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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科还要在美国告几家跨国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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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实习记者 周斌 2006-2-2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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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第一案深圳朗科控告美国 PNY 公司 维权至海外史无前例 迄今为止,像朗科这样的故事还没有先例。 美国时间 2006 年 2 月 10 日 ,深圳郎科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控告美国一家名为 PNY 的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 US6829672 的美国专利。 朗科走出国门,对 PNY 的一纸诉状牵动了无数中国企业的心。相信即使是国内正与朗科有着诉讼官司的华旗爱国者都会为此拍手叫好。毕竟这是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因此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此案在中国 IT 领域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尤其在目前“自主创新”的氛围下,对于正从“制造型”向“创新型”转变的国内企业而言,这一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无疑将更为深远。 欢欢喜喜企业心 “我们公司有三分之一的人员都是研发人员,我们研发和用于知识产权的两项费用大概占到我们公司销售额的 10% 左右。这在 IT 行业里属于相当大的开支,其他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一般保持在 1% 左右,我们至少是他们十几倍的投入,这个是非常不一样的!”邓国顺对此引以为傲。“我们 1999 年公司成立的时候,有两个创始人,有两个律师,一个是负责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负责法律事务的,我们对这方面非常重视。”朗科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领域的重视可见一斑。 在强有力的人力、财力的保证下,朗科公司目前已累计申请了 200 多项专利,大部分是发明专利。其中最让人瞩目的便是公司于 2002 年 7 月在国内获得的闪存盘发明专利 ( 专利号: ZL 99 1 17225.6) 以及 2004 年 12 月在美国获得的权利范围相同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US6829672 )。据邓国顺透露,朗科此项专利为闪存盘、闪存 MP3 ,以及闪存基础数码产品的基础专利,涵盖面非常大,目前尚无其他技术手段可以绕过这一专利。而且,朗科还围绕这一专利申请了其他专利,从而形成了一个“专利保护网”。 邓国顺称朗科对知识产权的布局已谋划多年。早在 2005 年 3 月,邓国顺甚至对媒体表示,即使像苹果 IPod 产品这类采用闪存介质的 MP3 产品,也侵犯了朗科的多项专利。“我想迟早有一天会与他们接触。”邓国顺当时满有把握地说。 显然,由朗科导演的这场专利诉讼战还只是揭开了序幕。“如果进展顺利,朗科未来几年可能会在美国把苹果、索尼等企业一一告上法庭。”某业内资深人士如此认为。但他也承认,在美国打官司,最终达成庭外和解的机会更多。 现在,摆在朗科面前的两种发展模式也是触手可及:一是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来占领全球市场,另一则是与全球 IT 企业达成授权合作,轻松赚得专利使用费。 但邓国顺对于后者似乎更加情有独钟:“现在国际的竞争和合作已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上了。你是可以把专利当做产品来经营的,这种模式在国际上非常普遍,这是一种新的商业形态。” 喜悦背后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朗科一直扮演着勇于维权的角色。从 2002 年开始,朗科分别把华旗爱国者和索尼(无锡)电子有限公司送上了法庭。但时过 4 年,对华旗的诉讼仅到一审判决,对索尼提出的索赔还遥遥无期。虽然此次邓国顺依旧信心十足地扛起维权大旗,但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一样:“没有人能够知道朗科在美国诉 PNY 专利侵权案件将历时多长时间、将会有怎样的结果。” 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纠纷诉讼被称之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北京大学法学院 韦之 老师称:“可以说整个法律的执行都面临效率问题。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在诉讼中涉及到专利保护的技术问题,新技术界定相对困难,公司之间的利益纠葛也错综复杂,同行之间可能用到彼此的技术。法院认定技术的发明者到底是谁,有无专利保护,保护的范围有多广,保护的范围是否完全合法都需要时间。这样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很多,加上此类诉讼一般关系到企业的核心利益,影响到企业今后的发展策略甚至生死存亡,致使企业不惜血本花钱请各方面的专家、知名律师在各个领域里打官司,造成双方对技术的、法律的、程序上的问题一直纠缠。” 忧心忡忡国家事 朗科维权这一胜过在央视做广告的行为,之所以引起国人视线聚焦,重点在于这是“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 但是 2006 年了,何以到现在中国这“第一案”才姗姗来迟?“第一我们在国外的专利少呗,第二,我们的技术国外没人用呗!”清华大学法学院 陈建民 老师认为。其实中国企业到国外申请专利并不难! 韦之 教授认为可能是中国企业缺少经验和自身对此有偏见。当然,在国外申请专利相比在国内申请,费用要更昂贵一些,更费时间一些,多一些周折。但也有比国内申请更容易的地方,以美国为例,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更透明、更完善、更有效率。“只要能完成创造发明,就不可能完成不了申请专利,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讲,创造发明才是重中之重。” 以往对国人印象深刻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无一不是国外企业诉状国内企业的,而国内企业却很少因知识产权把国外企业诉诸法庭。 陈建民把这类现象归结为三点:一则,对一些发达国家来说,他们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要多,所以我们企业被诉的可能性要多。二是,中国被称为世界模仿大国,企业在发展阶段很容易去模仿别人,缺少自身知识产权的研发,不知不觉就侵犯了别人知识产权。最后,美国的法制环境比较好,企业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都很强。而且企业一旦侵权,费用负担会很重,所以企业一般都是事先做检索,做防范。企业在保证不会侵权的情况下,产品才会上市。陈建民认为目前国外大型企业侵犯中国的专利大多是偶然性的,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国外一般比较规范的企业都会特别注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做的还很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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