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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2-2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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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还款协议 法院 直接执行 1998 年 8 月,王某来到田某家问能否借他 20 万元作为资金周转一下。由于二人是多年的朋友,田某毫不犹豫地将人民币 20 万元借给了王某。出于信任双方没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合同)。王某口头表示不超过五年钱很快就会归还,并支付利息。 可是,时至 2005 年 1 月,长达六年之久,王某对此笔款额只字不提。田某通过朋友得知王某的公司现在每年的利润很多,田某为了追回巨款,奔波索要,终是徒劳,为此妻子还与他离了婚。 田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公证处咨询,听了田某的陈述后,公证员与王某取得了联系。调解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田某希望王某能够尽快还钱,以前的利息可以免除。王某答应于 2005 年 5 月 1 日 之前本利还清。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建议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债务人(王某)如果在 2005 年 5 月 1 日 之前还清 20 万元欠款,债权人(田某)免除债务人的利息。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员依据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向双方当事人讲清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审查后认为此还款协议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受理条件,为他们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05 年 5 月 1 日 ,田某还是没有收到王某的 20 万元还款。心急如焚的他来到公证处询问公证员,公证员根据公证程序出具了执行证书,告诉田某拿着这份执行证书和此前已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到人民法院执行庭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田某将信将疑地来到法院的执行庭,提交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经审查,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强制执行。田某如愿的拿回了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公证提示】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起到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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