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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拒载是根据有关规定 律师:民航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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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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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足少女被拒载案追踪 民航 律师各有说法

本报上期报道了甘肃酒泉 14 岁少女小晴遭遇车祸,急需赶赴兰州求医,但在嘉峪关机场却遭到海航航班的拒载,贻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右腿被迫截肢的事件。

此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兰州医院,两个下岗女工手拿三百块钱和玩具熊来看小晴,她们不愿意留下姓名,也不愿意留下联系方式。

同时,小晴事件也引发了社会的大讨论。不过,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有关媒体的报道上。有诸多细节,比如航空公司到底做了些什么和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等,人们不得而知。

小晴登机 不用配担架

日前,小晴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赶赴甘肃进行调查, 2 月 21 日 ,张律师作客新浪,公开了当天小晴被拒载的真相。

张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机场以担架旅客的名义拒绝了小晴,而事实上当天她并没有使用担架。当时,送小晴到飞机场的 120 救护车上没有带担架,医院也没有配担架,小晴只是躺在一个平车上,这个平车是救护车的设备。

医生也一再跟机场人员解释,小晴当时既没有内伤,也没有大出血,还做了加压的包扎,并且小晴的神志清楚,脉搏正常,心率整齐,小晴的家里人也愿意背她上去,不用配担架。

那为什么航空公司还是拒绝了小晴的登机呢?

律师介绍说,民航的工作人员连走近看一看都没有,就说担架旅客不能上,说背着也不行,小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拒绝的。现在海南航空公司已经向媒体发表了公开的声明,同时向很多媒体说,他们是考虑到生命,不是考虑到健康,生命比健康要大;考虑到法律,不能考虑到伦理。生命与健康到底哪个重要?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它,我们现在要明确的是小晴遭海航 HU7536 的拒载,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截肢。

律师驳海航的三点理由

首先海航认为,事发时执行航班的机型为多尼尔 328 型支线喷气客机,客舱座位为 2 + 1 布局,中间为过道,满客 32 人。该飞机不能载运担架旅客。从海南航空公司有关的旅客服务规定中可知,所谓的担架旅客指那些因受伤或者生病原因,不能坐着空中旅行而必须躺着乘机的旅客。

显然,小晴并不是担架旅客。而且据了解,海南航空公司去年 2 月 11 日用多尼尔飞机曾经载过一位担架旅客,也没有问题。由此可见,海航的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既然已经有搭载担架旅客的先例,这次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况且,该航班当时尚有 3 个空位。

其二,海航认为,小晴及其陪护人员购买的是当日航班的最后 2 张机票,由于该旅客必须平躺于担架上进行输液和吸氧,不能坐立,还需在飞机上布置安放担架的场所,将挤占多尼尔飞机的应急撤离通道空间,不符合多尼尔机型的应急撤离条件,影响到机上其他旅客和航班的运行安全。律师调查了解到,该飞机是单双座,从前往后看,右边是双座,左边是单座。但是恰恰在单座位最后的这个地方,并列的是一个卫生间,假如将小晴安排在这里,就不会影响别人的撤离。

其三,海航还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关于这一点,张律师认为,病人家属购票时已说明病人的伤情,到机场时也提交了酒泉市人民医院的证明,故其购票行为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机长得到信息

乘客为高位截肢

“当然有人认为开放性创伤不宜乘机。”张律师说,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架飞机的飞行高度为 7200 米 到 8000 米 ,这个高度里面有恒压,舱内是密封的,不存在生命危险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小晴自身的伤情经过了针对性的处理。

张律师是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最后他指出,小晴事件彰显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紧急救护机制现在还不够完善,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上我们不够发达。比如这个时候我们不用海南航空公司的飞机,一个电话打到兰州急救中心马上调一架直升飞机过来,什么样的担架也可以载下,但是我们不具备这个条件。

二是《航空法》制订出来已经好多年了,他觉得应该制订一个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且在实施细则下各航空公司统一就特殊服务有个规定。另外航空业飞速发展,我国的航空业安全保障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应该理顺。航空公司发展了,机场也应该跟上,包括攀机自残,包括这次的拒绝登机,都发生在机场,但是航空公司怎么协调,航空公司的规定是否做到畅通,是否让每个工作人员履行他的职责,并且掌握了他的标准和规定。

