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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治理政采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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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 丹 2006-3-20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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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政府采购领域里有这样一批“蛀虫”,他们借助政府这把保护伞做掩护,利用手中的权力不为民众办事却为自己敛私财。他们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钻法律的空子,规避集中采购;以采购人及专家的身份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评标过程中,收受不法投标单位的违法性商业贿赂,透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标准等商业秘密,致使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性。为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已经加大了对这些“蛀虫”的监管与查处,由近期国家的各项部署就可以看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3 月 5 日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全面完成今年和“十一五”期间的任务,必须大力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温家宝指出,我们要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旧体制隐患突现

为什么会出现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现象呢?这与我国以前的政府采购模式有一定关系。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过去一直处于松散管理状态,采购资金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因此,资金节约的空间也十分巨大。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制度规范,政府实行财政资金拨款制,即财政只对政府各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金需要进行预算,决定其资金使用额度,然后按月按季给各单位拨付资金。至于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所进行的采购,则是各单位“自己的事”。在这种机制下,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分散管理的状态,既不能产生良好的批量和规模效益,也不能采取招投标等科学的竞争采购方法,因此,形成了相当比例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质量差、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

在旧的采购模式上,政府采购部门的官员想为自己牟私利是相当容易的事。由于自己手握采购和生杀供应商的大权,对能够为自己提供“财力支持”的供应商就为其打开政府的大门,完全不顾及其他。导致了大量的不合格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大量的不合格商品进入了政府采购领域,造成政府采购供应市场混乱,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偏低,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即是如此“获得”的。

我国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这种情况是其他国家所少有的。因此,政府采购包含预算内资金采购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两部分,也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特殊国情。同时,政府采购集中管理的程度还需改善,对于在现阶段条件下,有可能出现的集中腐败等现象,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采购模式的发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商业贿赂情况,贪污受贿不仅仅出现在单一个体,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新的受贿形式——集体受贿。类似串标这种违法行为的出现使采购当事人贪污受贿形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这也给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难题。

新法规见污出击

之所以以上的问题会频频出现,究其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极不健全,给一些不法之徒留有可乘之机,出现了政府采购的“黑手”和“黑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针对不法现象的出现, 2003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为能够真正意义上在阳光下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的制定,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了钢性规定,为政府采购能够实现“阳光采购”的计划奠定了一定的条件。

“阳光采购”强调透明度

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来源于政府采购公共性。由于政府采购实质上是社会的公共采购,因此,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前提。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应该是全方位的。

除《政府采购法》外,财政部还颁布了一些具体的细则,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总体法律框架之下,也相继颁布了一些规范地方政府采购的政策与法规。只有这些法律法规高度透明,供应商才能更好地掌握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社会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需求的公开透明

只有政府采购需求透明,才可能使广大供应商平等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从而防止某些掌握政府采购信息的人,利用这种资源进行暗箱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及其他相关采购,必须在全国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方法与标准的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原则的要求,政府采购对评标的方法与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只有评标方法与标准透明,才能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进行投标,评委才能有明确的尺度进行评标,而且如果出现了纠纷,仲裁机构才能准确地仲裁,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

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无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应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采购的全过程。只有政府采购程序与过程公开,人们才能对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采购结果的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在结束采购之后,应该向未能中标和签约的供应商极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公布与政府签约的商家名称、签约数量及签约条件。同时,还应该向全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的结果,以使大家做到心中有数,在下一次的投标活动中及时调整投标策略。

记录的公开透明

为了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每次招标、投标的结果,都应该做详细的记录,同时要保存采购记录,并使之处于开放状态。采购记录透明,既可以作为查询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工整的依据,又可以作为总结采购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采购行为的宝贵资料。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并至少保存 15 年以上,从而为增强政府采购记录透明提供了法律保障。

纠纷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

由于政府采购过程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的实际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因为操作是否规范,财务结算和采购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利益纠纷。在政府采购出现利益纠纷时,当事一方可以抗议、投诉或提出诉讼请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有义务及时进行公正仲裁。按照透明原则要求,仲裁的结果必须公开,以便投诉方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仲裁结果,认识是非对错。同时,这也是对仲裁是否公正的有效监督。

从“半透明”上升到“透明”

虽然法律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较强的约束,但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这项工作本身异常艰巨复杂,当前政府采购离真正的“阳光采购”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不按规定公布信息、暗箱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变革、需要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仍迫切需要提高公开透明度。

对于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国家一向以相当严厉的态度对此进行查处。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指出,我们要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对于腐败,我们要对其坚决查处;对于规范采购行为,我们更需要加强规范力度。仅依靠表面的“治标”是不够的,因为不能总在问题出现以后才重视,而要把工作做到前面,采取“治本”的方法,使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实施。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迫切需要提高,使政府采购从“半透明”提高到“透明”,真正意义上实现“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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