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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生阿耿 2006-04-24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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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夜话 ] 许多用人单位对女求职者的相貌总是挑剔,有的地方甚至曾出现“双乳对称”的要求。这是一种升级了的性别歧视,说得深一点,就是对人的尊严的歧视。 前不久,美国刚刚审结了一个就业歧视的案例:祖布 雷克 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 3 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为此,祖布 雷克 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 3 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 雷克 女士 2900 万美元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对女人的美丑之差别待遇研究的兴致。正巧,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来梵 先生在其法律博客“梵夫俗子”上发表博文《法律与美女(总论)》, 林 教授写道:“最近思考的一种问题,是法律与美女……鄙人于此的观点是,当西方的骑士、东方的侠客在现实中走向没落之后,法律就替代了他们从天花板顶上翩然而降,或从草丛中挺身而出保护美女的功能,至少类似于那骑士手中的剑,侠客腰上的刀,于是乎,美女的命运就跟法律休戚相关。” 土生阿耿尚不清楚 林 教授在文章中所指的“美女”的具体涵义,是泛指女人还是单纯指女人中的美女?但即便看不到 林 教授对“美女”的那个界定,土生阿耿也会凭借第一印象作出“自然美女”的推断。因为如果是大泛指女人,则由于话题本身没有多少研究新意,这样的命题也不会进入 林 教授的研究新视野;如果小泛指包括一切美丽元素的女人,则会因为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而降低研究的可能性。所以,土生阿耿就姑且认定 林 教授谈的是纯粹的自然美女与法律的话题。 长这么大,见到了不少女人。但土生阿耿却很少说“丑女”这样的字眼,因为 “丑女”这种具有肖像价值判断色彩浓厚至极的词汇,一旦当着女性的面说出口,总觉得很伤人心。毕竟,人是都有自尊心的,孟子所谓“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这其实说的就是自尊心。与男人相比,女人的自尊心尤为重;与美女相比,丑女的自尊心尤为重。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客观上或者在外观上,根据人们对外表美的追求之普遍程度,在女人群体中确实有美女和丑女之分。男人们看到美女都想去多看一眼,好色者甚至会直流口水。而丑女的处遇则正好相反,一般被男人们称为“恐龙”,一旦不能调节好自己的心理,则当自尊全无时就会陷入自卑。 美女和丑女给人们的生活和现实社会关系带来截然不同的景象。网上有人说,美女越多的地方,交通事故也越多,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美女越多的地方,贪污受贿等事件发生的频率也越高,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因为相貌丑陋,前几年天津一女面试千次失败,做了整容手术;北京一姑娘历时近 200 天,耗资 30 万元天价,全身 10 多处进行全面整形,成为中国第一“人造美女”。这些事例都成为时下的热炒新闻。美国得州大学的夏马梅斯和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比德尔,从事过一项与美丽相关的经济学研究,被调查者中,“靓女”的薪水比平均要高出 4 %。 夏马梅斯 教授等的研究还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貌好的上海女子比其他人至少收入高 10 %。种种数据和事例表明:丑女由于自身在外貌上的劣势,会比美女少许多人生发展的机会,也会为此付出更大的心理负担和更多的竞争成本。 下面试着从法律角度来剖析一下丑女在诸多场合的尴尬处境。在劳动法领域,以就业为例,许多用人单位对女求职者的相貌总是挑剔,有的地方甚至曾出现“双乳对称”的要求。我国《劳动法》明明规定了平等原则,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 13 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该法对禁止性别歧视的精神规定得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非但有大摇大摆的性别歧视,而且在同一性别里还有相貌歧视。这是一种升级了的性别歧视,说得深一点,就是对人的尊严的歧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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