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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 武 2006-3-2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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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解读:法律是一个国家最后的信用工具。最后的工具都没有用了,还有什么东西有用呢?因此维护法律权威是实现法治之前提。 2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解读: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因为诉讼是有时效的。及时主张,既便于举证,也便于控制事态。 而且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你不去主张视为放弃个人权益。 3 、 一份不完善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解读:凡事拟个合同,发生纠纷才有凭据。否则,如果连个合同都没有,法官怎样断案?自己的主张又如何 能够实现? 4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解读:签定合同要写明违约责任,以使权利的实现有充分保障。如果没有此项规定,那么合同如果没有得到履行,权利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解读:违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依法没收,就是返还原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6 、不了解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懂法律却不能作为托辞。 解读:不了解事实,可以说明你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许多场合可以免于处理或者从轻处理。但法律自从公布之日起每个人就有学习的义务。违法了,不能以“我不懂法”作为托辞。 7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解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谁收益,谁就该付出相应代价,并承担风险。 8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解读:合同如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必须履行,任何当事人都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9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解读:法律既不能要求大家都做圣人,不食人间烟火;也不能逼良为娼,叫大家学做小人。法律是以普通人的标准约束整个社会,便于普遍遵守。 10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解读:口头承诺虽受法律保护,但容易发生纠纷,也无法举证。还是形成书面材料便于约束双方的行为,便于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11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没有丝毫力量的。 解读: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力的分立、舆论的监督等等都是法治实现的必要环境。法治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等于万物生长需要阳光一样。 12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解读:任何人都不能把月亮转让给别人。因为月亮根本不归任何人所有。同时,他人的权利不得处分。越权处分的行为无效。 13 、私约不损公法 解读:个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运输毒品协议等都是不合法的。 14 、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 解读:权利、义务是互相一致的。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 15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解读:法官只认证据说话。凡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但法律认可的事实未必就是客观事实。当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时,不要埋怨世道不公。因为如不按证据说话,社会秩序将更加混乱,客观事实永远无法查清。 16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解读:当审理民事案件遇到法律空白时,就应该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判案。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不立案、不裁判。但审理刑事案件则相反,要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裁决案件。 17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解读:法律的本意就是立法的目的。因为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所以只有探求立法的本意才能掌握法律的灵魂,防止断章取义。 18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解读:民法上的沉默在许多情况下被视为同意。比如,别人以你的名义签定合同,你明明知道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你同意接受合同约束。继承开始了,你如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则视为你同意接受继承。所以该出手时要出手,如果装沉默,适得其反。 19 、无信任即无委托 解读:没有取得信任就不要帮人做事。因为委托关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没有信任,你得时时揣摩委托人的心理,你就很难大胆地办事,为委托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20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解读: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为第三者设定义务,不过为第三者设定权利是可以例外的。 21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解读:债务证书正常掌握在债权人之手。债务人还债后应该将债务证书收回或者撕毁。如债务证书不在债权人之手,而在债务人之手,推定该债务已经清偿,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讨债。 22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解读:公法如刑法、行政法等会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私法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精神将永远存在,不会因朝代更替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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