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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令人费解的《会议纪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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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雄 2006-05-01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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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4 月 18 日 上午,辜永红接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控诉科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她“并不存在你所反映的伪造证据的现象”。辜永红问:“这么说,你们想推翻那两份司法鉴定结论?我所提交的原件在厦门中级法院,你们有没有认真看过?” 对方回答:“我们无权到厦门中院调取材料。”辜永红立即反问:“既然你们连原件都没有看到,怎么就下结论说我提供的不是原件?”对方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很快会有书面通知。 第二天上午,辜永红果然接到思明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你所反映的关于伪证罪一案,经查,没有发现林红兴等人有伪证事实。”其实,这个结果早在辜永红意料之中。 今年 1 月,辜永红向厦门市检察院反映办案机关采信假证的问题,该材料随即被转交思明检察院,但此后一直没有回音。“看来他们是想一错到底了。”辜永红无奈地说。 辜永红所反映的“假证据”,是指一份《会议纪要》复印件,该材料证明辜永红的丈夫苏长安从 1998 年 7 月起开始个人承包思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思明二建);而辜永红所说的“原件”,则是一份能够推翻这份《会议纪要》复印件的材料。 挪用公款获刑 4 年 6 个月 1997 年 5 月至 2000 年 4 月,苏长安任思明区黄厝村党总支副书记并主持工作; 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7 月间,苏长安担任黄厝村委会代主任兼党总支副书记。 1997 年 8 月,思明区建设局、财政局同意由黄厝村委会租赁经营思明二建,黄厝村委会则决定由黄厝经济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租赁经营事宜。 1998 年 4 月 23 日 ,黄厝经济建设开发公司与思明区建设局、财政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苏长安任思明二建法定代表人。 由于思明二建经营状况不好, 1999 年 8 月 30 日 ,黄厝村委会开始讨论由个人承包经营事项。 2000 年 1 月 30 日 ,黄厝村委会与苏长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始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00 年 7 月 4 日 ,苏长安通过思明二建向黄厝村委会缴交了第一笔承包金。 2004 年 12 月 1 日 ,思明检察院以苏长安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刑事拘留,同月 10 日转为逮捕。 2005 年 2 月 25 日 ,思明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苏长安从 1998 年 7 月份至 2002 年间个人承包思明二建, 1999 年 2 月 4 日 ,苏长安利用担任村委会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思明区政府下拨给黄厝村用于挖农用井的扶农专项资金 13.76 万元挪到思明二建使用超过 3 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 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长安犯挪用公款罪,判决苏长安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据悉,一审宣判后,苏长安很快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已延期审理。 《会议纪要》成关键证据 苏长安的一审辩护律师陈旭俊认为,苏长安于 2000 年 1 月 30 日 才与黄厝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控方认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在 1999 年 2 月 4 日 ,苏长安怎么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但一审法院的结论却是“那苏长安自 1998 年 7 月起已实际承包思明二建,而 2000 年 1 月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只能证明苏长安继续承包经营思明二建”。 一审法院定案的关键证据,恰恰就是那份《会议纪要》复印件。因此,苏长安个人承包经营思明二建的具体时间就成为罪与非罪的焦点,而那份《会议纪要》复印件的真伪则至关重要。 《会议纪要》复印件是由关键证人林红兴提供的。据了解, 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7 月,林红兴受聘担任黄厝村村长助理,负责会议记录、文件起草、整理档案等工作,曾参与起草了思明二建的承包合同。 苏长安案发后,林红兴开始是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 2005 年 3 月 8 日 ,林红兴在一份材料中证明“苏长安从 2000 年 1 月开始个人承包思明二建”,两天内作出同样证明的还有林玉人、许小华(曾经在思明二建担任会计)、林建能等人。 但在 2005 年 11 月 14 日 ,林红兴却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控方证人,提供了一份《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苏长安从 1998 年 7 月开始承包经营思明二建,其证言“反映了其于 1998 年间在苏长安办公室发现以上《会议纪要》的原件,复印并保留于其小舅子(王联和)处直至提交本院的过程”。而证人王联和的证言则“证明林红兴将以上文件(就是《会议纪要》复印件,记者注)存放在其福建省武平县老家的事实”。 《会议纪要》复印件怎么会从厦门跑到武平去?林红兴是这样解释的:“我在苏长安办公室发现这份《会议纪要》的原件后,觉得很重要,就偷偷复印了一份放在储存贵重物品的包里和存折放在一起,后被送到了我小舅子(当时也在厦门打工)那里,我小舅子又将东西运回了武平,后来是在一堆旧杂志里找到(《会议纪要》复印件)的。” 据了解,作为控方的关键证人,一审期间的两次开庭时,林红兴都没有出庭,其证言是由控方在法庭上宣读的。