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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肖像权赔偿额创百万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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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 亮 2006-04-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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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赔偿标准目前仍是空白

香港明星张柏芝的“脸”值多少钱? 4 月 9 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板给出了定数,判决被告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公司赔偿 100 万元,张柏芝的这场肖像权官司一审胜诉。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名人肖像权官司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官司。

新 高

张柏芝获赔 100 万

事件缘起于 3 种美容用品的外包装。据张柏芝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剑律师介绍, 2004 年 6 月 10 日 、 6 月 16 日 ,其在无锡某超市内发现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美容公司”)在未经张柏芝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减肥香皂、洗面奶等 3 种产品上使用了她的肖像。在 9 月 15 日时 ,张柏芝特别委托代理律师起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 200 万元等 3 项诉求。

根据“侵权行为地”管辖的法律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2006 年 3 月 8 日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没有判决,在 4.10 上午的宣判中,法官宣读了长达 7 页的判决书。

张柏芝称,在无锡市场上发现远东美容公司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 3 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其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她的利益。

远东美容公司认为,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受其委托,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张柏芝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远东美容公司擅自将张柏芝的肖像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

“首先,虽然被告主张其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广告合约,其有权使用张柏芝肖像……但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因此仅凭被告单方面的一份委托书不能认定被告与张柏芝之间存在肖像使用的合同关系。其次,根据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中,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不属广告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

  此外,法院还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在侵权行为地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争 议

侵犯肖像权如何定价

在这起肖像权官司中,案情很简单,让人争议的 是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对于赔偿数额 100 万元,无锡市中院是根据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和具体影响,参照索芙特公司聘请张柏芝担任其产品二年形象代言人所支付的酬金均已超过 200 万港币来确定的。

张柏芝经纪人近日透露,由于被告就案件上诉,不宜发表任何意见。

有专家称,在肖像权官司中尤其是名人官司,产生争议最多的就是侵权的赔偿数额。去年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柏芝 PK 老东家‘东洋之花'案”,原被告双方在索赔数额上就有很大争议。

去年 6 月 5 日,受理“东洋之花”案件的合肥中院就此案件开庭。在持续 3 个小时 10 分钟的庭审中,张柏芝提出的 120 万元的赔偿请求成为庭上双方争辩的焦点。

张柏芝称 120 万元中包括 112.5 万元的物质损失和 7.5 万元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是基于之前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合约,张柏芝代言产品两年费用为 250 万,而代言停止后,被告又侵权生产和销售了一年该产品, 250 万扣除部分费用后除以 2 便是 112.5 万。

原告称, 2003 年张柏芝的肖像权的价值也较之前要高。而庭上,第一被告称张是“狮子大开口”,并依据合约对张柏芝的肖像报酬进行了“估价”,得出的结论是,只值 1.7 万元。

空 白

目前尚无赔偿标准

对于这起国内目前赔偿金额最大的名人肖像权官司,网上争议声此起彼伏,有网友称:“凭什么就得赔张柏芝 100 万元,法律中有无标准可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兵律师解释说:“国内对于肖像权赔偿数额并没有法定的赔偿标准,目前尚属空白。”

提到张柏芝的这次肖像权官司,张红兵认为这是典型的名人肖像权官司,和普通人的肖像权官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略有不同。“名人官司比较受人关注,而且他们和普通人士社会角色不同,所以计算数额时,名人的肖像权官司要考虑到名人的广告收入,而普通人则不用。”

对于无锡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张红兵律师表示赞同,他认为另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肖像的获利情况,来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

张红兵说,一般说来,肖像权官司的主审法官会综合各种因素,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但是,这样往往会造成这类官司的争议非常大,局面经常是被告承认侵权,但是不同意赔偿的金额,于是只好向上不断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 权法 教授陈丽萍介绍,关于肖像权纠纷赔偿数额,每个法院内部都有一个计算方式,这样也较容易引起纠纷。“肖像权侵权的赔偿和‘精神赔偿'有些类似,但是还不一样,赔偿的金额主要取决于侵权人用肖像赢利的多少。”

  “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文件可以填补目前的空缺,具体地说,假设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索赔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那么作为主审法官 , 就会有一定的判案标准 , 作为代理律师 , 衡量起索赔金额也会容易的多 . 这样就会避免一审结果和二审相差太多 , 造成无必要的诉讼劳累 , 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 ”张红兵说,“所以当然有必要填补空白。”

陈丽萍 教授说:“如果肖像权官司普遍存在着争议,法院判决不一的现象,那么就应该出台一个赔偿标准。即使出台的话,基于肖像权的特殊性,也不可能做细致的规定,还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可以把索赔金额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减少双方争议。”

头条链接

时间: 2005 年 12 月 15 日

明星:“飞人”刘翔

案由: 2004 年 11 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2004 年 10 月 21 日 ,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 2004 年第 80 期(总第 1003 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 6 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 作出判决,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

最终一中院终审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时间:第 26 届奥运会后不久

名人:奥运冠军王军霞

案由:在获得奥运会金牌后不久,香港《大公报》整版登载王军霞的照片,在照片的右手部位有两盒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茶”香烟。王军霞据此向法院提起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诉讼,最终胜诉。昆明卷烟厂登报向王军霞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80 万元。

时间: 2006 年 2 月 17 日

名人:汤加丽

案由:汤加丽和她的摄影师张旭龙的恩怨纠缠了 3 年。 2003 年 7 月,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和汤加丽。张旭龙提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今年 4 月 26 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报酬 10 万元并赔礼道歉。相隔 5 个月后, 2004 年 9 月,汤加丽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反将张旭龙告上法院。她要求对方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51 万。最终汤获赔 30 万元。

张旭龙随后又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终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 2006 年 4 月 11 日

名人:“皇阿玛”张铁林

案由:因福利彩票上印刷的“金种子酒”、“种子酒”等广告中,未经张铁林的许可使用了其“皇阿玛”形象的照片,张铁林“龙颜大怒”,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4 月 11 日 ,北京市一中院判令安徽金种子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铁林经济损失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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