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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万元股票账户金额一夜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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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 斌 张建功 2006-04-24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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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所知的失主委托律师起诉后,法庭辩论中证券公司、银行均认为此事与己无关 2006 年 4 月 11 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奇案—— 存在证券资金账户里的巨款,一夜间莫名其妙被人划入银行,继而丢失。证券公司和银行均不肯负责。法院一审认定,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银行承担 40 %的责任, 38.9 万元一转眼只剩下 15.56 万元。“钱‘丢'了,管钱的却没事,我不服。”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一纸讼状再次把证券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 2006 年 4 月 11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额资金流失案。 38.9 万元资金账户 被划转一空 2002 年 5 月,对章荔枝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月份。 2002 年 5 月,家住浙江绍兴县柯桥的章荔枝,突然发现自己证券账户上的 38.9 万元巨款不翼而飞,这着实让章女士吓了一大跳,这可是一家人十几年积攒下来的全部血汗钱。 她立即核查自己的个人资金账户,结果发现 38.9 万元巨款已于 2002 年 5 月 8 日 ,以银证转账的方式,被转至代号为“ 01 ”的银行后流失。 据了解,章荔枝分别于 1994 年 5 月、 1997 年 1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易账户。 2003 年 3 月 26 日 ,章经办理转托管手续后,委托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从事证券交易,并与中国银行绍兴市柯桥支行建立银证转账关系。章将资金打入账户后即委托工商证券交易部从事证券交易。 发现资金流失后, 章 女士马上追查,发现“ 01 ”代号的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这让 章 女士十分纳闷,自己与证券交易部及这家银行从未签署任何银证转账协议,更未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开立活期账户(也未领取借记卡),自己的钱怎么会划入这家银行呢?此时,这笔巨款也已 从章 女士的账上提出转存到一个叫“吕柏松”的账户上。就这样, 章 女士的巨款“飞”了。 划钱者浮出水面 原是交易部员工 是谁划走了这笔巨款呢?经查,问题出在当时一个工作人员吕某的身上。他当时的身份是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工作人员。后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判处有期徒刑。 2002 年 5 月 8 日 ,正是吕某私自以章荔枝的名义开通了工商银行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之间的银证转账后,办理了储蓄存款手续,并从章的证券账户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转出人民币 38.9 万元并取款。 那么,作为资金保管方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怎么让资金流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呢?工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又是如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并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让他人提取巨额款项的呢? 确有人超越职权 却谁都不愿负责 2002 年 6 月,章荔枝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不久,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为取得私利,假冒原告代理人身份,为原告开通银证转账及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又秘密转移原告在证券账户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移送公安侦查。 裁定作出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吕某的上述行为与吕某在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担任的职务无关,并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并同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回复越城区人民法院,回函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于 2002 年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已办理结束。在办理中,公、检、法对移送的卷宗事实(章荔枝资金流失一事)没有作犯罪认定,故不予立案侦查。这下 章 女士傻了,什么人都不用负责任,那她的钱该找谁要去? 钱被莫名其妙划走 到底谁该负责 2005 年 1 月 10 日 ,无奈中的章荔枝再次将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告上法庭。 章的代理人针对工商证券交易部提出工商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一个非法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吕某的行为,证券交易部在员工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工商证券交易部认为,工商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经省证券会许可设立的,即使有问题,也对 章 女士的资金流失无因果关系。对吕某的问题,则认为是 章 女士私下委托他们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营业部在委托。如果 章 女士与吕某没有委托关系,吕某不可能知道密码取款的。如果吕某是以非法的途径获得章的账户信息,这就涉及到刑事问题,应采取刑事的方式。而工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则认为自己在为吕某代 章 女士办理账户时并没有过错,两家均要求驳回 章 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 年 10 月 10 日 ,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工行钱清分理处作为金融机构未按照操作规范导致证券账户资金被转出具有过错,并在大额现金的提取中未尽谨慎义务予以核实导致章的证券账户资金流失,工行钱清分理处的违规行为与章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应赔偿给章女士 40 %的损失,为 15 . 56 万元,驳回了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上法庭 绍兴证券交易部是非法经营? 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不服,于 2005 年 12 月 19 日 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对象依然是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 4 月 11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件案子。章的代理人突然出具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证据,该证据证明从 2002 年 4 月 23 日 至 2002 年 11 月 21 日 这段时间内,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 工商证券绍兴交易部的代理人对 章 女士代理人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非法经营是不可能的,一时又无法证明,但他强调,能否执照与资金流失没有关系。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认为自己在为吕某代 章 女士办理账户时并无过错这一问题,章的代理人出具一份由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自己提供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甲方(指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的客户(股民)须事先办理委托转账申请,才能开通其证券资金账户与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相互划转,且资金账户、银行账户与身份证三者之间户名相同。但 章 女士从未提出过任何申请,因此,怎么会开通银证转账,这显然是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工作失职。 法庭上,三方都作了精彩辩护,究竟谁将承担这笔巨款流失的责任,法院将择日进行调解判决。 相关案例 云南首例证券盗卖案 这是一起离奇的“股票大劫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账户被悄然改动,再暗度陈仓,赫然登陆其他两家证券公司;当原账户资金、股票全被盗空之后,被转移的账户又横生 270 多万的信用资金。 7 年前,昆明股民柳燕在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1 年后,她发现自己的账户被盗用,股票被盗卖。随后,她的账户被多次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全部被转空。 2005 年 3 月 23 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云南首例股票盗卖案件。 柳燕账户多出来的 28 笔信用资金同样是证券公司“力挺”股民的伎俩,专家称,“这太平常了,关键是柳燕自己居然并不知情。”“这只能有一种解释:是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而非公司在通过这个账户获益,一旦受损,还是股民赔钱。” 这起被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的云南首例证券盗卖案再次揭示出证券市场亟待规范,在股市持续低迷的今天,利用被套股民长期疏于股市作案应引起股民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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