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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剖析甘肃“骷髅案”医用标本可能最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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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6-04-1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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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东东莞“侮辱尸体案”,对甘肃“骷髅案”六项建议: 一、“侮辱尸体案”盗窃人头骨数目为 127 个,“骷髅案”发现的人头骨数目 121 个,而且“骷髅案”中有警方证实,一些人头骨可能被河水冲走; 二、“侮辱尸体案”中,盗窃者盗取的人头骨系用蛇皮口袋包裹,“骷髅案”中,人头骨亦用口袋包裹; 三、东莞警方是否已将全部人头骨收齐?如何处理的? 四、“骷髅案”假定:盗窃者首先将人头骨卖给一些使用此类标本的单位,在这些标本失去使用意义后或者其他复杂原因出现后,将头骨卖给有头骨加工业务的企业。加工成工艺品后,将废弃头骨抛弃在甘肃、青海人迹罕至的地区。 五、目前这类案件全国有多少,建议公安部作出统计。 六、本报建议甘肃警方联系广东东莞警方,复查 2005 年 9 月份破获今年 2 月份审结的盗取人头骨的“侮辱尸体案”,以使悬疑一时的“骷髅案”案件获得进展。
第一现场:骷髅应该不止 121 个 4 月初,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大湾口的天气依旧冰冷,山坡下的溪流就像蒋财帮被冻出来的清鼻涕。回忆起刚刚被发现的 121 只骷髅,这里更加显得阴森可怖。 此时,蒋帮财已经没有任何恐惧感,看到这么多媒体的关注,他显然以名人自居了。 3 月 25 日 ,蒋财帮赶着自家几头牛放牧,突然,他觉得自己后背一阵阵发凉,“天啊,怎么会有这么多骷髅?!”他是第一个见证“骷髅案”的目击者。 “当时那些骷髅散落了一地,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些是人的头骨,但也想到可能是猴头骨,因为在电视上看过,有的人专门爱吃猴脑。”蒋财帮赶紧向山下跑去,他要找电话报警。 因为案发地在天祝和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的交界地带,甘肃、青海两地警方迅速联手展开调查。 警方在现场发现,这些骷髅装在六七个编织袋和面袋子里,有的袋口敞开,满地都是。有的袋子被扔弃在金沙峡大湾口的河沟里。警方同时从河水中捞出了一个猴头骨。 经过整理,现有骷髅 121 个,但根据地理环境,警方不排除部分骷髅已被河水冲走的可能性。 人猴之争 3 月 29 日 — 31 日:猴头说 3 月 29 日 ,警方根据一些骷髅上没有脱落的皮毛和头骨的的形状,证实这些头骨是猴头骨。 但疑团接二连三出现。 猴子也会皱眉头?这是工作人员提出的第一个疑问。他们看到部分骷髅眉头紧锁,这似乎从来就没有听说过。 猴子满身都是毛,还会长“八字”胡?因为一些骷髅有的张着大嘴,有的舌头伸出,有一个皮毛尚未脱尽,残留着整齐的“八字”胡。 猴子也要安假牙?在摆放猴头的现场,一颗口腔内含有假牙的猴头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该猴头的口腔上下均镶嵌着假牙,牙套清晰可见且十分完好。“猴子咋会装假牙?”当地一位医生的猜测令人大吃一惊:“这颗头可能是人头!试想,人装上假牙都要难受好长时间,都不想戴,如果给猴子装上,他还不早给你摘下来扔了?” 高寒地区哪来猴头?天祝森林警方有关人士称,猴类多生存于我国气候温暖湿润的东南地区。金沙峡地处甘青两省交界处,属高寒地区,周围虽有林区,但从来没有发现过猴群出没的痕迹,有关资料也没有这方面的记载。那么,这 121 颗猴头来自哪里?有人认为,这些猴子可能是被人从其他地方零星带来,宰杀食用后将猴头骷髅集中抛于金沙峡。 …… 所有疑问让甘肃警方开始怀疑,这些骷髅的“猴头说”。 3 月 31 日 :兰大教授首肯“人头说” 3 月 31 日 ,天祝公安分局局长祁顺国亲自挑选了 13 个具有代表意义的骷髅,送到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请刘廼发教授进行鉴定。很快,刘教授认定,骷髅全部是人头。 但 刘 教授认为,这些骷髅的主人并非因为锯掉头盖骨而死的。因为有些骷髅的年代显然有些久远。另据这位教授推测,是盗墓贼锯掉了它们的头盖骨——这么多不同年代的骷髅,只有盗贼可能得到。 这个鉴定结果随即被甘肃警方否认。 