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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电视直销广告为何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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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周 斌 2006-3-20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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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亦或深夜、午后闲暇时间,只要你打开电视,激情且煽动的电视直销广告便扑面而来。一群青春洋溢的模特,一个从未见过的主持人,兴奋地介绍着某某化妆品、保健内衣或者多功能生活用具。只要你掏钱,你的身体从此改变,你的生活就此美满……

然而,在如此“美丽温情“的背后,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在 2005 年通过对北京地区 3 家电视台、 23 套电视节目的监测,仅半年时间就监测到涉嫌违规电视直销广告 130 条。与之对应的是, 2005 年度“ 12315 ”、“ 96315 ”两条热线共受理电视直销类投诉 451 件。相比 2004 年度的 1 件,增长速度可谓惊人。

事件

“快两个月了!没有任何改变!”家住上海南汇区的 陈 小姐在电话那头忿忿不平。

陈 小姐在去年底通过电视直销买了一个疗程的某品牌丰胸产品。“广告上称一盒就能见效,服用四盒后不再反弹。” 陈 小姐兴冲冲地买了 10 盒一个疗程,“吃了一个疗程但毫无效果。” 陈 小姐打了咨询电话,对方服务人员称每个人的体质不同,要求 陈 小姐再服用一个疗程。 陈 小姐于是又买了一个疗程:“但身体依然没有起任何变化!”

陈 小姐再次打销售热线讨个说法,对 方称陈 小姐可能使用方法有问题,要求其继续购买。在 陈 小姐断然拒绝后,对方说随后公司会派相关的丰胸专 家与陈 小姐联系。“但一个礼拜过去了,他们根本没人联系我。继续打电话询问,对方态度冷漠,一味要求我继续等待并拒绝退款。”

无独有偶,湖南长 沙的刘 小姐最近也被电视直销产品所累。 刘 小姐去年 9 月份通过电视直销买了张沙发床,“当时广告说得天花乱坠!” 刘 小姐还在为一时冲动买了沙发床懊悔,“广告上说汽车压都没问题,可到了我手里怎么连坐都坐不起了呢?” 刘 小姐的沙发床买来第二天就出现了问题,“严重的漏气,冲满气后不到两个小时就没了!” 刘 小姐随后打销售电话交涉,对方态度还算过得去,“他们给我换了三次货,但每次的货都存在漏气现象!” 刘 小姐要求退货,对方拒绝,称只换不退。“销售商在北京,换来回要 20 多天!” 刘 小姐万般无奈地说。

面对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陈 小姐与 刘 小姐都曾想到过通过投诉解决。但困难重重,其中消费者举证难成为调解纠纷的主要障碍。无法提供相关票据、由于纠纷双方身处异地而对检测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等问题,使经营者存有侥幸心理,利用外地消费者路途较远、投诉不便等因素,拖延或明确拒绝解决消费纠纷。

处处显漏洞

“ 30 分钟见效”、“ 7 天去斑”电视直销广告依靠产品使用时间短、见效快来吸引观众的目光。有的甚至完全违背科学规律和医学原理。

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否认定广告中类似“ 30 分钟见效”的语句为合同内容成为其维权的关键所在。“能否作为合同条款,要看此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解释道:“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合同成立的主动权在谁手里,即由谁作出承诺。前种情况下合同成立的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里,后种情况下合同成立的主动权掌握在经营方手里。即如果此类广告能确定为要约,则类似‘三十分钟见效'的广告词则属于合同内容。”

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轶 老师解释说,商业类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合同法》 15 条第 2 款中明确指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电视直销广告中符合要约条件的,当然可以构成要约。

大多数电视直销广告都采用了现场演示或当街采访的销售模式,现场感逼真。被诱导的消费者不由得拨打了订购电话。消费者殊不知,如此神奇的画面大多是通过电脑剪辑而成,通过电脑数码技术可以轻松地制作出来,根本不是现场的使用效果。

“这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是欺诈行为!”李飞认为,因为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辨别出电视直销广告中上述行为的真伪很不容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所以如果消费者因为被广告中的画面误导而购买产品,最后发现产品无效时,可以也应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最后,电视直销广告在吹嘘自己产品功能如何强大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贬低其同类产品。此类广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等法律是显而易见的。

王轶也认为,面对很多文章中提及的关于缺少电视直销领域专门法规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对每个新生事物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解决电视直销带来的纠纷,法律上的问题就是如何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等法律中的条文有效地运用到个案里去的问题。”

维权起点

  纠纷双方身处异地,已经成为经营者逃避责任、扯皮耍赖的保护伞,也成为此类投诉难以解决的最大障碍。但一般播放此类广告的电视台为本地电视台,电视台与经营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电视台对直销广告造成的纠纷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电视台与厂商有发布广告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王轶认为:“电视台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对电视直销广告的必要审查,如果电视台违反与其职业相当的审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但消费者不能对电视台有过高的要求,因为其毕竟不是一个专业监察机构。”

李飞解释说,如果是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如何起诉,起诉谁,则需要个案分别处理。李飞提醒道: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起诉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或者将他们和广告主列为共同被告。但由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住址可能不一样,消费者可以选择离自己最近、对自己最方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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