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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望与市民“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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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6-3-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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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居民有望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近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据悉,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去年底,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更是将这个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上。在重庆,三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不幸遭车祸全部丧生, 3 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其中一名农村户口的少女获得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两名同学的一半。

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讨论。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为此递交了议案,并大声疾呼:必须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那些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必须进行全面清理。

“客观来说,不公平的根源不在于户籍制度,而在于附加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其他制度的不公平。” 3 月 22 日 ,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李方平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指出,虽然“同命不同价”的根源是城乡二元区隔体制,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新的司法解释,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同命不同价”源于法律规定

李方平说, 1988 年颁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实施城乡差别待遇。真正来自法规面对这种差别待遇加以固化的明文规定肇始于 1992 年 1 月 1 日 ,即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该《办法》第 48 条(二)项规定: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不过,这个办法已于 2004 年 5 月 1 日 被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取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业已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赔偿标准只有笼统、模糊的指引性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旧法规定的歧视性差别补偿待遇已遭废除,新法指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又无从找寻。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李方平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定格为“贫穷、落后、没文化、没出息”的群体,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极不公平的“一个国家、两种身份制度”的差别待遇现象。而最高法院出台的《解释》无疑于重新加固了这道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差别待遇围垣。

二元人身损害赔偿

加深农民的贫穷

李方平说,有关二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完全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越贫穷的农村地区,遭遇灾难的后果严重性越能被加倍地放大;越是处于弱势的农村居民,一旦遭遇灾难,绝对是雪上加霜,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不可避免地加深农民的苦难。例如,一个壮劳力的突然离去,对于任何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但是在后果程度上,农村居民往往还是比城镇居民严重得多。

“当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坚冰正被前行的改革者们一步步地打破。”李方平说, 2003 年以来,广东、湖北等地陆续开始了城乡户口一元化管理的改革,将其本省不同地区常住者的户口统称为“本省居民户口”,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歧视。而随着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的逐步取消,各地法官适用该《解释》时也会变得无所适从。

由此,他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在 5 月 1 日 ,《解释》实施两周年到来之际,最高法院应正视民情和社会现实,及时调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势,抛弃城乡二元区隔的历史包袱,尽快修改该《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建议参照《国家赔偿法》,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此前在中国法院网表示,近两年来法院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

纪敏表示,《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胡、李二人的两点具体建议: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如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因伤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死亡或伤残定残时,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减少一倍; 75 周岁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二、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参照其当地省、市、区统一的居民平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其标准。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损害发生地、审判所在地不一致时,一般应该根据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予以补偿。

“同命不同价”的案例

案例一:湖南人蔡佑兰因乘坐公交汽车死亡,其家属经与公交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2005 年 6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方长沙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19.7 万元及精神抚慰金 1 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 2006 年 1 月 4 日 ,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改判,补偿标准大为降低。改判理由为,在核算蔡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而一审判决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案例二: 2004 年 5 月,四川省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 5 人死亡, 邱 女士的丈夫也不幸罹难。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其他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 14 万元, 邱 女士仅得到 4 万多元,原因就是她的丈夫是从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户籍身份是农民。

案例三: 2004 年 12 月的一天凌晨,重庆市江北区 14 岁的中学生何源在上学的途中,和两个同学同遭车祸,三个女孩全部身亡。事故发生后,三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的单位进行了协商。另外两家先后各自得到了 20 余万元的赔偿金,而何源的父母按规定得到的赔偿却只有 5 万多元,不及她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部分省市城镇、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一览

地点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相差的金额 相差的倍数(约)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北京市 277660 元 129920 元 147740 元 2.1 倍

山东省 188756 元 70148 元 118608 元 2.6 倍

福建省 223507 元 81787 元 141720 元 2.7 倍

重庆市 184420 元 50700 元 133720 元 3.6 倍

注:表中数据系根据该地区统计部门近两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 20 年计推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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