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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交警出炉“鸳鸯认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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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雄 2006-04-24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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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竟有两种责任认定 一为同等责任一为主次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陈宗概在调解时拿到的是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书,但当他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交警告知责任认定书“打印错误”必须收回。尔后,交警又向他重新出具了一份双方负“主次责任”的认定书 ( 陈宗概负次要责任,另一方负主要责任 ) 。 意外车祸 引起争执的车祸发生在 2005 年 12 月 5 日晚上 7 时 许,省道 308 线晋江市罗山镇佘店村地段。 据陈宗概讲述,车祸发生时他的行驶速度大约在 40 公里 / 小时,没有超速。 晋江市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后也对这场车祸作了描述,称“事发时,陈宗概至肇事地段以较快的车速行驶在快速车道上,遇上从对向行驶来的摩托车,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者蔡文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许淑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在事后还查实,死者蔡文溜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逾期两年未年检。 “鸳鸯认定书” 据陈宗概介绍,车祸发生后,由于在理赔上存在争议,双方便决定申请由晋江交警大队调解赔偿。 “我一开始就觉得自己在事故中责任较小,所以在具体赔偿上与死者的家属分歧较大。”陈宗概说,在调解时,经办民警首先问他车子有没有保险。在获知陈宗概的车子已保险后,一位经办民警劝他,事故已经发生,死者家属虽然过错更大,但人已死了,你就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按“同等责任”赔付,在经济上多赔偿人家一点,反正你可以从保险公司理赔,损失也不大。为了息事宁人,陈宗概同意了交警的调解。 记者在晋江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看到,陈宗概为死者蔡文溜支付的抢救费、死后的火化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赔偿,计 15.6 万元;为许淑宛支付的医疗费是 2.7 万元,两者合计 18.3 万元。 2005 年 1 月 8 日 ,陈宗概支付了死者家属 17.3 万元的赔偿款后,拿到了晋江交警大队出具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文号为“第 20052X094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宗概和蔡文溜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由于当时陈宗概还有 1 万元赔偿款未付清,晋江交警大队在送达“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暂扣了蔡文溜和许淑宛的一些医疗发票。“我当时都打了欠条,但交警还是要扣发票,因此我也无法去保险公司理赔。”陈宗概懊恼地说,晋江交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出具“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埋下伏笔。 2006 年 1 月 8 日 ,陈宗概先将被扣押的车子提了出来,并将“第一份”认定书交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相关手续。 1 月 20 日 ,陈宗概将剩余的 1 万元赔偿款付清。就在这天,交管股副股长陈文豪电话里称,“第一份”认定书有误,让他带上原件到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到交警大队后,陈文豪直接将‘第一份'认定书没收,又给我一份新的事故认定书”。陈宗概看到,“第二份”认定书文号、落款时间、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都与“第一份”认定书相同,但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却大相径庭。在“第二份”认定书中,蔡文溜被认定为“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而陈宗概“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陈宗概告诉记者,他的车险中并未包括不计免赔险(指可全额赔偿),但投了最高为 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自己当时进行了保险评估,被告知若按同等责任认定并进行赔偿,保险理赔额在 80% 左右,经评估,自己只要支付 18.3 万中的 4 万多元。若按 “次要责任”的认定,他的保险理赔额度在 5 万元左右,他要自掏腰包 9 万多元。 “我当时不想接受‘第二份'认定书,但不要不行,需报销的发票还在人家手里。”陈宗概说。 交警解释 “这起事故事实比较清楚,应当按‘主次责任'来定。” 晋江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良杰说,当初经办民警将事故认定意见报大队领导审批时,的确有“把这起事故定为‘同等责任'的想法。”但经该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认为如果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于是定为“主次责任”。 杨良杰还称,陈宗概之所以与交警大队纠缠不休,主要是想从保险公司多要赔付款,但“交警大队不可能给他修改责任认定。” “那‘同等责任'认定书为何会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给陈宗概?”对此问题,杨良杰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但经办民警陈文豪曾跟他说是“打印出错”,属“工作失误”。 “我已按‘同等责任'支付了死者家属赔偿金,但晋江交警大队不予发还第一份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若按第二份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宗概负次要责任),我就不必支付那么多赔偿金,交警调解有误,应返还自己多支付的赔偿金。但是,杨良杰却说,你赔多少那是你们双方协商自愿的。”陈宗概说。 这样,陈宗概陷入了按照“同等责任”多赔了钱却要按照“次要责任”少获理赔款的尴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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