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采花的经济学
提供新闻线索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寻求法律服务
  □徐昕(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6-04-17 刊:010-64735588-6165
lzzk@vip.sina.com
移动用户

[ 法苑随笔 ]

先占自古以来便是界定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至今仍然如此,对无主财产,法律在确立产权时仍遵循先占原则。

歌乐山上的扁兰开放得日益茂盛,采花之人也越来越多。采花人一把一把地往山下拿,拿到半山腰,山脚下,嫌花儿憔悴了,便扔在地上,或插在草丛,稍有爱心之人则插在溪水之中。流水落花,惹人怜惜,我捡上几束,养在办公室,倒有几分春色。

一个多月来,每天黄昏都结伴登山,真有些把野花当作自家的花儿来看待,宁愿看着野花烂漫。不过,野花被采,看着心疼,也没有法子。你不是野花的主人,便没有权利对着采花之人提出禁止、限制之类的请求。没有产权保护的野花,遭遇如此命运也在情理之中。

但严格说来,歌乐山上的野花是有主人的。国家对这些山峰以及树、草、花等山体附着物拥有理论上的产权。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砍伐树木,有段时期私自上山打野草也可能算成“资本主义尾巴”而加以打击。不过,折几根树枝,割一捆野草,采几束野花,开一分荒地,种一些蔬菜,千百年来都是默示地被许可的,已成为一种习惯,或者说习惯性权利。其背后的经济逻辑则在于,这些使用相对于产权的效用而言几乎毫无损害,因此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没有产权保护的野花,几乎也没有被采摘得一干二净,还是有许多盛开在山野。但若数量扩大,程度加深,诸如大量砍伐森林,则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自然与人的平衡,影响到产权人的利益。

甚至登山,由山间小路通行,理论上也需要获得歌乐山的产权人许可。当然,按照千百年来的习俗,山峰的产权人对上述行为通常都是默许的——通行权的“小树”自然而然地生长于产权的“山峰”之上,因为通行权可以归属于对产权没有妨碍的权利。偶而也有强盗拦在山间,“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倘若真的出钱出力,收费也是符合经济逻辑的,如今中国的公路、桥梁收费站早已数不胜数;只是许多情况下用纳税人的钱修了路又向纳税人收费,很有些说不过去。

 可见,现实中产权的边界往往不是特别的清晰,产权保护也并不以绝对的形式出现,而允许一定程度的“被侵犯”。一个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产权保护需要投入成本,而要禁止他人通行、折枝、打草、采花、种菜等琐碎的行为,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而收益却很少。上述分析对法律有关一物一权的原则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基于现实的观察表明,产权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还可以在一项物品的产权本身扩展或延伸出更小的产权,诸如通行权、折枝权、打草权、采花权。

国家对歌乐山的产权实际上源于一项法律上的宣告:“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 9 条第 1 款)这意味着,“后占”推翻“先占”而取得了产权,改朝换代都涉及此种产权的更新。但这种产权的变更不会推翻人类一些最古老的习惯性权利,诸如从山上通行、折枝、打草、采花的权利。原因是,这些权利过于久远而被视为天赋,过于微小而不会对山峰的产权本身造成不利后果。

无产权保护的野花,一旦被人采摘,被握在他人手中,便属于有主物品,只能远观而不能强夺。此种获得产权的方式,即为先占。先占自古以来便是界定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至今仍然如此,对无主财产,法律在确立产权时仍遵循先占原则。尽管野花生在国家所有的歌乐山上,但通过先占,可以确立新的产权。先占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它使人们有了对无主财产投资的积极性。如果采了花,马上就有巡山队员收走并处罚,人们采花的激励就会受到极大的抑制。

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与先占或者产权有关。举个极端的例子,如婚姻,恋爱。婚姻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拥有他方一定程度的产权的契约。一男一女恋爱,实际上是通过先占而获得对他方的“产权”,所谓“名花 / 草有主”;第三者若要插足,很大程度上构成对产权的侵犯。甚至即便恋爱关系尚未完全确定,只要一方对外声称某某人已经和本人“差不多”了,他人也不敢轻易“挖墙脚”,因为这种声称的产权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也是维护秩序的基础。

4 月初的重庆,天气忽冷忽热,一会儿进入夏天,一会儿又回到春天。忽冷忽热之间,加上一阵风吹来,校园的樱花桃花遍地。山上的扁兰,花期还有多长呢?也许只有花儿谢了,关于扁兰产权的争夺才会终结。而关于采花的经济学,则刚刚开始有一些杂乱的思考。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发送至92639020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fzzbflfw@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vip.sina.com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早报读者调查
往日早报  
 
 
  佘祥林杀妻案:无罪辩护 11年
前的律师预言
佘祥林杀妻案追踪:100分钟洗
清 11 年冤情
“焦玫瑰‘姘头'一说路人皆知”
夏淑琴正是日军刀下幸存的8岁
女孩
杨永明操控“宝马”不算诈骗
检察官庭上“怒谏”判处死刑
国际大导演唐季礼“武打” 8
家媒体
“任文辉案”律师 8 年孤独呐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国土资源卫士闫道强四子讨公
为尹西才系列涉贪案辩护 安徽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检察官律
师激辩二审
山西警察律师辩护:北京警察
过错在先
张玉舜“受贿”在市长卸任之
热议中的王斌余“民工杀人
”案
律师会见李玉春 解释上诉不加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开审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暗埋 40 处
“诱供”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一审被判 10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fzzbflfw@vip.sina.com

电话:010-84772959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