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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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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来梵(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2006-3-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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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海·钩沉 ]

 

这两人在吾人心目中的形象,一定有云泥之别,但都是慷慨赴死的古人,而且其慷慨赴死的行为还具有可阐发的意义。

说到慷慨赴死,最令人欣赏并为之掬一把泪的,我觉得是那位在临刑前索琴弹《广陵散》的文人——嵇康。一个临刑东市的书生,居然泰然处之,神气不变,索琴奏《广陵散》,曲终后叹曰:“《广陵散》于今绝矣!”这等风骨,即是我中华文化中“死的美学”之典范——一种并非我当年留学的东瀛日本国所独有的“精神文明”。这是我十多年前跟日本友人争论的一个话题,在此按下不表。

在此要说的是苏格拉底和李斯的慷慨赴死及其“意义”。苏格拉底拒绝越狱、领受毒酒、慷慨赴死的故事,许多人津津乐道,以致越说越玄,那其实都是对意义的理解。在吾人看来,这些理解固然不可全然无视,但最重要的倒是,苏格拉底对自己选择死亡之理由的实证论述,更值得吟味。在他看来,公民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如果对雅典的法律不满,则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往其他城邦;而他自己至今生活在雅典,并接受了这次的审判,这就意味着没有解除这一契约,为此理当接受审判的结果。

苏格拉底在死前跟自己的弟子们滔滔不绝地讨论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多今日仍有意义的概念,比如这公民与法律的契约之说,实际上就阐发了合法正义的一种可以论证的观念性理由。与“死的美学”不同,他的慷慨赴死虽然不失现代“行为艺术”的气韵,但更倾向于实践了一种“死的哲学”。当然,这种“死的哲学”也是相当高迈的,比如根据他的论述,支撑公民与法律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并进而支撑了合法正义之具体正当依据的,乃是公民的迁徙自由——即可以因为不满自己所在国(城邦)的法律而自由地“用脚”去解除契约。这在当时的希腊估计是可行的,但在近代之后则需要宪法的保障了。所以,我曾想过,要论述迁徙自由的重要意义,不妨也可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但无论如何,这位伟大的哲人,主要还是以慷慨赴死的行为,实践了合法正义的精神,为后世提供了如何对待实定法的一种哲学态度。

李斯之死,跟他本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比苏格拉底所言的契约,就更为直接更为密切了,基本上可谓是作茧自缚、设构自陷、甚或“请君入瓮”版本的。因为,大家知道,这位秦国的丞相,乃是《秦律》的主要制订者之一,也可谓我中华法系传统实定法体系典型规范的始作俑者之一,没想到最后,他所参与定夺的五刑,就用在他身上了。据太史公在《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据说,这“三族”指的是父族、母族和妻族,连坐起来总有数百号人吧,执行起来法场上势必尸骨成堆、血流成河。但对李斯而言,这实在没有办法,想当年他给秦始皇打工当丞相的时候,在骊山脚下也是一下子就“坑”掉了数百名儒生。这种默认,有点类似于契约精神,但跟苏格拉底的概念完全不同,也来不及像他早年曾经在厕所和粮仓之间慢慢观察老鼠,并且靠大型农耕社会人的那种特有感性,悟出了好男儿要去当官那样,上升到哲学高度。但李斯之死,实际上也是他的一种选择,他不知道是否意识到非法治社会官场中的巨大风险,却预先直接参与为自己的国家、也包括为他本人和三族,选择了一个没想到自陷其中、惨死而终的恢恢法网。

当然,李斯毕竟也不是那种承担不了非法治社会官场中的巨大风险,一旦闹到拉出去枪决的地步就尿裤子的孬种。而是被腰斩前,居然跟一起被押赴法场的儿子说了一句颇为著名的话:“牵犬东门岂可得乎”。诸位看官哦,别以为这厮临死前还惦记着跟儿子交流怎么个玩法搞腐败的事,也别相信一些文人所评价的“死无足惧的汉子”说。他,是“认”了而已。也就是说,他没有苏格拉底的哲学,只有无奈的心理,一种对于制度性的现实,所抱持的同样是万般无奈的心理。

也正因如此,李斯之死的意味,反而是深沉的,可能也蕴涵了不少黯然的意义,就看你这么阐释了。听《广陵散》并匆草于 2006 年 2 月 23 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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