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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而转移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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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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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李某与程某 ( 均未满 16 周岁 ) 将窃得的保险箱藏于李某家中,因无法打开,叫来王某 ( 未满 16 周岁 ) 帮忙,仍无法将其撬开。后 3 人将保险箱藏于李某家附近一垃圾堆内。次日王某对刘某称“我与同学偷了一只保险箱,现藏于某处,请你帮忙撬开。”刘某遂联系宁某、孙某、杨某等 3 人,先由刘某与王某将保险箱搬到宁某家中,后又搬至一废窖处, 5 人共同将该保险箱撬开,从中得款 6 万元,并与刘某、宁某、孙某、杨某 4 人分赃。李某、程某因未满 16 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么对于刘某、宁某、孙某、杨某 4 人撬窃保险箱并获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视点: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除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外,还必须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不难得出保险箱在已脱离所有人实际控制后,刘某等 4 人在客观上是应“盗窃者”之请搬走保险箱的。因而不具备秘密窃取的手段,所以刘某等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他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故构成转移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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