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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样本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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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娜 2006-3-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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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商结合的

首起特大商业行贿案

“现在,犯罪嫌疑人林新宝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了。 3 月 20 日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以拍卖公司与竟买人恶意串通拍卖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 207 万元的决定。”湖南省常德市警方向本报记者透露。

他们所说的案件被称为湖南省首起特大商业行贿案。

正值不惑之年的林新宝原本是福建省福清市的一个个体商户。常德警方介绍说:“ 2004 年下半年,林新宝找到常德市石门县招商局,从此,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来到常德市石门县的一个房地产公司。”

“至于林新宝给石门带来了多少资金,或者有没有带来资金,还不得而知。而那个房地产公司是原本就存在的。只是拍卖的时候,林新宝成了这家公司的委托人。”

2004 年 12 月份,石门县政府所属的一处老办公楼要拍卖,那块位置很好的地皮引起了林新宝的注意。随后,一个以最便宜的价格拿到这块地的如意算盘在他脑海中萌生了。首先,他以石门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人的身份报名参加了竞买。

与此同时,他还做了这样两件事,对竞买成功起到了重要的铺垫作用。他让老乡潘某以石门某建筑公司委托人的身份报名参加竞买,并交纳了 150 万元的保证金。另外,他还串通了拍卖公司的经理李某。

至于他送给了李经理多少钱,警方说:“现在还在调查之中,但是,林新宝已经支付给拍卖公司 23 万元的佣金,而这个佣金的数目是远远超过正常的佣金的。”

2005 年 1 月 4 日 ,也就是拍卖的前一天,林新宝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他让老乡潘某取出交纳的那 150 万元保证金,李经理更是二话没说,马上叫出纳开了支票。而蹊跷的是,这 150 万元的支票,林新宝让李某给开了 12 张,每张 10 至 30 万元不等。

拿着这 12 张支票,看着当日从李经理那拿来的竞买人花名册,林新宝似乎心里有了底,不多不少,花名册上正好 12 个人。

邓某是江西萍乡市某公司的委托竞买人,正准备好好睡一觉以应对第二天的拍卖,他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当林新宝把一张 20 万元的支票放到他面前的时候,他由开始的不知所措,马上变为镇定自如。一番耳语之后,他的 20 万元就轻松到手了。

同一个夜晚,林新宝用同样的方式送出去了另外的 11 张支票,在这 12 张支票都有了着落的同时,林新宝的心也有了着落。

第二天,容光焕发的林新宝坐在了投标席上。当 456 万的底价抛出来之后,只有潘某和董某举牌叫了一次价,林新宝就迫不及待地举起了叫价牌。随后,拍卖现场一片寂静,没有一个人再举牌叫价。

几分钟的时间,如同一场闹剧,拍卖会就结束了。

拍卖结束,林新宝最终以 462 万元的低价竞买得手。随后,林新宝所代表的房地产公司向拍卖公司交纳了 385 万元,而与竞价还相差 100 来万元。但拍卖公司经理李某却授意公司出纳全额开具了收得 485 万元的收款收据,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违规发放给了林新宝。这其中没有着落的 100 万竟然用林新宝开具的一张欠条来顶替了。

“拍卖中,钱没有全部交清之前,拍卖公司是不能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而林新宝却在钱未交清的情况下,顺利地拿到了这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当地警方在调查中分析。

案发后,林新宝仍没有偿还那笔欠款。对于这一串通拍卖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已依法宣布拍卖无效。

这场闹剧虽然结束,但林新宝的“神通广大”不得不让人深思。但是商业贿赂,神通广大的又何止林新宝这样的一人一案呢?

四川:官商结合的

“第一商业贿赂案”

曾经名列“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第 167 位的王德军, 3 月 19 日 在看守所中迎来了自己 40 岁的生日。

从泥瓦匠到水电大亨的他,因涉嫌向四川乐山市犍为县前县委书记田玉飞行贿数百万元,并由此非法侵占一笔巨额国有资产,今年年初被四川省纪委专案组拘押。

接近王德军的一位人士说, 2002 年,王德军的民营企业——乐山东能集团,以 4000 万元的低价,买下了犍为县川犍电力 ( 集团 ) 公司的国有股。而这宗交易,事先也被另外的公司看好,有人出价 8000 万元,据说还有一家出价 1 亿元甚至更多,但均被时任犍为县委书记的田玉飞所否决。

原因是什么呢?

在四川省自贡市的一次会议上,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当着台下全省所有的市 ( 州 ) 委书记、市 ( 州 ) 长讲话时表示,“又到年终岁末了,再次强调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红包。”其后,张学忠举例说到田玉飞案,他说,一个县委书记,大肆贱卖、处置国有资产,结果一查,即发现“涉嫌贪污受贿的金额,竟达 2000 多万元之巨”。

据《中国经营报》刊文分析:“王德军为中国商业贿赂案提供了一个标本。从这个建国以来四川省涉嫌行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中,人们看到了商业贿赂与公权力怎样合谋的。”

何勇:不怕碰硬

力遏商业贿赂

从 2000 年至 2005 年上半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13606 件,涉案金额 57.8 亿元。为此,全国政协委员 梁燕 君在“两会”上表示,目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盛行,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多方面严重影响。

据商务部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中,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 7 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 16 %。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3 月 8 日 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的重要措施。各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3 月 20 日 ,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安国表示,今年审计机关将把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要求,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

安国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审计机关将结合审计业务工作,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的战役普遍打响后,纷纷进入了实战阶段,湖南、四川相继破获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就是明证。

不仅如此,立法机关的《反商业贿赂法》也正在酝酿之中。

立法:在实践中完善

3 月 11 日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贿赂目前尚有一个难题,就是怎么样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比如说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回扣,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李金华审计长指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不能尽快明确,就无法有效打击商业贿赂。 2004 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 56 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 110 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这家医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1993 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我国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包括:第 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 164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 184 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和第 385 至 393 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但是,这些法律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它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如果牵涉商业贿赂,则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得以逍遥法外。

其二,它规定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并不仅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者。

其三,商业贿赂着重于回扣,只限于财物,而当前商业贿赂已经从简单的送现金、财物发展到提供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等等。

其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而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的行贿行为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界定不明,导致大量商业贿赂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实际情况说明,我们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同时,立法的快速跟进是这场战役进入实战阶段的最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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