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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招标期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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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2-2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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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均须在采购工作伊始就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而要做到这点,必须做细、做实以下 5 方面的工作: 资格条件平等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设置“门槛”高了,供应商响应的数量少,就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设置“门槛”低了,又会为采购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搞差别待遇,形成“技术壁垒”。 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必须依法发布,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 科学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采购情形,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使用,要尽力避免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以货物采购方法套用到工程采购显然行不通,法律适用就出现了原则性错误,要注意把握好价格分值的比重,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细致评审从始到终 对于一般性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评委,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应审慎使用选择性抽取法,保证技术专家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抽取时间不宜过早,要注意保密,进入相对隔离状态,倡导封闭独立评标。评委在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擅用其他方法,或在评审时带有倾向,要特别重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评审质量。 对评审专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执业考核制度,保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评审结束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审结论书,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信息发布情况、投标供应商情况、无效投标情况说明、得分等评审结果排序表。 法定程序定标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应商。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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