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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洗钱犯罪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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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东升 潘爱凤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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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先例审案定罪一波三折 案犯仅获刑 1 年零 6 个月

一个神秘来客

上午 9 点多,一辆奔驰轿车在一栋住宅门前急速停下,一名中年女子迅速上车,小车随即开走了。 11 点 30 分,该辆车牌为粤 TC2966 的奔驰轿车停靠在深圳市联城酒店门前,那名中年女子与驾车的男子先后下车到酒店吃饭。中年女子名叫区丽儿,驾车的男子年近 40 ,名叫汪照。

汪照,原籍江苏南京,高中文化,此时的他户籍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广纸丙街 10 号。汪照曾漂过江湖: 16 岁因偷渡被强制劳动; 33 岁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后被假释。此时,距离他假释期满刚好两年。

汪照此次与区丽儿一起到深圳,是要接一个神秘的人物。这个人物与汪照即将做的一件“大事”密切相关。

下午两点半,一辆轿车在深圳联城酒店大堂门口悄然停下,一名中年男子从车上走下来,随即钻进了汪照驾驶的奔驰车中。该名中年男子的随从将一只沉重的皮箱放到了汪照驾驶的奔驰车后备箱里,奔驰车随后向广州方向驶去。

这个神秘来客是区丽儿的弟弟区伟能。据广州警方秘密掌握的线索,区伟能是一名跨国大毒枭,在香港、加拿大、东南亚等地都有活动,正遭到国际通缉。区伟能此次从加拿大老巢秘密潜回,是想在广州买一家企业经营,把自己贩毒所得合法化,同时开辟新的贩毒通道。后备箱里是区伟能带回来、投资企业的部分贩毒所得, 500 万港币, 30 万加币, 10 万美金。

汪照在 2001 年 12 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区丽儿。汪照在当地很能“混”,区丽儿曾送了一只金兔给汪照,并与汪照以姐弟相称。 2001 年 6 月,区丽儿委托汪照将 100 万港币汇出境外,汪照通过朋友很快办好。

2002 年 6 月,区丽儿告诉汪照,她弟弟在加拿大做生意,赚了点钱,但由于生意不是很正当,为家人以后着想,想做回正行,把钱合法化。汪照说,“那很容易,把钱拿回来,在广州投资一个工厂经营就可以了”。

2002 年 8 月的一天,区丽儿告诉汪照,弟弟准备回广州,但因为其在香港被通缉,希望汪照设法把弟弟安全地接回广州。汪照满口答应帮忙。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一本亏损账目

得知区丽儿想投资工厂后,汪照就开始留意推荐。

这时,一家经营人造木板生意的公司走进了汪照的视野。

这家名为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位于番禺沙湾镇北村工业区。该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3 月,公司的大股东是许俊豪,占 60% 的股份;另外 40% 全为技术股,由另一位股东麦志伟持有。

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经营一直良好,但由于合作不愉快, 2002 年 5 月,许俊豪决定退股。

汪照通过朋友获得了这个消息,带着区丽儿去看厂。经过讨价还价,许俊豪同意以 550 万卖出其 60% 的股份。

2002 年 8 月 16 日 ,汪照和区丽儿及其朋友到黄埔律师事务所办理购买股权手续,并交纳了 100 万元订金。 8 月 18 日 ,区丽儿正式接手公司,进行盘点、清理债权。

8 月 23 日 ,汪照再次陪同区氏姐弟到黄埔律师所办理鉴定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在律师行拟订的交易股权见证书上签了名,并付清余额 450 万元。

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就此易主。随后,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管理层进行重大调整:汪照被任命为董事长,主要负责对外联系;股东之一的麦志伟任总经理,负责管理生产技术;区丽儿是财务总监和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务事务全部由她说了算,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出纳及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利润核算的会计等,也都是区丽儿请来的“私人助理”。

区丽儿等人行事非常谨慎。公司员工 500 多人的工资分发、货物买卖的入账以及现金的交易都在区丽儿监督下进行。买卖采取两种方式———现金交易或者银行转账。前者的单据要上交入账,后者则直接到银行办理。

区丽儿以自己、区伟能及公司会计、出纳等多人的名义在公司所在地开了多个银行账户,为安全起见,账户分别设立在不同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银行都有。这既不容易被查出,可以逃税,又可以为私自提取公司的现金提供方便。

不过,要漂白毒资仅有此还难以成功。

“儿姐 ( 区丽儿 ) 是个调账高手,从她手里出来的账一定是亏损的。”汪照被抓后对询问他的警方称。

据汪照供述,每个月的最后一两天,当公司财务把账 ( 原始账 ) 做好后,就交给区丽儿进行调账。区丽儿通过虚设买方的姓名、单位和交易金额等信息,虚设投资项目,提高设备折旧等手段,直到把每个月的账目调整到亏损为止,如一台价值 150 万人民币的设备,本来应 10 年折旧,而区丽儿将其分 5 年折旧,折旧费立刻翻倍,成本上升,导致亏损。那些虚设的支付款项就被区丽儿等人悄悄提走。有时候,区丽儿也会指使会计做好亏损账后再交给她。

