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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逃贪官余振东被判12年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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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周 斌 综合报道 2006-04-1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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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1 日 ,对余振东来说似乎并没有太大影响, 12 年牢他依然要坐,不同的可能只是牢房外的风景不同。 3 月 31 日 ,亦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日子,中行开平案主要涉案人员之一,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省江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00 万元。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宣判后,余振东并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指控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 1992 年开始,余振东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 ( 均在逃国外 ) 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 8247 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之名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联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美元 1.32 亿多元,人民币 2.73 亿多元,港币 2000 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 6730 万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以及赌博等个人消费。 根据余振东的起诉书显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从 1993 年到 2001 年,在长达 8 年的时间内 , 通过违规发放贷款等手法,大量盗用银行资金,把大量资金汇至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最终造成中行 4.82 亿美元的亏空。 2001 年 10 月 15 日 ,案发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同时外逃。当年 11 月,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在香港停留期间,余振东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套取现金,并将余下侵吞、挪用所得的资金转移到美国、加拿大其亲属的账户以及赌场账户中,用于外逃之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称:“涉案的 4.82 亿美元中一部分被追缴,还有一部分在查扣状态,这两项算在一起应该是二分之一多。” 余振东的辩护律师卢绪毅表示,该案的难度在于余振东的量刑上。从审理到判决所花费的 10 个月时间,司法部门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对余振东的犯罪事实认定,而是在国际法和国内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轨上颇费思量。余振东案于去年 8 月份在江门中院开庭,在审理首日,余振东对所有指控供认不讳。 协商 数亿的涉案金额和区区十二年牢狱之灾形成了鲜明对比,结果似乎并不符合传统的中国观念。而这一切,都缘起 2003 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旨在要求美方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同时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在这之前的 2002 年 12 月 19 日 ,潜逃并藏匿美国、加拿大 14 个月的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 2004 年 1 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 31 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宣布美国将停止审批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加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入境。 2004 年 2 月,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同年 4 月 16 日,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余由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名在内华达州法院领得 144 个月监禁后,被遣返回国。 此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已有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 12 年的有期徒刑。” “虽然最后的判决也是 12 年,但此 12 年与彼 12 年已完全不同。”余的辩护律师之一、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卢绪毅说:“中国检方对余的指控在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解读 “毫无疑问,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介绍称:“余振东案件仅仅是个个案,该案不能说明以后的案子都是这个模式,还要基于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从工作层面上讲,中美双方的执法合作值得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同时,由于余振东回国,检察机关会通过对余的调查,发现、证实、查清涉案的许多事实,一些外逃贪官企图用外逃来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余振东归国受审,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作对于我国今后追捕外逃的贪官,有着样本性的作用。而对于一些人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的想法。慕亚平称: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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