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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航机长罗家宽百万“赎身”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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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雄 2006-2-2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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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飞行教员一事只是一个诱因,罗家宽说,更深刻的原因是他对厦航内部的一些不正之风感到厌倦
●近一年内,我国有 100 多位飞行员提出辞职 ●机长辞职被称为“昂贵的人才流动” ●东航两机长跳槽被判赔公司 70 万 ● 120 万——厦航机长罗家宽跳槽时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李建国因同样原因被单位索赔 804 万元
备受关注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机长罗家宽辞职而引发的巨额赔偿案,最终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而结案。根据和解协议,罗家宽将向厦航赔偿一笔培训费用,厦航将配合罗家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归还他的飞行记录本及航空人员健康记录等档案。据有关人士透露,罗家宽向厦航支付的这笔赔偿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 官司让人身心疲惫 “这是一笔赎身费。”罗家宽对记者说,“支付这笔费用后,我就可以离开那个让我伤心的地方了。”今年 43 岁的罗家宽是湖北人, 1978 年入伍, 1981 年留航校担任飞行教员,是空军一级飞行员。 1994 年 8 月转业进入厦航, 1997 年 10 月升任机长。 虽然获得了自由,但罗家宽却高兴不起来。提起刚刚了结的这场官司,正在老家休息的罗家宽说:“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以我的妥协了结的,我面对的是一个十分强大的势力,以及案外复杂因素的影响,我不得不作出如此选择。” 这场官司让罗家宽感到身心疲惫,也感到深深的失望和无奈。他说,在厦门的地面上,厦航绝对是一个很有影响的企业,而这种影响涉及到很多方面。罗家宽告诉记者,就在他与厦航产生摩擦之初,有好心人就劝他不要与厦航斗,说结果必然是以卵击石,但罗家宽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事情缘起:厦航选拔教员 我在公司教员选拔考试中名列前茅,后却在最终的飞行教员票选中落选 2005 年 3 月 1 日 ,罗家宽向厦航递交了《工作调离申请书》,其理由是:“……公司近期选拔飞行教员等事,使自己心中难过,情绪趋于低弱。……我在公司教员选拔考试中名列前茅,后却在最终的飞行教员票选中落选,这意味着自己已失去了公司的基本信任。这对于视飞行事业为生命的我来说是一个终生的疼点。” 那么,让罗家宽如此伤心的“选拔飞行教员等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4 年年底,厦航准备选拔一批飞行教员,并郑重承诺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罗家宽才抱着极大的希望参加了这次选拔考试,并对考试结果充满了信心。 “毫不夸张地说,两个月内头发掉了一大把。功夫不负有心人,在 2004 年 12 月底考试结束后,马上有几个人打电话或当面恭喜我考试第一,我口试讲解杰普逊航图及《如何搞好新学员教学》的即兴答辨,承蒙各位检查员和教员的厚爱, 30 分值给了我 29 分。”罗家宽说。 “可你能想到后面的结果吗?在随后的所谓技术评审投票中,我和数名名列前茅的机长名落孙山,而这些人和我的感觉相同的是,投票者中了解自己技术的人廖廖,有的是根本不飞这个机型的,有的是从 没一起飞过的,有的是数年前飞过的,他们根据什么投反对票?” 最终的结果出于罗家宽意料之外,罗家宽等几个具有丰富飞行经验的飞行员落选了。 2005 年 1 月 27 日 ,罗家宽和另外 3 名机长联名上书厦航,对公司选拔飞行教员一事提出了质疑:“我们都已经从事飞行事业近三十年,积累了较丰富的飞行经验,作为民航飞行员正处在年富力强的时候,能力,技术,理论水平都具备了胜任教员的条件,我们也极希望能为公司的飞行教学工作尽一分力,为公司建设多作出一些贡献,可我们为什么不能得到期望的结果呢?” “既然公司在这次选拔教员之前已经承诺了公开透明,我们恳请公司能公开这次教员选拔的全过程,从考试成绩到最后选票情况。只有给选上的人一个充分的理由,给落选的人一个明确的原因,我们才能对‘公平公正'四字心悦诚服。”最终,罗家宽等人没有等到一个公开的说明,也没等到一个期望的结果。 选拔飞行教员一事只是一个诱因,更深刻的原因,用罗家宽自己的话就是对厦航内部的一些不正之风感到厌倦。“我与厦航的不相适应应该说由来已久,只是到了这个时候爆发了。”罗家宽说。 厦航高层:让你赔得倾家荡产 “你要走必须辞职,你辞职你家属也要辞职,如果你走这一步我要让你赔得倾家荡产,我要利用我在民航的影响让你再也飞不了!” 2005 年 3 月 6 日 ,就在罗家宽下决心离开厦航之后,他给厦航当时的领导人写了一封《我在厦航最后要说的话》,在这封信中,罗家宽对厦航依然表现出了难舍的眷恋之情,他说:“在厦航的十多年,对于我的人生来说的确是一段美好的岁月……”与此同时,罗家宽也对厦航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这封信被放在公司领导的办公桌上还未及看,罗家宽再一次到办公室求见领导,可此时的那位领导坐在高靠背的办公椅上,当着秘书的面,先是把罗家宽骂得狗血喷头,说罗家宽等人以前找他反映的都不是事实(指选拔教员一事),罗家宽等人的素质差,为了一点点事就无理取闹,和公司讨价还价……那名领导最后居然说:“你要走必须辞职,你辞职你家属也要辞职,如果你走这一步我要让你赔得倾家荡产,我要利用我在民航的影响让你再也飞不了!” 罗家宽无言以对。这就是曾经让罗家宽引以为豪的厦航吗?这就是厦航高层应该说的话吗?罗家宽无奈地说:“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在你眼里只是一名打工仔,但就没有人格了吗?”这让罗家宽对厦航彻底失望。 回到家里,罗家宽用了半天时间,在一本 1996 年的《航空安全》杂志里找出了劳动合同,这张当时随意签名的劳动合同已经发黄,被翻阅杂志时从中间撕开了一道口子,被墨迹污染了一大片。“这就是束缚我终身的一纸契约吗……”读了几遍,罗家宽不得不学习有关法律。 