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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蝸牛 2006-04-1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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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漫淡 ] 孟子内心或许已经不自觉地认同了法律的稳定与权威性,于是就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理想相冲突以至无法取舍的困境。 看《素痴集》,里面引用了《孟子》的一段话,借此对比中西文化,思考中国民族的前途。 桃应问,“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篇》) 凡不迷信古圣人的,都会对孟子的回答很不满意,不仅逻辑上,就是道德上,这样的回答也是很成问题的。而要追究孟子的尴尬,应当把他还原到他的时代背景中。 为了便于梳理,我们首先把孔子请出来看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 此间不难看出两点:关于“直”的判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儿子作证其父之罪是被一些人赞许的,而且为当时的法律所认;孔子根据他的伦理观反对上述行为,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对不同意见者的微词。 在孔子的时代,社会虽然开始变革,但是各种思想还在相互交锋,在制度上似乎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一点从子产他们作刑书铸刑鼎所遇到的阻力就可说明。孔子的反对铸刑鼎,一般认为他主张运用法律神秘主义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但是也有人认为他是反对向法律这一高效率的统治手段施加僵硬的限制,从而使得统治者无法因时应变。 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哪个观点,法律无疑只是一种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在孔子那里,只有目的(一种道德)与目的(另一种道德)的冲突,绝不会有目的(道德)与手段(法律)的冲突,因为作为手段的法律,在孔子看来是应当服从于道德目的的,把桃应的问题叫孔子解答,想必不至于跟孟子一样尴尬。 我们试把孟子与孔子放在一条水平线上,来看看孟子如何对待道德与道德的冲突。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章句上》) 果然完全没有了开头那段的强词夺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孟子何以不得不向桃应作尴尬的回答。 孟子当然也是要运用法律来实现其道德的,但是不幸身处战国的他已经无法如孔子般轻描淡写地否定时人的做法,这时候的法律随着时代剧变,已经由附庸上升为一种相对固定的秩序,各国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生存壮大,无不极力推进法律的施行。孟子终于无法摆脱时代的羁缚,不得不正视现实中强有力的法律,在孟子内心或许已经不自觉地认同了法律的稳定与权威性,于是就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理想相冲突以至无法取舍的困境。 这种困境的圆满解决,乃在后来儒家的独尊,并由此建构起延绵两千年的法律系统。在这种系统里,道德如同太阳般荣耀,而法律(特别是其应用)也具备着难以想象的柔韧性,可以随时随地适应道德的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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