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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农行一主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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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2-2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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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 500 万贷款炒股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邵阳市昭陵支行朝阳分理处(以下简称朝阳分理处)原主任伍勇借“周转”之机,将公司贷款 500 万元挪做个人炒股之用,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邵阳市双清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处伍勇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4 年 11 月初,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私有制股份公司)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向朝阳分理处贷款 1500 万元。该公司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在朝阳分理处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但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允许用于归还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为了达到目的,该公司董事长刘某、财务总监何某与伍勇商量如何“周转”这 1500 万元贷款,使其可以用于归还银行到期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此时,伍勇主动提出将其中 500 万元贷款转到其私人账户进行“周转”。

为取得刘某的信任,伍勇提出由自己掌握私人账户银行卡的密码,银行卡交给朝阳分理处内勤主任肖某保管,这样,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取出现金。尔后,刘某按照伍勇的要求,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 500 万元贷款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取出,并存入伍勇的私人账户。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约束措施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 2004 年 11 月 4 日 ,伍勇擅自将这 500 万元转到其个人股票账户上,全部用于购买股票。

同年 11 月 8 日 ,朝阳分理处内勤主任肖某发现所保管银行卡上的 500 万元不见,随即向昭陵支行领导反映。昭陵支行领导立即找伍勇询问此事。伍勇将挪用 500 万元炒股的事实向昭陵支行领导作了详细交代,并立即出售股票,把回笼的 486 万元资金付给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

因炒股亏损的 14 万元,伍勇在事后全部赔偿给该公司。

2005 年 11 月 28 日 ,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伍勇提起公诉。伍勇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 500 万元不是银行代管资金,并非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构成犯罪。

双清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应将这笔贷款视为公款。伍勇将这笔资金从其私人账户顺利转到个人账户进行营利活动,其转出、擅自挪用的行为,客观上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伍勇的辩护人辩称,伍勇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已向所在单位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双清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勇犯挪用公款罪,但因其在司法机关发现前,已向所在单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1 月 13 日 ,双清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辉 彭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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