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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恋之法律化分析——过程的价值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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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而立 2006-04-1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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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漫谈 ] 失恋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失败和痛苦。但我们不应该惧怕痛苦而选择忘记,应该去分析失败的原因,尽管这个过程有点痛苦。 失恋的原因应该是多种多样。我们读书时教科书上总是分不同标准把某个事物分为不同的种类,我想失恋的原因从理性的角度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平性失恋,另一类就是非公平失恋了。 公平性失恋一般来说双方都能接受,也就是和平分手,没有什么后患。而非公平性失恋一般有一方是不同意分手的(暂且把此方称为“失败方”),失败方往往会觉得自己投入了这么多的感情、时间、精力和金钱(也适用于单相思者),却得不到回报,因此他们会觉得自己遭到了不公平对待,也就是违背了 WTO 里的“非歧视原则”。通常非公平性失恋者会因为感情失败而将部分不满情绪向社会宣泄,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客观的分析非公平性失恋,让失恋者得到所谓心理平衡,也算得上一件大事了。 非公平性失恋中的失败方为什么会觉得老天对自己不公平呢?其实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他的投入和回报不成比例,而是将自己的重心在过程和结果两者间过分偏向了结果,忽视了过程的重要性,才会觉得不公平。请注意,我在这里提到过程的重要性不是享乐主义所说的享受过程,“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之徒我向来是鄙视的。前些天,有个网友被男友抛弃,找我诉苦,说老天对她不公平,我就告诉她:“路是你选的,别说老天对你不公平”,这条路就是我所说的过程。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感情的公平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结果)公平和程序(过程)公平。如果从静态的角度看,实体(结果)公平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比如什么青梅竹马,郎才女貌,又比如投入得到了回报,正所谓“守得云开见月明”;但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结果)公平在每一个人的感情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不同人之间的感情在事实和情节上都完全不相同,所涉及的问题也互有差异,因此,要想给所有感情公平与否确定一个统一使用的标准,是十分困难,也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的感情价值中还有一些东东与最后的结果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感情的开始和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的道德标准。如果说一段感情最后结果是否公平,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这段感情的开始和过程是否符合公平的标准,有无明显不公之处,则可以为大众所判断。甚至有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这段感情的过程来进行,这就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那么感情里看得见的正义是什么呢?应该是两人在恋爱的过程中是否真心相爱,没有掺杂其他因素,只要符合这个标准,不论结果是怎么样,就应该认为是公平的结果,因为你选择了公平的恋爱,那么结果也就是公平的。美国辛普森案件中之所以杀人者无罪,也就是遵循程序(看得见的正义)的结果,也就是中国法律所欠缺的程序精神,往往因为追求实体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结果是个案得到了正义,却践踏了程序正义,最终形成专制。 有个故事,说三个人困在荒岛,一个人很饿,另一个人一般,还有个很饱,当时只有一个面包,按照我们的公平观念来说应该将面包三人平分或拿给最饿的人,但是这种结果肯定有人觉得不公平,所以他们选择了公平的方式——抓阄,最后即使最饱的人得到面包,其他人也只有认为自己点背,而不会觉得不公平了,感情也一样,选择了公平的方式,你就不能责怪结果的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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