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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能否延伸到大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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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晓虹 2006-3-0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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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上海某监狱里开庭审理,案件的被告于某是一名服刑人员。没有财产的纷争,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于某只有一个发自内心的请求:希望原告 杨 女士能每月一次将女儿送到监狱,与他见面,以解思念之苦。

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于某:服刑期渴望见女儿

于某曾经在某银行工作,因工作努力,被提升为“企业柜”组长兼人民币企业柜复核。 1999 年,于某利用负责办理企业透支手续费扣除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客户退票罚金不入账的手法侵吞公款。

于某的第一笔不义之财只有一元几角。但几次得手后,他便不满足于小打小闹了:到 2000 年 9 月,他侵吞公款人民币 5 万余元; 200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7 月,他采取做假传票、虚结银行利息等手段,侵吞人民币 327 万余元。当银行查账时,做贼心虚的他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近 340 万元的事实。

2001 年 11 月底,于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那年,于某才 35 岁。

2005 年 9 月,于某的妻子杨女士经过考虑,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 11 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在监狱内开庭审理此案。

单位分 房归杨 女士所有,女儿由 杨 女士抚养,于某对此都没有异议,他只是反复要求:希望 杨 女士每月一次将女儿送到监狱,与自己见面。

法院:不利孩子身心健康

杨 女士认为,女儿茵茵才 6 岁,经常去监狱对其成长不利,不同意于某的要求。法院经审理后,对两人离婚予以准许,但没有支持于某的要求。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到监狱探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思念女儿,要求前妻带着女儿去监狱会面,于某的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他不能只顾自己的感情需要。” 杨 女士的代理律师吴钟俊说,“我见到不少服刑人员的家属,带着孩子一同前往监狱看望亲人,但这些孩子基本上都已经十四五岁了,都已具备了一定的承受力。其实,探视权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保证单亲子女的身心健康,其次才是父母自身的精神慰藉。”。

吴钟俊律师进一步解释,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从这起案件来看,他们的女儿才 6 岁,监狱的氛围对她的年龄而言,显然不适合。

不过法律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等到茵茵满 18 岁以后,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到监狱去探望父亲。

据吴钟俊律师透露,茵茵现在和妈妈、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她活泼伶俐,还会弹钢琴。于某出事时,茵茵才 2 岁,“爸爸”在她的记忆中已很淡薄。即便茵茵偶尔问起“爸爸在哪里”, 杨 女士也只是淡淡回答“爸爸出差了”。

监狱:这是个两难的问题

对于服刑人员的“探视权”问题,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务部的蔡斌认为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监狱的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是事实,于某也确实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前妻带着孩子前去探视;另一方面,于某是一名服刑人员,从这一角度而言,亲情的纽带,会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会帮助他树立信心。

“等茵茵懂事以后,如果见面不方便,茵茵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等方式,和于某进行沟通交流。毕竟,孩子需要父爱的体验,服刑人员也需要亲情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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