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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大制假香烟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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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月娣 2006-3-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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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造假的行业日趋增多,打假行动已是刻不容缓。本案中,制造假烟的生产者为什么能那么胆大,值得全社会共同思考,共同关注。此案再一次告诫人们,造假之路不能走,最终会害了自己。

 

2006 年 3 月 10 日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特大的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审判长大声宣读判决:被告人柴永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二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梁自辉、林晓柱、李青山、南全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十一个月、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二万元、二万元、一万六千元。

这个以柴永虎为首,案值 200 多万元的特大制售假烟团伙终于受到法律的惩罚。此时他的心里才真正明白一个道理:生产假冒卷烟是不能暴富的一条捷径,更不是美丽的天堂。

以假乱真 开办地下烟厂造假烟

2000 年,柴永虎和妻子王秀敏在当地开了一家副食店。夫妇俩开办副食店经营过程中,收入远远不够家庭开支。一次,柴永虎经一位朋友的指点,通过不正当渠道搞来一批又高档、又很畅销的假烟销售。没想到一条能赚好几十元。

初次尝到甜头的柴永虎心里十分兴奋,心思活络的他迅速从烟草单位进了价钱低的香烟和假高档烟搭配到一起销售。河南人的红白喜事、民工吸的全是黑松烟、顺和、群英会、白河桥等价钱不高的香烟。何不回到老家开办加工厂,生产一些烟赚取更多、更大的利润?

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柴永虎就把妻子的姨父梁自辉叫来商量此事。因梁自辉是人们称为在当地有一定手腕的“黑道”上的人。柴永虎把自己想办厂生产假烟之事告诉梁自辉,梁拍着胸脯说:“你大胆地干吧,我会给你提供一些货源的。”

2003 年 2 月 10 日 ,柴永虎和妻子一道回到西峡,把烟厂位置选在镇平县的一个破产企业院内,谎称加工饲料养猪。以垒猪圈作掩护,随后购置型号为 XT — 14 制假机组一套、嘴棒、盘纸、水松纸、包装纸等必备生产物品,高薪请来制卷烟师傅,柴永虎开始了“利润丰厚”的造假之路。

为了让厂房隔音,柴永虎把制假香烟的“地下烟厂”每个房间四周墙壁上钉上海绵。不论白天黑夜,厂房总是大门紧闭,谁也无法猜到,那样一大笔数额的劣质卷烟就从这个破旧的厂房内静悄悄地不断被生产出来。

利欲熏心 疯狂生产销售假烟

看到生产出来的松烟、顺和、群英会内外包装和真的一样,柴永虎真是又喜又忧,喜的是自己发现了这么好的商机,忧的是该如何去打开销路。

首先,柴永虎迅速找到自己开办门店时所认识的个体户老板,由于劣质烟成本低,相应价钱也低,个体户的老板也非常乐意接货。紧接着,他把目光投向国营的商店。

仅几个月的时间,柴永虎伙同妻子的姨父等人就把生产出来的劣质卷烟顺利送往全国各地的中、小型超市、个体小商贩。城乡的各个角落都有他的货。一个订单接着一个订单,生意火爆极了。

2003 年 6 月 30 日 ,镇平县公安局和烟草局专卖人员对该厂突击检查,扣押了该厂制假烟机组 1 套、嘴棒 50 件、烟丝 5 吨、盘纸 100 盘、水松纸 300 公斤、成品烟 961 件。

老板柴永虎闻风而逃,不知去向。此次突击检查只处理了一些制假工人。

2004 年 6 月,侥幸逃脱的柴永虎窜回西峡,他第二个制造假烟的“地下烟厂”诞生了。

同年 10 月,柴永虎故伎重演,又在西峡县沟口镇 312 国道边租赁李青山的空闲房子,请来贵州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调试。调试好后,由林晓柱在此窝点做饭、放哨。房东李青山在得知柴永虎开办“地下烟厂”赚大钱的情况后,就要求在此打工挣钱,还参与烟厂的非法经营活动。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05 年 3 月 7 日 ,柴永虎在南阳市王村路口销售伪劣松牌烟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法网恢恢 地下烟厂覆灭

2005 年 11 月 18 日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五被告人柴永虎、梁自辉、林晓柱、李青山、南全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 年 12 月 20 日 ,西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柴永虎辩称自己在镇平县的烟厂时,不是制售假烟的老板,仅是打工者,负责往烟厂里送菜。在西峡县黄坪镇烟厂时生产有 200 余箱劣质牌烟,每箱 135 元,卖了 2000 余元。被告人梁自辉辩称,柴永虎是自己的外甥女婿,只是买买东西给他,其没有参与生产和销售。被告人李青山辩称自己是打工的,不是生产者,属无罪。林晓柱、南全忠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犯罪人员又多,而且案情也比较复杂,办案人员十分慎重,决定择日开庭。

2006 年 3 月 10 日 ,西峡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永虎、梁自辉、林晓柱、南全忠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柴永虎参与销售的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自辉、李青山、林晓柱、南全忠,系从犯。五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个个辩称自己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五被告人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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