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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案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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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周 斌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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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在保险界一向备受关注——

2 月 21 日 ,友邦重疾险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向 6 名投保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这例全国首次针对保险合同而非实际理赔纠纷的案件再次抓紧公众的眼球。因为重疾险在保险界一向倍受争议,且风险状况不够透明,此案动辄牵涉到保险公司条款的修改,保险监管部门异常重视,法院也呈谨慎态度。

案件经过

  事出去年年底,一篇题名为《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其矛头直指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文章作者自称为友邦重疾险的客户,称其在医生朋友的指点下发现:“这个保险不是保大病的,是保死亡的,这些条款,你要是符合了,就非死不可,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领到赔偿金的……”

 “这与我当初买保险的初衷不符!”同为友邦重疾险客户的 李 先生看完上述文章后大发感慨。 李 先生认真对照了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发现果真如同《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一文所述。

1 月 20 日 ,李先生联合其他 5 位友邦重疾险投保人,向友邦深圳分公司发去了《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的函》, 6 位投保人在《函》中要求解除与友邦公司所签订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要求友邦全额退保险费。理由是《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项关于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将导致该疾病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

1 月 27 日 , 6 位投保人收到友邦深圳的回复,称“已收到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正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跟进处理并会尽快回复”。 2 月 9 日 ,友邦称根据 6 位投保人在 1 月 20 日 提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及约定,向 6 位投保人发了关于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客户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的通知。

6 位投保人的委托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称:“友邦深圳在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条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并未按投保人的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

2 月 20 日 , 6 位投保人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和胡小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状称,投保人购买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让重疾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友邦深圳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合同法》,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友邦深圳退还已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

各方反应

投保人在认真阅读友邦重疾险合同,结合医生的解释后得出:“情况并非像当初想象的那样,原本买重疾险的初衷没有得到体现——只要得了合同上写的疾病后就可以得到赔偿。而现在的情况是,投保人不仅要得了合同上所列的疾病,还得按照合同的规定去诊断与治疗。更为过分的是,合同规定的方法和症状往往是违背医学原理的。”投保人举例称,合同中关于癌症诊断的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而现在癌症病理诊断基本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片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肺癌、胃癌、食道癌等)以及中早期癌症。由此来看,友邦欺骗了投保人。

友邦方面表示,目前肿瘤的病理形态学检查方法中,涂片、穿刺、切片(包括冰冻切片和石蜡切片)是最常用的三种。但由于前两种方法所取得的材料不具有完整的病变组织结构,要准确无误地判别肿瘤性质有一定困难。友邦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是在遵循专业性、科学性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设计、定价的,各项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严格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推出该产品以来,公司已经累计赔付超过 4000 多万元,起到了应有的风险保障及经济救助功能。例如北京地区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 以来关于此险种的重大理赔个案共 29 起,最高赔付金额 20 万元,最低 12750 元。

友邦称重疾险一直因为难保大病、条款难懂、理赔苛刻等问题颇受争议,此问题并非友邦一家公司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但友邦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对客户都进行了充分说明,客户也是签了回执的,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友邦重疾险合同在保监会备过案,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6 位投保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胡小领说,由于目前国内精算水平的限制,国内重疾险条款设计几乎是直接翻译国外条款,仅作了简单修改。而国外的重疾险是一种临终关怀或补充医疗色彩较重的一个险种 , 投保人的病往往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才能获得赔付。

专家称合同中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如果完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让重疾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友邦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合同法》,投保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友邦深圳退还已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

 重点解释

  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有 18 种、 25 种甚至 40 种疾病,但有的病发病率很低,而且疾病种类增加保险责任未见增加。重疾险与一般医疗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给付方式,重疾险不是在完成治疗后根据费用收据或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是以罹病征兆为依据在治疗前给付,而且是按照保险合同预先设定的保额给付的,因为重大疾病的花销通常较大,这种给付方式更能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专家称在选择重疾险时应慎重。因为从产品的保障范围来看,每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有相同之处,但也各有偏重。有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分男性和女性,有的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种类有十几种,有的则达到 20 多种。但消费者不应盲目地以数目论优劣,最主要是看条款的实际保障范围是否与你的需求相吻合。此外,从费率来看,即使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也不一样,更不要说各家保险公司了。投保人要考虑保费支出是否在你的收入承受范围之内,因为保障越全面,相应的费率越高。对于是否值得为了那些发生几率非常小的重大疾病花钱,则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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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千万不要买保险

三年前,我自以为聪明地买了友邦的大病保险和意外保险,因为觉得友邦是外国的保险公司,不会像中国的保险公司那样耍赖。我的一位医生朋友看了我保险条款里面有关大病部分的条款后,十分吃惊,他说:“这个保险不是保大病的,就是保死的,这些条款,你要是符合了,就非死不可,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领到赔偿金的……”这和我当初买这份保险的初衷一点也不一样。当初保险代理人给我们的解释是,你万一生了大病,看病需要很多钱,有了这份保险,你看病的钱就是保险公司给你出,你家里人就不会那么着急上火了。但是现在经过医生仔细审核这个保险后,只有死了以后才能领到这笔钱,那么这个保险不该叫大病保险啊!

举例:合同中关于良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

医生解释:很惭愧。医生感到自己见识太少,因为他所知道的良性的脑肿瘤只有上述不包括的这几种,除此之外不知道还有其它的什么良性脑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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