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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时律师在场将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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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 矗 2006-04-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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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中国实现仍需时间

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员选择迥异

3 月 30 日 ,由北京政法大学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讼法学研究中心将其在 2005 年 4 月—— 2005 年 12 月进行的“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实验活动进行总结和汇报。

这项旨在为我国侦查讯问方式改革提供实证依据的试验从 2005 年 4 月中旬开始,为期 7 个多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 382 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

此项试验的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现行常规讯问方式中任选一种,直至侦查终结。参与试验的 3 个单位自愿选择采用这 4 种讯问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共有 265 人,其中选择律师在场方式的 64 人,录音方式的 70 人 , 录像方式的 68 人 , 常规方式的 63 人。

在第二阶段,共计 282 名犯罪嫌疑人回答了同一个问题:“如果法律准备规定上述 4 种讯问方式,你认为这 4 种讯问方式从重要到次要程度的排列顺序是什么?”除了 13 名没有进行排列外,在 152 名参加了第一阶段试验的犯罪嫌疑人中,高达 65.1 %的人把律师在场作为首选,而未参加第一阶段试验的 117 名犯罪嫌疑人中, 50.5 %的人作出了同样的选择。

曾经在天津北辰检察院开展的“阳光提讯”活动中得以实践的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洪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抵触情绪较小,往往能让审讯进行得非常顺利,而且除了见证作用以外,律师还能提供法律咨询。”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许兰亭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虽然他并没有参加过此类活动的司法实践,但是犯罪嫌疑人欢迎此制度是当然的,毕竟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此举还是和国际接轨的一种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制度。

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3 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 3 个地区的受访者在对 3 项制度从重到轻的排序时,都将律师在场排在了第 3 位;而参与问卷调查的 56 人中,只有 6 人在 3 选 1 的问题中选择了律师在场。

“米兰达规则”

立法有难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现在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因这两句而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诞生于美国。几年前曾经发出过质疑其合法性的声音,最终在 2000 年 6 月,美国最高法院再次确认米兰达原则 (Miranda Rule) 符合宪法。

尽管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但受访的 56 名侦查人员在总体上对改革讯问方式持积极态度, 50 %的人( 5 人未做选择)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必要改变现行讯问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发言时表示,“ 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项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的试验效果是很好的,第一它有利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促进依法文明办案;第二它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遏制刑讯逼供,避免翻供,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全国检察机关也将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计划,即第一步,从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 2007 年 10 月1日起 ,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持慎重态度。”

对于不能短期实现律师在场制度,许兰亭律师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律师在场一定会实现。简单地说,现在国内的律师资源就很难保证作到纯粹意义上的律师在场。但是他同时认为,如果在大案、要案上率先进行试点也是一个不错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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