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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每日近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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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6-04-03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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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工作人员便进入了异常忙碌的状态。 3 月 20 日晚上 9 时 ,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及说明文件,大约半小时后,就收到了第一条意见。 截止到 3 月 27 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社会各阶层意见 4769 条。法工委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援兴奋地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今天是第 7 天,但说是 7 天,从 20 日算到今天掐头去尾,满打满算实际上是 5 天的时间。 5 天的时间能够收到将近 5000 件意见,说明我们征求意见后,社会反映非常敏锐,大家的参与度非常高,并且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我觉得,我们这次征求意见开了一个好头。下一阶段我们还要继续保持这一势头,把各种各样各方面的意见都收集上来,为修改好、制定好劳动合同法打下基础。” 现将焦点意见解读如下: 焦点一 扩大适用范围 对劳动者保护不能有空白 近 5000 件意见中普遍提出要求草案扩大适用范围。 李援主任很明确地指出,“根据我们国家经济的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劳动条件和标准可以有高有低地调整,对劳动者保护的程度可以有弱有强的变化,但是我们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能有空白。” 因此,有些意见提出,我们劳动合同法草案建议在调整范围中纳入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一些非在编的人员,以及一些灵活就业的各种方式的从业人员,把这些人都纳入调整的范围。 也有意见提出,应当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焦点二 禁止企业利用内部规章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草案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提出意见认为,这项条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必须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焦点三 劳动者连续工作 10 年 不应解除合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注意到,目前,国内很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李援主任说,他在意见中看到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一家用人单位甚至给劳动者一年签四次合同。 有意见认为,草案应当对这种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严重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另外,有意见要求草案增加规定,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 10 年,或者还不到 10 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合同,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 40 、 50 ”人员的劳动权益。 焦点四 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 成为热点 公司和社会保险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是工资性的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订最低工资。 有的意见还反映,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明确写明劳动工资的数额,而是写要按照国家的劳动工资制度办理。在这个原则性的规定下,就可以有很多回旋的余地,往往在平时月工资只发最低的基本工资,然后在年终根据业绩、企业的营利程度再说年终的奖励。这样往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理的工资报酬有时候有克扣、拖欠的现象。所以,这方面的意见反映比较多。 另外,许多意见建议草案对社会保险要进一步加以规定,本来社会保险不应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予以规定的,但是许多意见要求在相应的条款中要规定、要保障劳动者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 焦点五 经济补偿金意见分歧 草案第 39 条规定,在解除或是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 对这一条标准,一些意见都表示这条规定得好,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还应把用人单位故意刁难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包括进去。用人单位是强势一方,往往会通过刁难劳动者来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完不成其安排的任务而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终止劳动合同,这时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按照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这时候要求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不尽合理,提出这应该进一步斟酌。 焦点六 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 现在各个企业或单位当中各种形式的用工名目很多,有国有工,有集体工,有正式工,也有合同工,还有临时工,这些用工形式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并行存在,但是不同的劳动者身份、工人、职工的待遇和所获得的保障是相差很大的。 有建议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明确规定,同工同酬,不再区分国有工和集体工。 焦点七 试用期应进一步 做出明确的规范 现实中,试用期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有的试用期很长,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很短,但是其中试用期却占了很长时间。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合同工正式期间的工资,待遇低于合同期间的待遇,另外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就像走马灯一样换试用工,用满了试用期便开除工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许多意见提出要对试用期的规定进一步加以规范。 有建议说,如果劳动者无过错,试用期解除合同应获得相应补偿;草案应对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享受非试用期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针对以上七种焦点问题,李援主任表示,这些意见只是草案征求意见的第一阶段,他希望民众进一步参与这次征求意见的活动。
本报也希望读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采用来信的方式进行积极参与,读者也可以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故事讲述给我们,我们将把这些意见汇总后,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 来信请寄:北京市花家地甲一号《法制早报》张有义 邮编: 100102 电邮地址: zyy197677@126.com 注意事项:来信截止日期为 200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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