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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普法应注重“乡土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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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记者 张 蕊 2006-3-2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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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乡村,历朝历代的村民们可以不熟悉朝廷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乃至“族规”。他们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为提高加强“五五”普法中农村普法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果,全国政协委员、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提出,要将法制教育与传统文化相结合,运用法律对“村规民约”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完善,使农村普法工作与“村规民约”相结合,逐步“乡土化”。 “村规民约”尚存不足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帝制历史上,由于“皇权”统治不下乡村的传统,乡村是士绅阶层在起主导作用。而“乡规”“村规”“族规”则起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习惯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在政治、经济上彻底翻身成了农村的主人,其标志之一即是在乡村传统习俗的改革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注入新社会的新精神,逐渐形成了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新习俗。但是,毋庸讳言,既有的“村规民约”建设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足。 一是流于形式。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官员以应付差事的态度对待“村规民约”建设,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村规民约”只是变成了一块块耸立在村头的石碑,其内容往往是时任乡村领导自以为是、“为民作主”的作品。村民对这样的“乡规民约”大多不屑一顾。 二是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损失严重。目前,年轻一代中许多人没有机会接受祖辈们出门前必修的为人处事、奉公守法的传统教育,而这类教育往往不仅来自学校,更得益于“乡规”“村规”“族规”以及父辈们的言传身教。 三是封建文化的糟粕有程度不同的反映。由于数千年封建文化的浸染,在真正由村民议定而不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往往共生于同一个规约中。 四是个别“村规民约”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存在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象。尤其是在近几年,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在涉及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矿山开发等方面,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村规民约”天然地成为村民们维护群体利益“抱成团”的“约法”选择。应当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们是讲道理讲法制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约法”也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受到尊重。但在个别情况下,“村规民约”也成了漫天要价或者排除外来投资者的利器,成了暴力抗法者或聚众滋事者的工具。此种现象也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普法宣传与 “村规民约”相结合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各级政府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曾一度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的进步。因此,李汉宇委员提出,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通过运用法律对“村规民约”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改善,使之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为农村普法工作注入乡土化气息。 1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抓紧搜集整理、组织研究散存于民间的“乡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的指导乡村文化建设的示范性文本,广为宣传“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真正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建设。 2. 在新农村“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但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同时,要约束各级官员尤其是基层党政官员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入乡随俗,身体力行,切实把形成善良的风俗秩序作为各级党政官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 3.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重视运用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对“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的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时,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村民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科学运用法律制规立约并让村民广泛参与讨论。既要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习俗;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的权利,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4.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以适当的形式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农村的良好习俗得到遵守,以利于乡村新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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