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探视权”能否延伸到大墙内 | |||||||||
| 提供新闻线索 |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 ||||||||
|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 |||||||||
| 寻求法律服务 | |||||||||
| □焦晓虹 2006-3-06 | 刊:010-64735588-6165 | ||||||||
| lzzk@vip.sina.com | |||||||||
移动用户 |
|||||||||
近日,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上海某监狱里开庭审理,案件的被告于某是一名服刑人员。没有财产的纷争,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于某只有一个发自内心的请求:希望原告 杨 女士能每月一次将女儿送到监狱,与他见面,以解思念之苦。 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于某:服刑期渴望见女儿 于某曾经在某银行工作,因工作努力,被提升为“企业柜”组长兼人民币企业柜复核。 1999 年,于某利用负责办理企业透支手续费扣除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客户退票罚金不入账的手法侵吞公款。 于某的第一笔不义之财只有一元几角。但几次得手后,他便不满足于小打小闹了:到 2000 年 9 月,他侵吞公款人民币 5 万余元; 200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7 月,他采取做假传票、虚结银行利息等手段,侵吞人民币 327 万余元。当银行查账时,做贼心虚的他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近 340 万元的事实。 2001 年 11 月底,于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那年,于某才 35 岁。 2005 年 9 月,于某的妻子杨女士经过考虑,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 11 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在监狱内开庭审理此案。 单位分 房归杨 女士所有,女儿由 杨 女士抚养,于某对此都没有异议,他只是反复要求:希望 杨 女士每月一次将女儿送到监狱,与自己见面。 法院:不利孩子身心健康 杨 女士认为,女儿茵茵才 6 岁,经常去监狱对其成长不利,不同意于某的要求。法院经审理后,对两人离婚予以准许,但没有支持于某的要求。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到监狱探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思念女儿,要求前妻带着女儿去监狱会面,于某的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他不能只顾自己的感情需要。” 杨 女士的代理律师吴钟俊说,“我见到不少服刑人员的家属,带着孩子一同前往监狱看望亲人,但这些孩子基本上都已经十四五岁了,都已具备了一定的承受力。其实,探视权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保证单亲子女的身心健康,其次才是父母自身的精神慰藉。”。 吴钟俊律师进一步解释,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从这起案件来看,他们的女儿才 6 岁,监狱的氛围对她的年龄而言,显然不适合。 不过法律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等到茵茵满 18 岁以后,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到监狱去探望父亲。 据吴钟俊律师透露,茵茵现在和妈妈、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她活泼伶俐,还会弹钢琴。于某出事时,茵茵才 2 岁,“爸爸”在她的记忆中已很淡薄。即便茵茵偶尔问起“爸爸在哪里”, 杨 女士也只是淡淡回答“爸爸出差了”。 监狱:这是个两难的问题 对于服刑人员的“探视权”问题,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务部的蔡斌认为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监狱的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是事实,于某也确实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前妻带着孩子前去探视;另一方面,于某是一名服刑人员,从这一角度而言,亲情的纽带,会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会帮助他树立信心。 “等茵茵懂事以后,如果见面不方便,茵茵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等方式,和于某进行沟通交流。毕竟,孩子需要父爱的体验,服刑人员也需要亲情的支撑。”
|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 |||||||||
| fzzbflfw@ | |||||||||
|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 |||||||||
| vip.sina.com |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 ||||||||
![]() |
|||||||||
| 早报读者调查 | |||||||||
| 往日早报 | |||||||||
| |
|||||||||
| 前的律师预言 | |||||||||
| 清 11 年冤情 | |||||||||
![]() |
|||||||||
| 女孩 | |||||||||
![]() |
|||||||||
| 家媒体 | |||||||||
| |
|||||||||
|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 |||||||||
| 道 | |||||||||
|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 |||||||||
| 师激辩二审 | |||||||||
| 过错在先 | |||||||||
| 后 | |||||||||
| ”案 | |||||||||
| 刑 | |||||||||
|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 |||||||||
| “诱供” | |||||||||
| 年 | |||||||||
|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 |||||||||
|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 |||||||||
|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 |||||||||
|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news@chinalegalnews.com.cn 电话:010-64735588-6165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