刘 教授坚持认为自己的结论没有错误,他说:“如果这些骷髅不是人的,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4 月 2 日 至今:公安部再次肯定“人头说” 4 月 2 日 ,公安部开始介入这起离奇案件,并派出由法医、痕检、 DNA 技术及人类学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天祝县,与甘肃省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全面调查和检验鉴定工作。 4 月 4 日 下午,甘肃省公安厅正式对外公告,确认在该省天祝县发现的 121 个颅骨全部为人头骨。“其中有男有女,有年长者,也有年轻者”。 人头骨来源之争 屠杀说 有人猜测,死者面目狰狞,显然在死的时候极为痛苦,也可能是死于某次屠杀或者战争。 但是由于部分头骨样本下方不存在明显的割痕,可初步判定头骨系从尸体上较为容易地取下。集体杀害的可能被排除。 刘廼发 教授在鉴定过程中,观察骷髅头上被锯掉头盖骨的痕迹为白色新痕,甚至有白色粉末,切锯痕与警方当时提供的锯痕基本吻合,表示头盖骨被锯掉的时间并不长。公安部同时证实,这些头骨为死后人为造成的,并且在颅骨剩余部分,未发现生前造成的致命伤。这与 刘 教授的另一个说法可以呼应起来,该说法称锯掉头盖骨与人的死亡没有关系,系人死亡后从尸体上锯下的。 随后,公安部印证了这一说法。 医学解剖说 此间有人怀疑,数量如此之大的人头骨可能来源于医学解剖。 经过鉴定,这些骷髅年代差异很大,于是被排除了医学解剖的可能。 工艺品说 这一说法逐渐成为主流。 4 月 4 日 下午,设在甘肃天祝县炭山岭镇天池宾馆的骷髅案总指挥部就该案召开会议。基于头盖骨被揭去的事实,经过一两个小时的现场分析后,与会人员大体上认可一致的思路是,目前不好定案,但初步可以推定为该案与骷髅头骨工艺品加工关系最为紧密。(下文将详细解读) 医学标本说 虽然医学解剖的说法被否定,但是甘肃的这些人头骨是否会用作医学标本呢? 从今年 2 月份广东东莞法院审结的一起“侮辱尸体”案件中,记者强烈感觉到,这种说法的可能性之大。 (下文将详细解读) 解读一:工艺品说 4 月 5 日 晚上,经朋友指点,在北京市河南大厦附近的一家宾馆,记者见到了来自甘肃的古董商徐某。 在说明采访情况,并保证不泄漏其身份后,徐某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敢肯定,那 121 个没有头盖骨的骷髅就是被制成工艺品后的废弃品。” “骷髅的哪部分能够制成工艺品?” “天灵盖,也就是头盖骨。” “制成何种工艺品?” “骨碗。” “市场上有卖的吗?” “有,但一般是仿制的,真的人头盖骨制成的骨碗也有,但价格很贵,也比较少。” “人们购买骨碗做什么?” “一般用于供奉。” “这些骨碗原材料的来源是什么?” “……” 记者再三追问,徐某以种种理由推托,始终不肯讲出真情。后据内情人介绍,这些骨碗的原材料一般来自墓穴、太平间等地方。 这位知情人士给记者描述了盗墓者窃取人头骨的实景。 一般情况下,他们首先联系好客源,包括一些这方面的经销商,确定数量和规格后,便去选择能够得到人头骨的地点。 现在很多地方的人去世后,都会被火化,这样的头骨因为遭到破坏,便丧失了被制作成工艺品的意义。而在很多农村,在家人去世后不去火化,偷偷埋葬。这就为窃取者提供了机会。他们等到尸体腐烂到一定程度后,便会趁夜深人静时挖开墓穴,将死者头颅骨取下。 在这些人将头颅骨带走前,他们的行规是,必须在墓穴附近为死者上香烧纸叩头,履行一个简单的仪式。 知情人士说, 2002 年他就曾经听说过一个事情,现在回忆起来,可能与这件事相关。在他的农村老家,一家胡姓家族在清明节给祖坟拜祭期间,发现墓穴有被挖掘过的痕迹。因为他们知道祖坟里不会有什么值钱的葬品,就没有报案。 后来当地政府准备修一条公路,正好通过他家的祖坟,没有办法,他们只得重新选择墓地。但在移坟过程中,他们发现腐烂的棺材里面,死者的头骨没有了。但并没有考虑到是被人窃取,他们疑虑是被一些地下的动物破坏了,而没有想到更多。 在头骨被盗窃之后,不法分子就将人头骨卖掉,根据“质量”的不同,一般是按照头骨的完整性和“质地”,还有年龄的长短来确定价格。不法分子一般能够获得 200-500 元的收入。据了解,有人专门从事收购人头骨的生意。 据调查,当头盖骨被加工成骨碗等工艺品后,再镶上金边或银边,售价不菲。而在北京潘家园一带的古董市场上,这种骨碗的买卖也很多。 解读二:医学标本说 虽然,“骷髅案”中人头骨被怀疑为制作工艺品,但这并不能排除这些人头骨在做成工艺品前曾经被作为医学标本,或者说根本就是被作为医学标本。 今年 2 月份在广东东莞审结的一起“侮辱尸体案”引起了记者的强烈注意。 2005 年 8 月 22 日 晚,黄祥等 4 人携带作案工具到广东东莞市厚街镇永宁园公墓和南城区翠松园公墓盗窃尸体,连续两三个晚上, 4 被告人在两个墓地共盗得一百多个人体颅骨和六副完整的人体骸骨。 后黄祥等将这批人体骸骨运到广西卖给他人,然后再转卖给被告人宋某记。被告人宋某记将收购来的人体骸骨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学校进行牟利。据介绍,卖到卫生学校的人体骸骨基本被用来做试验或者人体标本。 