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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判决书背后的N个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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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本报记者 申欣旺 发自山西太原 2006-05-01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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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二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的关联证据能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被告人刘力、徐智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这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办案律师苦笑着说:“一个‘故'字,我提交的 17 项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均付之东流。” 根据这份判决书,被告人刘力、徐智宏因犯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随即, 2006 年 1 月 6 日 ,两被告人提起上诉。 至今,二审法院仍未开庭审理。 3400 万元 巨资被挪用? 2004 年 12 月 12 日 ,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称天津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的总经理刘力和副总经理徐智宏挪用了他们公司 4000 万元款项。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 提起公诉。 该案所涉资金,主要为第一次购买 300 亩土地的 3000 万元,第二次购买土地 300 亩的定金 1000 万元。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时任天津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力、副总经理徐智宏违背公司意志,擅自将天津博海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土地款的资金 3000 万元挪用至其控制的公司及他处。 此外, 2004 年 7 月,山西傅山投资集团董事会决定出资 6000 万元购买天津国际游乐港公司剩余的 300 亩土地,并且让天津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付 1000 万元土地定金,被告人刘力伙同被告人徐智宏将天津傅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 1000 万元定金名为付天津国际游乐港,实则将资金全部划入其天津银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疑点一: 土地早就被抵押 案卷材料显示:前一个 300 亩土地的合同是天津傅山的另一位副总卢念东代表公司与天津游乐港公司签订的,时间是 2004 年 2 月 18 日 。但起诉书指控并为判决书认定的却是 2004 年 4 月份才决定购买这 300 亩土地。认定的依据是报案单位的证明和报案人张华的陈述。 张华报案时的笔录显示,他 2004 年 12 月初在北京昆仑饭店与郑介甫偶然相遇并认识,交谈中得知 300 亩土地没有办到天津傅山名下,原因是因为没有把 3000 万元付给游乐港,此时得知 3000 万元被挪用。 但天津游乐港的“情况说明”及其董事长郑介甫的证言证实,游乐港名下的包含该 300 亩在内的五平方公里土地早在 2003 年就抵押给了天津泰达控股公司,作为泰达公司为天津游乐港公司担保 7 亿多银行贷款的反担保。游乐港公司知道短时期内不可能偿还贷款,也就不可能解除抵押,从而不可能把土地办到天津傅山名下。 该案辩护律师认为,“从这几处矛盾来看,挪用 3000 万元是假。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没有取得土地证,没有达到相关配套条件时,天津傅山不会付款。” 疑点二: 有没有第二次购买行为 到底有没有第二次购地 300 亩地,是该案又一焦点。 张华称, 2004 年 7 月 6 日 山西傅山董事会决定买地, 7 月 16 日 山西傅山董事会决定退地,天津傅山支付出去的 1000 万元购地定金被二被告人挪用。但张华 2004 年 12 月 12 日 的笔录表示,第二次购地没有协议或合同书。张在报案材料中说购买土地和退掉土地,都是由山西傅山董事会决定的,由他电话通知的被告人刘力。但却没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录佐证。律师认为,如果真有此事,支付 1000 万元定金,违约时就不可能返还。 疑点三: 证人为何不出庭作证 王继军 教授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终法庭采用的证据中,有 24 条是证人证言以及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但该案却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疑点四: 未审先“还”钱? 在小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均出现“案发后被告人刘力及徐智宏退回赃款 3250 万元并用赃款购买的丰田、本田轿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616982 元,合计退赃 3311.6982 万元,已返还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这个资金所属的天津傅山公司和天津博海公司尚未解散,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为什么却返回给山西傅山投资集团?这明显的违反了《公司法》。更何况,法院还没有审理,检察机关就已经认定这笔巨款属于挪用,这种做法还得到法院的认同了。” 王继军质疑道。 对于律师的种种疑问和案卷中的种种矛盾,主审该案的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赵景岳法官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些问题,赵景岳法官表示,他 “办刑事案件时间不长,可能是认识上的问题,也可能是我们的业务水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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