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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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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6-04-10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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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域传真 ]

“家庭”一词意味着浓浓亲情和天伦之乐,家庭也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芳草地 , 足以抵挡或化解外界带来的侵扰与烦恼。然而 , 不幸的事实却表明 ,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的现实问题。当然,家庭暴力在国际上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在对美国法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针对家庭暴力采取的一些方法对策 , 值得借鉴。

在美国,民事禁止令是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美国法院往往拥有部分的立法权,它们有权颁布各种禁止令来制止男性们的施暴行为或威胁行为。而民事禁止令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获得禁止令的难易程度以及法院实施该保护令的主观意愿。另外,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一旦民事禁止令不能得到实现,受害妇女往往面临着不断升级的施暴行为,她们又该怎么办呢?为此,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公然违反禁止令属于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可能是数年的牢狱之灾和其他的附带刑事责任。

施暴者除了违反民事禁止令可能被起诉外,他们也可能因为其施暴行为而直接被逮捕和起诉。美国一些州以一般的伤害罪来起诉施暴者,而有的州颁布独立的法律,把家庭暴力专门界定为一种新罪。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一些州的警察被赋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虐待行为确已发生,他们就有权实施逮捕。有些州采取了强制性起诉的政策,也就是说,一旦决定立案,检察官就必须向法院提起控诉,别无其他选择。即使受害妇女主动要求撤诉,检察官也必须继续诉讼过程。此外,大多数州还采取了强制性报告制度,即医务人员或者其他社会工作者一旦发现病人的症状或者伤害可能来自于家庭暴力,他们就有义务及时并详细地向当地警察局报告相关情况。

此外,受害妇女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上的赔偿。然而,这种法律救济方式的实现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高昂的律师费用以及施暴者的有限赔偿能力就是其中的体现。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美国的作法是推行无偿的法律援助活动,而应对第二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实施替代被告制度。也就是说,一旦施暴者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被告就由警察局或美国政府来替代,诉讼理由就是后者没有很好地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相对于诉讼,法院往往更青睐于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解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缓解讼累和减少敌对情绪,以便为受害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但反对者却认为,就家庭暴力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是否定并制止施暴行为,给予受害妇女单方面的强有力支持,而以中立为特色的调解制度显然难以达到上述效果,其结果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最终损害的必然是受害妇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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