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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能扑灭腐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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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来梵 2006-3-13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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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总让我“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思考题。前些日子参与浙江省社科院的招聘面试会,我居然也拿出这个题目,问起一位应聘者来了,只是言明,这乃是为了临场测验其“顿悟的穿透力”。那年轻人本是我们浙大的一个学行政法出身的硕士生,功底扎实,口齿伶俐,答后大家都颇满意。但我自然也觉得,这一问题光靠“顿悟”还是不够的,有待展开讨论。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下,实在颇为复杂。发问的时候,我就故意设置了一段过渡性的引言,现在将其大意写出来,供大家一起斟酌思考。 我说的是—— 官场腐败,乃中国数千年一向难以根治的痼疾,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治理,已被证明是没有实效的,俟新中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方式的出现,仍全然无法遏制;那么,用法律是否就可以扑灭腐败呢?如果认为可以,则我们也会发现,历史上力图以法律来解决官场腐败的制度设定,其实亦不乏前例,如明朝早期,即曾用“重典”。内中规定:枉法赃八十贯论绞;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但明朝官员的贪污,最终同样发展到了相当普遍化、甚至公开化、合法化的程度。从法学的角度而言,试问其原因究竟出在哪里?面对官场腐败的现象,我们又该当如何? 面试会上,端坐着省内的数位名望者,其中还有一位官员,但我照样这样说了。因为我觉得,环视当今中国,官场之腐败的现状,任何有良知和责任感的人,均无法讳言,而应直面之。 但记得两年前,当我跟一位经济学界出身的、平时颇有私交的高级官员讨论起这个问题时,具有相当见识和见地的他,则肯定地认为:其实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朝代的政权是因为腐败而灭亡的。我听了不禁愕然,但因为不敢言自己精研了历史,而又无言以对。 果如是乎? (作者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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