至于诉讼问题,张律师表示,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在近期抓紧时间起诉。

2 月 23 日 ,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次与张律师取得联系,张律师告诉记者,现在有了一个重要的情况,机长有封信说,当时他接到通知,乘客为高位截肢的病人,按照有关规定,这样的病人是不允许登机的。针对这个说法,张律师从机场当天的工作日记上看到,上面登记为:双腿截肢。

嘉峪关事件当班机长的公开信

大家好!我就是嘉峪关事件的当班机长。这几天从媒体报道中看到关于此次事件已经炒的沸沸扬扬 , 在公众当中更 是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和反响,在广泛的争论中出现了对海航、对我本人的攻击、诋毁甚至是侮辱。作为一名受党培 养教育多年、受海航企业文化熏陶多年的海航飞行员,我觉得自己有必要站出来澄清一下,因为媒体的报道完全与 事实不符。

首先我将当天事件的真实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当天我按正常程序准备执行嘉峪关——兰州航班任 务,在嘉峪关机场过站。旅客登机结束后 , 一位机场的医护人员上来跟我说:“有一位高位截肢旅客要乘本次航班 去兰州治疗”。 由于事先没有收到机场与机组联系承运特殊旅客的通知,为了将事情了解清楚,我按规定向这位 医护人员确认该病人是否有《诊断证明书》,没有得到准确的答案。同时,机场另一位地面工作人员上飞机告诉这名 医护人员说:“要陪同一起去兰州的医务人员没有带身份证办不了票,都不走了”。此时这名医护人员再没有说什 么就下了飞机。之后当班机组按规定核实舱单及配载情况,正常执行航班任务。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在这里,我希望大家能清楚地了解事实的真相。第一,我和整个机组没有做出拒绝乘机的决定,是地面人员上飞 机转达的机场关于旅客身份证明原因无法乘机的决定,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机长坚决不同意登机"之说,相关报道是 对事实的极大歪曲。第二,我和整个机组根本就不清楚有一个小女孩出了车祸、需要紧急送往兰州救治这一系列事 情。对于小女孩目前的状况我深表同情。我也是一个做了父亲的人,能够体会到小女孩父亲那种对女儿的爱和撕心裂 肺的痛。假如我当时了解这一情况,我一定会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运行部门和值班领导通报,在安全运行规定的范围 内,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她。可这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

作为海航的一名老员工,受海航企业文化的熏 陶,我一贯将为社会做点事、为他人做点事作为做人做事的标准,在工作中一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 职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和要求执行好每一个航班任务。近日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和争论,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大肆对我和公司进行诬蔑和诽谤,我非常痛心。希望公司有关部门能采取措施,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还海航也还我本人一个公道。

感谢大家!让我们一起祝愿小女孩早日康复 !

网友评论

我行我素

相信你当时并无有意害人之心,因为到了这种时候,诸位当事者也只能坚定主要过失责任不在自己 的立场罢了,各人有各人所谓的真实状况,就让证据去说话啰,倒霉的肯定有两个,该航班机长和那位小妹妹,机长是不论当时怎么做都不对,以后也很难做人做事了。小妹妹得伴着假肢过这一生,前几年人家还会同情,多过几年人家说不定就嫌她累赘,父母虽痛苦的感同身受,但假肢并不在他们身上。

蓝色天际

这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我们社会价值取向、社会风尚、道德沦丧的表象(虽然有众多坚守道德和正义的人们),因为多年来人们就崇尚权贵向往特权,极端追求财富和利益,轻视劳动,嘲弄正直。

事件当初海航就应对病患寄予同情,并主动道歉,事件已出,海航就应停飞该机长,着手调查,以此为契机,在其内部调整运营方针,改善服务质量。

闲来一游

民航有他的航空法规,中国的民航法规还不健全,不是太严格而是太松散,国际通用的 FAA 标准要求更严格,多尼尔飞机不能上担架不是航空公司说了算,而是民航法规说了算。所以不要动不动就义愤填膺,懂点法好不好。

信天游

我想,法律也有苍白的时候!

为了钱可以舍弃女孩的健康,为了钱同样可以舍 弃我们评论者的生命!

事情是那个可怜的女孩遇上了,要我们自己遇上了,我们还会同情航空公司吗?

无论如何也应该以救人为第一目的!

无往不胜

情理代表不了法理,没有规定哪个机长也不敢拒载,飞机毕竟和其他交通工具不一样,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马虎不得,以安全为本也是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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