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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维松 2006-2-2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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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放弃治疗 2006 年 1 月 13 日 ,镇江市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镇江某化工公司因工伤确认诉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纠纷案。经法庭多次调解,某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章铭工伤保险待遇 55000 余元。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职工上班突发疾病 抢救无效不治死亡 2005 年 1 月 8 日 8 时 30 分, 45 岁的镇江某化工公司职工章铭和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他的工作是门卫。 大约下午一点多,同事老杨发现一同值班的章铭身体发歪,脸上有虚汗,嘴和鼻子也显得不对劲,老杨就问章铭“怎么了?”章铭说:“有点头痛”。老杨关心地问:“要不要我回家给你拿些止痛片?”章铭说:“不用”。老杨还是不放心,就去厂内工具房把同事小万喊来。小万问章铭要不要去医院,章铭说“心里面有些不舒服,休息一下就好了。” 到了两点多,小万过来发现章铭更不对头了,就告诉他去床上睡,章铭只是点点头。小万去扶他,章铭的腿却站立不起来,小万一个人扶不动,就去喊老杨,后一起把章铭扶到床上。小万随后和老杨说,“章铭的情况不太好。怎么弄?” 老杨说:“通知他家属和单位领导吧。”后来小万给章铭家中打了电话,随后给公司老总也打了电话。大约半小时后,章铭的老婆魏淑芬打车过来了,随后大伙七手八脚地把章铭扶上出租车送往医院。 到医院后,经过医院 CT 检查,诊断为内脑出血,立即住院抢救治疗。但是, 1 月 10 日上午,章铭还是停止了呼吸。 1 月 12 日章铭被火化, 1 月 26 日章铭的户籍被注销。 亲属提起工伤申请 工伤认定陡起纷争 章铭的妻子于 8 月 8 日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某化工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某医院的死亡证明,某化工公司在 2005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盖章出具了一个证明。 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上证明材料,很快于 2005 年 9 月 6 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想到的是,该局却因为该认定被某化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对于该工伤认定,某化工公司不服,他们认为章铭于 2005 年 1 月 10 日 10 时 35 分病故,与客观事实不符。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章铭死亡的时间未查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5 号 ) 第十五条第 ( 一 ) 项之规定。 2005 年 11 月 7 日,某化工公司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认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章铭工伤死亡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复议后,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 年 9 月 6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5 年 12 月 30 日,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还是不满,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定纷止争 诉讼三方握手言和 2006 年 1 月 13 日,镇江市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工伤确认行政纠纷案。 法院查明: 1 月 8 日下午,章铭被送到医院后,脑外科会诊认为是脑部出血暂不需要手术;当天夜里患者第 2 次脑部出血,经过医院会诊,医生向患者家属交待了病情,告知其手术风险大,效果差等情况。家属提出还是保守治疗,然后患者一直卧床。 1 月 10 日上午,患者亲属向医生了解情况,医生向他们陈述了实际情况,患者无法抢救过来,家属就提出想回家。因为章铭的情况已经无法抢救,家属要求出院,医院认为可以让他出院。 10 时 35 分医生把谈话作了记录,“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 10 时 40 分章铭在医院的病床上停止了呼吸。 关于放弃治疗的问题,患者亲属是这样辩解的:章铭这次发病,脑部出血量很大,且部位不佳,本来准备手术,后因风险很大,成活后变成植物人是肯定的,再加上本人左腿残疾,家庭贫困,实在无力承担由于手术造成的一切后果。 经法院协调,几方终于都能结合国家立法情况和本案的实际,认为章铭的死亡基本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法院也随即做出上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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