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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偷骨髓 可按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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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6-3-0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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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国律师:

此案可按盗窃罪论处

人体器官物质说应该为世人认可,这样,只要对被盗取的骨髓进行估价,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可以“盗窃罪”来处罚。

■靳学孔律师:

也可定故意伤害罪

假如鉴定的结果表明,这样的抽取方式对患者造成了伤害,视伤害程度,可按“故意伤害罪”来进行惩处。

 

近日,发高烧的小许,死活拒绝朋友送她去医院,都是因为看了沈阳奉天医院医生偷取患者骨髓事件的后遗症,对医院产生了敬而远之的感觉。

医生偷了患者的骨髓?

三个多月前,一个阴冷的午后,一名声音低沉的男子向报社举报,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手术外科,曾经收治过一名因车祸造成严重腿伤的患者。患者被全身麻醉后,手术室突然走进一名其他科室的医生,这名医生手提特制针头。患者毫无知觉,这名医生从她的躯体中抽取出相当数量的骨髓后离去,随后手术照常进行。举报者说,这名手外科医生抽取出的骨髓,后来被其科室运用到“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实验中。

医生偷骨髓?乍听起来感觉很不可思议,华商晨报的记者经过近 3 个月的明察暗访,终于弄明白,这是一场鲜为人知的“骨髓盗取”,一个医院公开的秘密。

2004 年年初,患者林虹(化名)在沈阳市沈河区发生车祸受了重伤。林虹及其家属慕名来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手术外科,她入院后被安排进了手术外 3 科,主治医生为田某。

初时医院给林虹诊断为:“左小腿不完全断伤,左胫骨骨折 ( 开放性 ) ,左距骨完全脱位 ( 开放性 ) ”,该院医生给予的治疗方案是截肢!

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幸好,北京来的李医生给林虹开了另一处方:把左胯部的髂骨移植到小腿。手术由李医生和田某共同完成,就在手术前,林虹被麻醉之后,发生了偷骨髓那一幕。

而举报者还指出,这是一次有计划的“盗取”,该名医生选择了要移植的左侧髂骨,目的是这块髂骨移植后,遗留在上面的“针眼儿”将从此消失,进而达到“查无实据”的效果。

偷骨髓者成为主治医师

如果林虹的手术很顺利,康复得很快,早点离开医院的她或许就永远也听不到这些消息。事实上,手术后的林虹状况不是很乐观,长时间的后续治疗,并没能让她好起来。反倒是,她发现自己的左腿越来越不听使唤了,现在她连坐起来的力气都没有。

而此时“骨髓被盗”的说法也传到她的耳朵里,林虹向田某求证,田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随后不久,田某调离该处,传闻中盗取了林虹骨髓的刘医生升任林虹的主治医师。林虹害怕了,怎么能让盗取自己骨髓的医生担任自己的主治医师呢?她提前办理了出院手续。

事情也随之明朗化了,医院方面明确表示确实在她及她的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抽取了林虹的骨髓,具体数量是多少却没有定论,院方美其名曰拿这些骨髓来作研究了,并保证抽取的数量不会对林虹有影响。

患者丢了骨髓,我们丢了什么?

去年安徽宿州眼球事件还历历在目,今年又曝出这样一则消息,网友们的心灵受伤了,为什么一些人要拿白衣天使的名誉来开这种可恶的玩笑呢?名字叫昨日清风的网友说,宁愿病死也不愿意去医院受这种欺骗和侮辱。更多的人们则在反思,在深深拷问这个社会,患者丢失了骨髓,我们丢失了什么呢?

细细分析,人们以为,在这个事件中,医生丢了道德,医院丢了诚信,法律丢了尊严,科学丢了良知,社会丢了安全。

医院系统内接二连三发生的事情,让人们在埋怨医药费贵看不起病的同时,对医院多了几分不信任。

更让人们觉得可悲的是,“偷骨髓”一事在法律上似乎为空白。果真如此吗?记者在调查采访时了解到,事实上,法律在惩处这类事件上并非完全处于真空。

偷骨髓可定为“盗窃罪”

首先从民事上看,接受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医院和医生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即使他们的行为没有形成实质性的伤害,他们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的靳学孔律师说,骨髓的抽取不是随便能进行的,医院在没有告知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行为,不管怎样,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而刑事方面,曾经以处女膜是物质,为 9 名受害幼女分别索要 20 万赔偿的张树国律师,坚持认为人体器官就是物质。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只要确定一件事情就可以给该名医生定“盗窃罪”。

张律师解释说,所谓盗窃罪,是指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而此处指的财,自然是指钱财,物通常指汽车、摩托车等等。但是物本身是指思维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东西,人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的骨髓也应是客观存在的。人体器官物质说应该为世人认可,这样,只要对被盗取的骨髓进行估价,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可以“盗窃罪”来处罚。

此外,靳学孔和张树国一致认为,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形式来处罚,那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明知道伤害结果会发生而放任其发生的行为。捐骨髓其实捐的是红骨髓——造血干细胞,健康之人在十天左右即可补足所捐的干细胞量。但是对于一个受伤需要做移植手术的患者,在手术中被抽取了骨髓,是否无恙尚无定论。假如鉴定的结果表明,这样的抽取方式对患者造成了伤害,视伤害程度,可按“故意伤害罪”来进行惩处。

至于院方表示,抽取的骨髓是拿来搞科研,靳律师认为,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他打了个比方,因为搞研究需要,人们去银行抢劫,那么其犯的依然是抢劫罪,并不会因为其抢来的钱是拿来做研究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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