那些做好的假账,有的放在汪照车上的一个文件袋里,有的放在他的办公室里。

2002 年 12 月,麦志伟以人民币 220 万元将其持有的 40% 的股份转让给了区丽儿。

麦志伟决定离开时,区丽儿、汪照将公司会计、出纳等人叫到汪照的办公室,区丽儿、汪照一起嘱咐她们,要做一笔 180 万元的亏损账。此时,公司当月的账目已经做好封存,在区丽儿、汪照的指使下,出纳、会计等 4 人,把已经封好的账目重新拆开,精心制作了亏损 180 万元的假账。

对于这些举动的目的,汪照十分清楚,他后来在给警方的供述中承认:“ ( 区丽儿调账的目的 ) 就是洗黑钱,因为,只要厂子每个月亏损,区伟能就会源源不断地拿钱去投入,进而把他贩毒所得转化为合法的钱。”

汪照向警方称,继购买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股份投入的 550 万元以后,区伟能又先后追加投入 700 多万元,其中包括流动资金 148 万元,购买设施及扩建车间 150 万元,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租金、厂房和购买原料 300 多万元,买两台车 20 多万元,也就是说,区伟能先后投入近 1300 万元。

在区丽儿、汪照经营木业公司期间,公司的账目显示没有一次赢利。但实际上,木业公司变换股东后也一直在赢利。汪照估算,从接手到案发,不算折旧,公司获利近 800 万元 ( 其中,库存进口原料 147 万元,杨木单板 200 万元,设备及扩建厂房价值 200 万元,成品价值 200 万元,废品折合价 60 多万元 ) ,当中还不包括区丽儿做假亏损转移走的现金。据汪照交代,作为实际上的大股东,区伟能也看账,但他不看原始账,只看区丽儿调整过的账目。区伟能每个月以区丽儿的私人名义从公司提走 22 万元人民币。

区丽儿多次问汪照想要多少公司股份,汪照一直表示“先把事情干好了再说”。这样既能让区丽儿觉得他不为利益的驱使,从而对他格外信任,又能让自己免于踏进这摊渗着毒品的死水。用他自己的话说,拿“毒资购买的股份,和贩毒没什么两样”。

汪照获得的报酬是每个月从公司里拿到 5000 元的工资,外加 3000 元的汽车油费, 2000 元的电话联络费,其它应酬的支出由区丽儿另外支付。在成功购买百叶林木业公司之后,区丽儿送给汪照一辆价值 80 多万元的奔驰小轿车。

一场法庭争辩

2002 年底,区伟能等人贩毒案发,他投资购买、经营木业公司的事情被搂露出来。

2003 年 4 月 24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汪照被依法逮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汪照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伙同他人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 五 ) 项之规定,已构成洗钱罪。 2004 年 2 月 4 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 年 3 月 5 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汪照涉嫌洗钱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由于此前我国内地从来没有以洗钱罪定罪的先例,汪照一案审判与定罪过程一波三折。

在此之前多份由汪照亲笔签名认可的审问笔录中,汪照都提到自与区氏姐弟熟悉以后,便知道他们的资金是贩毒所得。但是,庭审过程中,汪照突然翻供,否认自己知道区伟能的投资款是毒资,更不清楚区丽儿捏造假账,关于区伟能投入的资金是贩毒所得,是他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才知道的,并不是“明知”。

汪照辩称,其董事长之位实际上形同虚设,除平时与外界各方洽谈外,他从不过问公司的运营情况。他曾先后多次询问过资金的来历,区氏姐弟都避而不答或者故意转移话题,他由此才肯定资金是毒资。对于之前的供述,汪照声称是因为他太累被迫承认的。

汪照的律师辩称,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汪照“明知” 520 万港元是毒资。根据汪照的供述,区氏姐弟一直没有告诉他钱是贩毒所得,汪照没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汪照是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知道投资款是毒资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明知”。况且,汪照一案审理时,区伟能贩毒案还没有审理终结,区伟能被起诉的罪名也不是洗钱罪,而是贩毒罪。

汪照辩护律师由此认为,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

广州市警方查证,汪照曾与区伟能一起出席与其他国籍的贩毒分子的洽谈,商量如何利用木材厂生意,将一些木材挖空,把毒品藏在里面,然后运到国内,从而开辟一条从缅甸、老挝到广州运毒的新路线。 2002 年 3 月,区伟能从国外回来以前,区丽儿在请求汪照帮忙时曾提到,所用资金是不合法的。警方认为,种种证据显示,汪照对木业公司资金的来源及性质是清楚的,且在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2004 年 3 月 5 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汪照有期徒刑 1 年零 6 个月,汪照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这是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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