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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实施为何被“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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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2006-3-0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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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 从条例的颁布到正式实施,其间只有两周时间。在两周时间里要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包括执法部门和规范对象完全做好法规的实施准备,几乎是不可能的。 3 月 1 日 ,我国有 63 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们的实施备受社会关注。实施首日,媒体记者对这两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大检查”的结果是,在北京、上海、重庆三大城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折”现象: 一是娱乐场所凌晨 2 点停业有点难;二是安检设施配备不到位;三是对未成年人核查不落实;四是执法部门普遍存在妥协现象,甚至有的地方公开表示本月对违法现象以教育为主,到 3 月底才严格执法,进行处罚;五是执法者对新法掌握不够,重庆市的一些公安派出所领导都公开表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遍都不甚熟悉”等等诸多问题,不一而足(相关报道见 3 月 2 日 《北京青年报》等)。 上述种种法律实施“打折”的表现,表明我国从立法到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首先,法律法规仓促“上阵”是实施“打折”重要原因。就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来说,这部法规为娱乐场所设定了许多新规范,如要求凌晨 2 点必须停业、对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行安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进入小区、娱乐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保安、安装透明门窗等,另外还有公务员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等内容。所有这些新规定的严格执行不仅需要一个宣传教育过程,而且更需要一个实际落实过程,有的则需要“整体施工”才能达标。然而,从条例的颁布到正式实施,其间只有两周时间。在两周时间里要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包括执法部门和规范对象完全做好法规的实施准备,几乎是不可能的。何况,条例的贯彻实施还有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的必要,需要实施细则加以配合,而实施细则却并未及时出台,这给执法者带来诸多不便,致使他们不得不妥协行事,让法规“打折”也成为必然。 其次,法律实施准备不充分,学习宣传教育不力,“以(实)施代教(育)”、“以执(法)代普(法)”现象严重,也是法律实施“打折”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实施“打折”是因为仓促上阵,法规实施准备时间过短的话,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折”则是因为学习宣传教育不力、准备不充分造成的。 这背后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法律法规实施前的普法由谁负责,特别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普法由谁负责,如何进行,有待制度性完善;二是存在以实施代替普法的不良倾向,把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当成集中普法时间,对执法人员来讲是一边执法一边学习,而对于老百姓来说则是一边执法一边教育。 法律实施“打折”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地落实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给执法者和百姓留下足够的实施准备时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准备制度,用制度保证法律实施准备的及时到位,防止执法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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