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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韩上市骤热 法律差异成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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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郝亚超 焦红艳 2006-3-0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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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中国的企业除了内地、美国、香港、新加坡之外,又多了一个可以上市的地方——韩国。 “中国企业赴韩国上市,优点是费用低、时间短,而缺点则是法律门槛不易跨越。”中国银行上海支行行长郑若苹说。 2004 年,郑曾经对此专门做过研究。 郑若苹认为,由于法律障碍的存在,赴韩国上市仍有一定的风险。郑若苹的结论是:和韩国有较多联系的中国企业比较适合在韩国上市。 韩交所瞄向中国企业 1956 年 2 月成立的韩国证券交易所,在 2005 年 1 月,与韩国期货交易所和韩国创业板市场合并成为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下称韩交所),据统计,截至今年 10 月末,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总市值为 5749 亿美元,在世界交易所联盟会员国中名列第 14 位;总交易额为 9022 亿美元,名列第 9 位,位居香港、上海、深圳和新加坡之前。 为了吸纳中国公司赴韩国上市,自 2003 年开始,韩交所就开始不断加大在中国的宣传力度,其中, 2005 年更是与中国高层频频交流。 2005 年 12 月 5 日 韩交所理事长李永铎与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举行了会面,就中国企业赴韩上市交换了意见。除理事长李永铎外,包括韩交所副总裁郑鹤鹏、上市部总经理韩昌佑在内的众多高管都曾现身北京。春节前夕,韩国证交所专程走访了 10 多家有兴趣的中国企业。 “ 2005 年,我们在北京、杭州、青岛等城市共举行了 7 次推介,吸引了几百家中国企业。目前韩国证券市场尚无一家外国企业挂牌上市,我们非常欢迎中国企业实现零的突破。如果那些增长性、收益性良好的中国企业选择来韩国上市,定会备受投资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12 月 18 日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李永铎在北京的推介会上表示。 据悉,正是在李永铎于北京进行推介会的当天—— 2005 年 12 月 18 日 ,韩国监管机构修改政策,允许外国企业在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通过 IPO 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而在此之前,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只对外开放第二上市业务。 这一消息使中国企业的上市过程迅速加速,而韩交所的行动换来了丰厚的回报——辽宁、山东凭借着与韩国的地域优势,很快被韩交所吸引。据可靠消息,山东省两家大型企业、辽宁一民营企业、以及总部位于深圳的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已启动赴韩上市计划。 韩交所之利弊 据 2005 年 10 月份的统计数据,外国投资者持有韩国股市总市值的 38% ,充分显示出外国投资者对韩国经济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的积极性。 “韩国证券市场现已步入稳定成熟的发展阶段。”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有价市场本部副总裁郑鹤鹏介绍说,今年 KOSPI 指数上升 47% ,目前正是中国企业选择赴韩国上市的良机。 1997 年金融危机后,韩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相对比其它市场低。但随着持续进行的企业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改善,股价也在恢复中。 2004 年韩国的 KOSPI 指数已经突破 1100 点,许多外国证券公司预期近期将上升至 2000 点。 “很明显,与新加坡、香港的证券市场相比,如果不是买壳上市的话,包括顾问费、审计费、律师费在内,国内上市费用大约在 1500 万元以上,新加坡、香港上市在 1500 万港元左右,在纽约纳斯达克上市大约折合 700 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在韩国上市,成本的一般费用只有世界其他证交所的四分之一左右,对于资金力量相对薄弱的企业而言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郑若苹分析说。 同样,在时间上,韩国证交所表示,只要事先与该所就发行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充分准备好资料,从提交准备上市审查申请书到上市只要 3 个月的时间,而在新加坡上市周期一般要 6 到 9 个月。 而韩交所的不利因素也显而易见。无论是从韩国的经济地位、长期实行资本项目下的管制政策,还是从韩元的国际化程度和市场表现来看,都难以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日本、香港相比。自然使融资能力受到限制。 除此之外,一个最大的弊端是,中、韩两国间法律上的障碍相对较大。 “中国企业到海外上市必须遵守两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是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要遵守上市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但国内研究韩国法律的人并不太多,尤其是熟知韩国证券法、公司法并且精通上市业务的专家学者少之又少。同样,韩国法律工作者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也很有限,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公司赴韩国上市的法律难度。”郑若苹说。 法律差异仍须研究 目前,韩国已经有四家投行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但是,既熟悉韩国证券业务又熟悉中国法律、财务方面的中国专业人士非常有限。 “虽然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是一些理念以及具体规定,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异。”韩国三星证券上海代表处 夏振海 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夏振海也是该代表处的惟一一名中国人。 夏镇海介绍说,在我国,企业上市前,一定要从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韩国没有这个规定;再比如,香港、新加坡等股市都要求拟上市公司在向交易所正式提交申请前,大股东在几个月内(香港规定为 6 个月),不能有变化,在韩国,这个期限要更长,要求必须达到 12 个月。 “韩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它规定,投资人买了股票以后,在一定期限内,有要求承销商九折回购的权利。而在中国则根本没有这样的概念。”夏振海说。 对于中、韩法律方面的差异,四家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投行也在积极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沟通,希望建立合作关系。 韩国法律规定,上市程序中要由一个韩国的律师以及一个中国的律师共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过,由于韩国在上市方面采取的是主承销制度,由承销商来牵头,所以,这些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投行们,目前也都在积极与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建立联系。 “目前虽然还没有一家企业与韩交所签定报备协议,但是,最迟在今年下半年,一定会有成功的案例出现。”夏振海对此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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