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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到底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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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勇 2006-04-24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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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是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先决条件,是产生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前提。然而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结果似乎是采购当事人口中的“香饽饽”,对此莫衷一是。

采购人:

“我的地盘我做主”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充分的决定权:一是有采购主动权。前提是满足工作需要,有现实的采购需求才行。二是有采购准入资格审查权。“我爱谁就要谁”。可以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可以以特定的供应商为标准尺度,人为地抬高准入资格“门槛”, 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三是有采购信息发布权。可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用“包包”政策将众多的供应商拒之门外,照顾好“老关系”。四是有采购标准确定权。仅让某个供应商知晓,而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参数、规格、性能,误导其他投标人,使之捉摸不定,难以中标成交。

投标人: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投标人其目的是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因而为占有足够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取得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资格,明的是公开投标,暗地里挖空心思,大做文章。一是张开血盆大口,漫天要价。在计价方面就高不就低,合谋抬标。二是陪标串标。供应商之间私下签订“君子协定”,预想“轮流坐庄”,投标文件近似甚至雷同,一家投标,几家作陪,形成自高而低的“梯级投标报价”, 确保低价者中标。三是取费高低不一,张开价格网,志在必得围标。四是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使公开操作程序流于形式。五是与采购人串通一气,瞒过监管部门视线,“不经法定程序,结果提前就知道”。

代理机构:

“我是桥梁和纽带”

采购代理机构历经了采购信息发布、编制采购文件、准入资格审查、标底审定、专家抽取、组织评标等各个环节,介入了采购程序运行的全过程,直接与投标的供应商打交道,奋斗在采购第一线。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中标成交服务费等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执行公开程序过程中的供应商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通风报信”,“牵线搭桥”,协助供应商中标“轻而易举”。

评审专家: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评标工作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公正自然很难。评审专家是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显然参加评标的机会难得,时不我待。评标报告“由我出”,还是“我说了算”,以致置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抓住机会捞一把,反正收受供应商的贿赂、索要对方财物等行为比较隐蔽,存在查处难的侥幸心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受供应商指使,堂而皇之地向行贿的供应商泄露评标秘密,左右着中标成交结果,竭力为供应商谋利“服务”。

监管部门:

“我是导演我怕谁”

监管部门自始至终深入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整个采购活动都在“眼皮底下”,一旦带有意向性,也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一是监管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履行采购程序带有倾向性,“睁一只眼闭一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为其谋取利益。二是监管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监管权力为供应商谋利。三是使某企业在质疑投诉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以上种种观点都是本位意识作怪,均存在片面性,存在严重危害:

难挡腐败

错误认识会诱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幕后交易、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进而使更多的官商勾结,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供应商热衷于找关系,走后门,寻求政治庇护,耗费大量交易成本,阻碍了企业产品质量技术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政策功能失色

歧义认识会破坏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致资源浪费和经济落后。还尤其增大了政府采购成本,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供应商除支出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外,要额外支付一笔贿赂费用,实质上“羊毛最终出在羊身上”,最终转嫁给了采购人,无形增大了采购成本,背离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初衷。这就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损政府采购形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中标成交结果实质上是经过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为目标,按照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这个结果有显著的特点:公开透明、具有法律效力、唯一确定的,具有排他性。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或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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