不仅如此,一审期间 4 次开庭,所有的控方证人都没有出庭,其证言都是由控方宣读的。 一审期间,主审法官曾经问林红兴:“既然你觉得《会议纪要》很重要,为什么还要把复印件放在旧杂志里?”林红兴回答:“我是觉得重要,但我小舅子觉得不重要。”法官随即又问:“将存折和《会议纪要》复印件夹在其他东西里随意搬运,你觉得符合常理吗?”林红兴一时语塞。 记者采访林红兴时问:“你觉得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哪个重要?”林红兴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原件重要。”记者接着问:“既然你知道《会议纪要》的原件在苏长安那里,你为什么不拿过来保存,而是偷偷复印一份?你觉得这种解释合理吗?”林红兴老半天没有言语。 显然,林红兴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还有,从判决书上看,《会议纪要》复印件是从武平获取的,但从林红兴事后的录音来看,却是办案人员从他家(厦门)搜出来的,这更让那份《会议纪要》复印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8 年前的《会议纪要》出现在现在的信笺上 现在,来看看《会议纪要》复印件的具体内容。从复印件上看,《会议纪要》是黄厝村委会于 1998 年 7 月 10 日 形成的,其内容为“经村二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思明二建由苏长安承包”,上面有相关两委会成员吴金泰等 9 人的签名。一审法院据此定案。 但此后不久,辜永红在家中找到一份原始书证,即 2000 年 5 月 18 日 黄厝经济建设开发公司呈送黄厝村委会的《关于景州乐园贷款逾期的函》,该文的附件是形成于 1997 年 11 月 28 日 的《关于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的决定》(以下简称《担保决定》),此份材料上有吴金泰等 9 人的签名。辜永红经过仔细辨认,发现《会议纪要》复印件上面 9 个人的签名格式与《担保决定》上 9 个人的签名格式完全相同,辜永红因此心生疑窦。 为慎重起见,辜永红通过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技 [2005] 第 034 号鉴定书、通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托福建省人才资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2005] 闽人资司鉴字 4655 号鉴定书,两份司法鉴定书均认定:“落款日期为 1998 年 7 月 10 日 、内容为‘经村二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思明二建由苏长安承包'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二委成员处‘林兴元、苏长安、林良平、林建能、林惠珍、林树山、钟玉才、吴金泰、林亚人' 9 个人的签名字迹是由样本 1997 年 11 月 28 日 《担保决定》上这 9 个人的签名字迹复制而来的。” 采访时,记者在苏长安 1997 年 11 月 26 日 的工作日记中,也发现了“关于召开村委会研究黄厝经济建设开发公司担保贷款一事”的记录,证实村委会曾专题研究过担保贷款事宜。 记者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2005 年 12 月 9 日 出具的《鉴定书》上看到了这样一段话:“检材(即《会议纪要》复印件)上签名字迹与样本(即《担保决定》)上签名字迹存在的上述相同特征,是非常反常的现象,任何一个人书写两次签名字迹,都不可能使其笔画像印章上笔画那样没有变化,更何况 9 个人书写的签名字迹,是完全不可能在相隔数月后再次书写时,其位置不变并且每个人书写的签名字迹笔画与上一次的签名字迹笔画相重合。” 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担保决定》中“二委成员” 后面有一冒号与苏长安的签名相连,而《会议纪要》复印件中“二委成员”后面的冒号距苏长安签名较远,却同样有冒号与苏长安的签名字迹相连,岂非咄咄怪事? 辜永红告诉记者,黄厝村委会于 1998 年 11 月才正式启用新的信笺,但那份形成于 1998 年 7 月 10 日 的《会议纪要》,却赫然印在新的信笺上,让人不能不产生怀疑。还有,办案机关为什么只提供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哪里?为什么拿不出来? 先公证再撤销 通过以上叙述,相信读者对本案的取证过程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那份《会议纪要》复印件的真实性也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现在,再来看看本案办案人员另一次的“取证经历”,也许会从中发现一些什么。 2005 年 11 月 11 日 ,办案人员前往许小华家调取账本,许小华在一份材料里详细叙述了当时的情景:“晚上 11 点左右, 3 人来到我家,叫我将账本交给他们……过了一会儿,一名被称为是检察院的男人上来很凶地说‘你是要让我叫锁匠来给你开门吗?'……我问你们那么晚叫我开门是什么意思?那个自称是检察院的小吴说‘来向你求爱'……后来,在场的所有(办案)人员一直威胁说‘你要现在就配合,把东西拿出来,不然被我们抓到里面去,就有你好受'。” 折腾了两个多小时,直到凌晨 1 点多,几个办案人员才悻悻离开。如今说起这事,许小华还心有余悸:“作为一名政府干部,连这种话也讲得出,真是政府的悲哀。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还有多少真实性可言?” 想当初,为了保全证据,辜永红将《关于景州乐园贷款逾期的函》原件连同附件《担保决定》提交给厦门中院的时候,曾经到厦门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辜永红持有的原件相符。”(即 [2005] 厦证经字第 6683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了原件的真实存在。 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 4 月 13 日 ,辜永红收到了厦门市公证处的一份《关于撤销 [2005] 厦证经字第 6683 号公证书的决定》,其撤销的理由是“ 6683 号公证书因证词表述不当导致产生歧义”,并强调“该公证书自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在收到公证处的撤销决定后不久,就收到了思明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难道两者存在什么关联吗?公证处经办人员解释的原因是“思明检察院多次过问”,辜永红则认为“其目的就是要掩盖伪造证据这个事实”。 辜永红接着说:“因为办案机关曾经说过,两份证据(即《担保决定》和《会议纪要》复印件)肯定有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公证处撤销了那份公证,其意思就是说我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假的,也就等于认为《会议纪要》复印件是真的,思明检察院的用意非常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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