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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医院曝出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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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勇 林洁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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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江门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谭继祖向媒体透露,近 1 年来,江门纪检监察机关连续查处了 6 宗医疗系统的腐败案件,涉及 7 家医院的 8 名“一把手”,涉案医疗单位 23 个,涉案金额 1300 多万元。涉案的医疗单位, 90% 以上是“二甲”以下的小医院。

县级以下医院

靠 8 种手段捞钱

来自广东省纪委的统计结果几乎也是如此。从 2004 年年底至去年 8 月,该省共查处医疗卫生系统 221 起违法违纪案,涉及 233 人,其中县处级干部 8 人、乡科级干部 42 人。目前已有 196 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 28 人,开除公职 11 人。让纪律检查部门震惊的是,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表现为借采购收受供货商回扣、贪污私分公款、违反医德收受红包礼金、擅提药价非法牟利等 8 种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原副局长吴裕发在任宝安公明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采购进口 CT 机过程中,一次性收受供货商 40 万元人民币;

江门鹤山市雅瑶镇卫生院原院长张福林与副院长黄子明、陆国勤,将收取的镇鞋厂医务室管理费不入账, 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6 月间,共私分管理费 2.88 万元;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陈德成等 6 名医生收受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药商代表的好处费 2000 元后,便在临床中大量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某种药品;

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卫生院原副院长沈维豪,在抗击“非典”期间擅自提高“来苏水”等药品的价格,一种药品就可非法获利 474 元。

最大的体制漏洞

来自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与管理日益规范、监督相对严格的大医院相比,小医院制度上的欠缺给腐败制造了一个个无底洞,这其中最大的漏洞来自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记者了解到,小医院完全实行药品和器械采购招投标制度的,即使在管理相对规范的广东省,也不到 30% ,给药品和器械供应商的公关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一些规模稍大些的医院,尽管有所谓的“药事委员会”,并实行公开的招标采购制度,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药事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形同虚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虽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评标应如何确定结果、由谁最终决定结果等操作细则作出界定。致使拍板权最终只在院长一人手中,使用权和用量多少则靠药房主任 ( 药剂科长 ) 和有处方权的医生决定。这使有权力者全部成为药商们行贿的对象。

据了解,药商到医院推销药品行贿的主要对象有:医院主管院长、药房主任、药品采购员、科室领导、主治医师。

其具体操作流程是:药商首先与医生达成默契,由医生提出要些什么样的药品,向药房打报告,药房主任再将所要购买的药品报到医院的“药事委员会”研究,药事委员会心照不宣地同意或否决后 ( 遭否决的一般是没有能力公关或没有公关的药品 ) ,再由药房、药品采购员进行采购。对药事委员会决定作最后拍板的是医院院长。

医生、领导定期从不同渠道得到药商回扣,有时领导一次的回扣就是高档公寓。

每个医生开出的处方笺,每月由人专门负责统计,药商就按所统计的数据把应给的回扣给予负责统计处方的人,由统计处方的人把回扣发给各个开方的医生。

各科室主任的回扣则由药商直接付给,有的还每月按从 500 元到 2000 元、甚至 4000 元不等,给那些主任发固定的“红包工资”。

药品推销商们给药房主任或院领导的回扣则是另一种方法,有的是按其总购药价的 3% ~ 5% 不等给予一次性巨额回扣,往往一次就上万元,或是直接给予高档公寓等实物,当然过年过节还会封以每人 5000 元或 1 万元不等的大红包。

现行法律无法追究

违规收回扣医生的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让检察机关颇为苦恼的是,尽管医生群体收受“好处费”早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尽管有关人员也认为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医生给病人看病的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但由于对医生身份的界定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他们不属于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对象。问题再严重,也只能勒令其上缴红包再来个纪律处分了事,没有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名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手握处方大权、收受回扣红包还说不上是贪污受贿,既然不存在风险,必将刺激更多的医务工作者肆无忌惮地伸出自己的黑手。处理医疗腐败应该及时引入司法程序,而在查处医疗腐败中法律法规的漏洞也亟须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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