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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组团讨伐:中小股民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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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陈 君 张雪丽 2006-04-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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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30 名律师组团讨伐科龙德勤!在媒体上看到这则消息,北京某单位退休干部刘老激动不已,立即拨通了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的电话。作为因德勤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虚假陈述而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原本以为无从申诉、获得赔偿的他似乎看到了曙光。

曾经,刘老一直对科龙持有相当信心:“从 2002 年到 2004 年,负责审计科龙的德勤会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从来没有显示科龙会有现金流的问题。审计单位都不能相信,遭受了损失问题又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无从由法律途径得到相应的赔偿。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诉啊!”

刘老这几年的无可奈何折射了中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信息来源不畅,投资选择股票的信息源受到了怀疑;另一方面,利益受损后维权、索赔渠道不畅。

“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股市却连年‘熊市',这中间原因何在?股民对股市失去信心是一个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诚信,这是个值得很多人、很多部门深思的问题。”参加此次组团行动的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提到这个问题时,一脸凝重,陷入忧虑之中。

组团,积蓄已久

在中国证监会结束对科龙电器、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后, 4 月 10 号,来自全国 12 个省市的 22 个律师事务所及其 30 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向社会公开发布《行动宣言》。

消息刚刚发布几天,《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热线一直处于繁忙的状态之中。热线负责人 徐 女士告知记者,每天来自全国各地咨询者的电话不断:“大部分是想咨询相关法律知识并想找到当地的律师来进行维权。从他们的话语中能感觉到那份无奈却焦急的复杂感情,许多人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无奈大概是之前想挽回损失却无力而为造成的吧。部分损失大的股民情绪相当激动。”

事态的发展一如组团律师们的预料,目前打通热线电话的投诉者以中小股东为主,尤其是以散户为主。而此次组成的律师团中,律师们来自不同省份,这就能给分散在各地的利益受损害的中小股民及时提供就近的律师服务。

这次参加组团的律师大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相关案件。而在 2003 年东方电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自全国各地的 20 多位律师自发召开的“虚假陈述事件诉讼代理研讨会”,似乎成了这次“集体声讨”科龙德勤案件的“前奏曲”。

“对于这种涉及到诸多的中小股东的案件,当时很多同行在讨论中也提到了很多问题,这是促使我们再度为这次科龙、德勤案件中联合起来组团的又一原因。”李庆民律师提到。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金融学 博士生陆志明则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组织如此规模的律师团帮助中小投资者,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上来看都是一次相当大胆的尝试。基于如此的机构平台,中小股东诉讼将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其收集证据,提供证词等一系列实践工作的实际难度将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成功率也将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不断增加,则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更强的信心参与进来。

诚信,制约证券市场

“司法不诚信是个重大问题。” 李庆民律师表示,“现在有政府诚信、市场诚信,提出司法诚信概念的还很少。实际上,法律方面的欠缺是急需要解决的。” 3 月 29 日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涂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代表科龙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 4 月 5 日 ,涂勇接到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沈 ( 音 ) 法官的电话,告知起诉德勤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9 月 21 日 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规定中小股东提起诉讼,必须要拿到证监会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或有关法院作出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 ( 以先产生者为准 ) 之后进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则认为,起诉德勤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所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不予受理。

在法律界,对此持不同的意见者认为,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依据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既然法律赋予了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法院就应该充分考虑。简单以法律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有些牵强。涂勇和李庆民称上海黄浦区法院这样做显然是存在争议的。

在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力度、执法力度等都存在着欠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方法也在摸索之中。按照李庆民律师的说法,律师组团维权对这些因素的改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众多知名律师统一行动,众多媒体及时关注,造成轰动,能产生大的影响,从而给上市公司一定的威慑,特别是对那些有虚假陈述倾向的公司;引起相关监管机构重视,促使相关部门想办法解决一些问题;在法律界、金融界产生影响,引发争论,形成集体智慧,进而催生新的规则制度产生,乃至修改相关法律。不管最后这些目标能否全部实现,至少希望造成大的影响,让一些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不能利用资源优势违规背诚信原则去违从事。这也是最基本的目的。路都是慢慢走出来的。”李庆民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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