同年 9 月 4 日 ,这 4 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窜到翠松园公墓,以同样手法盗得 127 个人体颅骨和两副人体骸骨,在装运这些人体骸骨时,被巡逻的治安人员当场抓获。据当时的值班人员形容,这些骸骨足足装了好几个蛇皮袋,甚是可观。另据了解,黄祥等人在盗窃之前,先要敲敲死者的头骨,硬的才拿走,破了的就丢回去。因此,除了被盗的 127 个外,还有很多免于被盗的头骨被敲碎了。 最后,法院宣判,黄祥等 4 人以盗窃手段获得尸骨,被判处盗窃尸体罪。被告人宋某记以牟利为目的,将尸体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行为是对死者的侮辱,并对死者亲属的感情造成严重伤害,以侮辱尸体罪论处。最终, 5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到 1 年 3 个月不等。 这起案件对甘肃“骷髅案”又何借鉴意义呢? 案情相似: “侮辱尸体案”盗窃人头骨数目为 127 个,“骷髅案”发现的人头骨数目 121 个,而且“骷髅案”中有警方证实,一些人头骨可能被河水冲走;“侮辱尸体案”中,盗窃者盗取的人头骨系用蛇皮口袋包裹,“骷髅案”中,人头骨亦用口袋包裹。 4 月 7 日 上午,记者连线广东东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询问案件中 127 个人头骨的去向——是否收齐?是否归还死者家属?但这些内容均未得到当地有关方面的证实。 如果东莞警方并没有将 127 个人头骨归案,这些人头骨,河南那所卫生学校是怎样处理的呢? 案件假定: 根据东莞警方破获的人头骨案件,盗窃者可能首先将人头骨卖给一些使用此类标本的单位,如医学教学单位。在这些标本失去使用意义后或者其他复杂原因出现后,将头骨卖给有头骨加工业务的企业。加工成工艺品后,将废弃头骨抛弃在甘肃、青海人迹罕至的地区。也有可能是另一个类似东莞的案件,尚未得到侦破或者死者家属根本没有发现,没有报案,不法者将人头骨处理后遗弃。 案件建议: 一、 建议公安部有针对性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盗窃人头骨案件的统计和专项部署,因为除了盗窃人头骨的案件外,盗窃死者骨灰进行敲诈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报曾予报道; 二、 建议甘肃警方联系广东东莞警方,复查 2005 年 9 月份破获今年 2 月份审结的盗窃人头骨的“侮辱尸体案”,或者按照东莞所破获案件的经验,调查有关医学标本的使用单位,以使悬疑一时的“骷髅案”案件获得进展。 根据以上分析,“骷髅案”的“医学标本说”应当被警方重视起来。 相关法律链接 北京覃华律师针对案件的法律依据分析认为: 在此事件中,盗尸者、制作头盖骨制品者形成了一条龙生产,他们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 302 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依法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下的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损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盗尸者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涉嫌盗窃尸体罪,而明知是人头盖骨而依然制作头盖骨制品者则属于以毁损方式损害尸体的行为,涉嫌侮辱尸体罪。 同时,我注意到在甘肃人头骨案中,有年代久远的头骨也有年代较近的头骨,由此还存在着一个法律区别,即: 一、对于年代久远的头骨,如果是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盗掘所得的,盗墓者将涉嫌《刑法》第 328 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对于年代较近的头骨,其近亲属还可以针对盗尸者、制作头盖骨制品者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 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在这里,起诉的方式又可分为两种,有所区别。第一种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不需缴纳诉讼费,但近亲属的范围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二种是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需缴纳诉讼费,但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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