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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的艺术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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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菲 2006-3-13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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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走完其 20 年的施行道路,本月的第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取代其开始施行。“从 3 月 1 日 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据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的介绍,此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 5000 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而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而现在的说法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 500 元以下罚款。 这则新闻很有趣。有趣的地方在于,新的《管理法》不仅要解决警方为罚款而办案的状态,也要对只采取罚款无法起到惩罚作用的嫖娼者:他们可能怕老婆,或者他们不怕老婆却害怕家庭破裂……,总之,他们在实施这种行为之前肯定有所顾虑,而不是持着“花几个钱就能摆平,但老子有的是钱,怕什么”的心理胡作非为。 中国的法律就是要面向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有自己特殊的道德话语、伦理环境。就像上面所说,利用男人对妻子的感情、惧怕或者其他心理与社会因素,制定一个这样明确的法律,达到心理规制和约束的效果,笔者毫不怀疑,肯定会有不少男人因“惧内”而有所收敛。 治安处罚以及刑事法律有其特殊性,它所针对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形形色色,非有效的制约无以达致社会平安、生活安定和谐的目标。因此,如何惩罚,就成为立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要想一个企图违法的人马上想到惩罚而有所畏惧,福柯在其著名的《规制与惩罚》中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事实上,西方诸多的改革者设计了各种惩罚的规定,比如,韦梅伊( Vermeil )的方案规定:滥用公共自由的人应被剥夺其个人自由,做投机生意和放高利贷者应被罚款,等等。 1791 年勒·佩尔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时,也明确阐述了关于建立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需要建立严格的关系”,凡在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到肉体痛苦;懒惰者应判处苦役。 凡此种种,诸多法律先贤的思想在现今各国也时有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先贤们具体的设计或可商榷,但他们所思所想确有可取之处,惩罚必要让人有所俱,才能收到实际效果,这是惩罚的艺术,也是惩罚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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