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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半市场”的法律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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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郝亚超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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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5 万元,一年后有可能快速增值到 68 万元以上,成为百万富翁的梦想再也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了。”

这则极富诱惑力的宣传,出自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中盛怡和)石家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口。该公司正在为西安杨凌生物科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杨凌)进行“原始股认购推广”。

中盛怡和称自己的身份是“中介”,而西安杨凌是一家民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准备 2007 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一旦上市,股价肯定高升。”

中盛怡和为投资者这样算这笔账:目前认购价是每股 4.3 元,而且还有 10 配 7 的优惠 ( 配股认购价是 1.6 元 ) ,每个投资者最低的认购额是 1 万股,这样折算下来,加上配股的话, 17000 股原始股的总股价是 54200 元,单股的价格约在 3.9 元。

“一旦上市成功,按照纳斯达克上市的最低开盘价 5 美元来计算的话,这 17000 股原始股的最低回报额就是 68 万元。”

中盛怡和进一步解释说,此次出售股权,亦是无奈之举,因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东人数必须达到 300-500 人,所以公司内部一位大股东只好把自己持有的原始股分拆转让出来,委托这家投资顾问公司分别卖给个人股东,这才能符合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

“你可能也担心,万一上不了市怎么办,我们的股权转让协议里专门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如果该公司在两年内没有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承诺可以回购这部分原始股,回购的价格按照在西部产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价(目前是 4.6 元)回购。此外,在两年期间,公司每年将向投资者提供 5% 的利息。”

“知道百度和盛大网络吗?当年百度的原始股每股几元钱都没有人要,可现在人家在纳斯达克一上市,每股的价格是四五十美元呢?一夜之间就出了几百个百万富翁。”

天下竟有如此万无一失的美事,苦于投资无门的百姓们,手开始痒了。

一级半市场的灰色地带

其实,买卖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期待在上市时能大赚一笔的交易,早已由来已久了。这个市场被形象地形容为“一级半市场”,与现行法律相违的同时又确有买卖需求,被称为“灰色市场”。

浸染其间的人形容说,这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赌场”——赌公司能不能上市。

“拿哈尔滨来说,在 1990 年代中后期曾经鼎盛一时。后来,随着证监会的打击力度加强,这个市场渐渐衰落了。这个市场的结果就是,有要暴富,有人“套牢”——至今哈尔滨许多市民仍握有长时间都无法上市的原始股,据说仅哈尔滨地区就至少有数亿元资金被套住。”

据这位人士介绍, 1993 年“哈药”上市前,曾有大批上海人到哈尔滨收“哈药”原始股,当时职工手里一块钱一股的“原始股”逐渐被抬到十几块,“哈药”上市没几天,股价就涨到二十多块。由此,炒作“原始股”,成为很多人的职业。

但是,被套的亦大有人在。一旦股票不能上市,大笔资金就沉淀其中,在当时一级半市场被推介的近百家公司里,到目前为止上市的,不过二十多家。

最终赚钱的,是各种各样的经纪公司,他们往往在其中赚取大量差价,甚至虚构事实,将根本不可能上市的公司推介给投资者,然后卷钱走人。

法律困局

大量的资金交易成为地下暗流,不仅规避税费,更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及社会风险。

2004 年 4 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地开始严查一级半市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肆意蔓延的势头暂时被遏制,但并没有因此而杜绝。

记者就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咨询“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该经理解释说,中盛怡和只是中介而已,并没有“代理买卖”,投资人是直接与公司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给予股权证,纳入股东名册,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中“股权可以转让”的规定,没有任何与法律冲突之处。

“我们在推荐公司上是很谨慎的,我们目前为止只做了大东数据和西安杨凌科技这两家公司,像大东数据,现在都进入上市辅导期了。而西安杨凌科技也是非常优秀的公司,这样优秀的公司,其实并不多见。”

这位经理一再强调说,任何行业都是鱼龙混杂的,不能因为个别骗子公司的行径,就否认公司的正当经纪行为。

“股权的天然本性就是要流动,而从现行法律框架下来看,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太明确。”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郭军芳对记者说。

一位长期混迹于一级半市场的人士对记者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还难以暴露在阳光下,因为合法依据不足。

“一直以来,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监管都不严格。因为以前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只管到上市公司,没有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也由证监会管,但是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要由证监会监管,所以这块监管其实是刚开始。

“从法律上来讲,证券类的经纪机构,都需要证监会授权,但是这类公司大部分都没有获得授权;从事实上来讲,这种股权交易其实是一种融资行为,有‘场外交易'的概念在里头,而这是不被允许的;再有就是这种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有非法集资、违反金融秩序的嫌疑。而且,有的所谓经纪公司夸大其词,歪曲事实,那就构成诈骗了。”

“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合理性,但是缺乏法律指引。其实,越是在地下,越是问题多。” 上述人士说。

出路:股权托管

“如果手中的股份没有得到合法交易和流通,必然会自发形成黑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说。

实际上,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问题已经有所突破。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 144 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实际上堵死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通的渠道。

而新《公司法》则增加了“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为其后的法律操作埋下了伏笔。

这样,“股权托管”开始成为热议之题。

“北京产权交易所刚成立了托管部,但是目前业务还没开展起来,目前他们正在调研。” 郭军芳说。

郭军芳解释说,简单的讲,股权托管,就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给股权托管机构管理——这样的机构一般都是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的、有官方背景的机构,以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

由于证监会规定,股权托管由地方政府负责,所以,各地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像江西、成都、上海等地已经起步,而一些地方尚未开始这项功能。

在江西,省政府规定在 2005 年 4 月份之前,省内 70 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全部实行集中托管。 

和江西省的一刀切不同,上海对于非上市股权转让中的国有股权和其他性质的股权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态度。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或者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必须在中心托管后进入上海联交所交易;同时鼓励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转让进行托管,并入场交易。

目前,在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的上海非上市股份公司已经有 69 家。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运行总监史保婴指出,托管中心的工作,并不止于股东名册的托管,还包括足够的信息披露,包括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这样一来,普通投资者就能很清楚地知晓该公司有没有上市的可能、其所称的每股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等到那时候,类似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推荐西安杨凌科技股权的行为,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分辨是否存在欺诈了。”

记者致电西安杨凌科技挂牌的西部产权交易所,该负责人称,他们所尚未开展任何股权托管业务,“对那些推荐普通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的,一般来说,都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不过,这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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