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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 让小伙子得以继承养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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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3-1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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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月,李某来到公证处,要求继承他父亲的 20 万元的财产,可是李某的叔叔不承认李某是他哥哥的孩子。

李某当着公证员问他叔叔说,你怎么可以不承认呢,我从小就和爸爸一起生活了,从没分开,这你是知道的。

公证员向李某解释道:“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您能否证明您和您父亲之间是否具有收养关系?”

李某听后,反复地思索着说, 1990 年,他的养父和他一起在公证处办理过事实收养公证。

公证员向李某说:“办理了收养公证是在法律上将你养子的身份加以确定,明确了你和你养父亲的关系,你就可以合法地继承养父的财产了。”

听到这里,李某乐了,转身对叔叔说:“我有权继承我父亲的财产了吧。”李某的叔叔再也没说话。

友情提示:

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它发生在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是一种变更法律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一方面产生了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我国《收养法》于 1992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所以事实收养公证与收养法实施以后的收养手续是不同的。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所产生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被收养人如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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