2005 年 3 月 22 日 ,罗家宽向厦航正式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函》:“由于你方(厦航)长期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本人(乙方:罗家宽)支付本人应得加班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第(三)和第(四)款。为此,本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希望同甲方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请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还本人各类档案。” 此后,厦航把罗家宽调整到地面工作,不再让他执行飞行任务。同时,厦航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根据民航总局的通知,封存了罗家宽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失去这两个档案,意味着罗家宽不可能转到其他航空公司飞行。 劳动仲裁:引用 10 年前条款 仲裁委援引了劳动部 1994 年《关于 < 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说明》,认为“飞行小时费应属绩效奖范畴”,不属于“基数”范畴 2005 年 4 月 5 日 ,罗家宽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以“长期以来,被申请人经常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并且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支付法定节日工资报酬,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取得工资报酬的基本权利”为由,要求厦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归还档案,并要求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等共计 135 万余元。 厦航针锋相对地表示,罗家宽“提前解约”属“违约行为”,要赔偿相当于其 20 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702640 元,改装训练、差异训练、复训等培训费 1188410 元,以及由于其辞职飞行员空缺等导致的损失 1340692 元。 仲裁庭上,双方在加班费计发的基数上产生了争议。厦航认为,飞行小时费属“绩效奖范畴”,应以技能工资为基数。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式,罗家宽的加班费用已经全部付清了。罗家宽则认为,基数应该包括技能工资、岗位津贴、飞行小时费等在内。 2005 年 7 月 28 日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 2005 年 4 月 22 日起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罗家宽辞职属“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须支付给厦航违约金 70 万余元及培训费 50 万余元,合计 120 万余元。 让人深感意外的是,在加班工资构成认定问题上,仲裁委援引了劳动部 1994 年《关于 < 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说明》,认为“飞行小时费应属绩效奖范畴”,不属于“基数”范畴。并认定罗家宽辞职,属“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厦航 120 万余元,包括违约金 702640 元以及培训费 503493 元。 记者曾就此仲裁结果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月,蒋月对仲裁委依据劳动部办公室 1994 年的一个文件的裁决表示遗憾:“当时是在计划经济工资体系下,按照计划经济观念和思路来理解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而今天的工资概念已经改变,它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基本工资只是底薪,劳动者的价值难道仅仅是基本工资吗?” 这个裁定结果让罗家宽感到强烈不满,他认为:“厦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 2005 年 362 号裁决书事实不清、逻辑混乱、引用法律条款不当,其裁决结果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权利,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申诉人强烈要求对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仲裁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罗家宽随后投诉到有关部门,但始终没有结果。 2005 年 8 月 12 日 ,罗家宽一纸诉状将厦航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207.7 万元,厦航则提起反诉,认为是罗家宽单方违约,索赔违约金、培训费等共计 223.6 万元。 法院调解:无奈之下选择妥协 作为一名靠工资收入养家的飞行员,无论在时间上、精力上乃至经济上,我都耗不起。 2005 年 10 月 24 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罗家宽与厦航劳动纠纷案。此案此前曾移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被发回湖里区法院。 就在此案审理阶段,本报曾采访过罗家宽,他说:“我作为一名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劳动者,在为厦航的工作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与责任,加上繁重的飞行任务和知识学习,几乎没有精力考虑工作之外的事情。厦航本来有责任和义务为我提供公平的晋升环境和良好的劳动保护,可相反却长期损害着我的合法权益。” 罗家宽告诉记者:“我十多年前作为一名成熟飞行员进入厦航工作,厦航为让我适应自己拥有机型的驾驶,仅对我提供了一次改装训练后,我就一直在副驾驶和机长的岗位上为厦航工作。在工作期间,厦航依照《中国民航 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安排我复训,其目的是为了使我执照连续有效,具有连续为厦航工作的资格。今天,厦航在自己违约致使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我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这既显示了厦航对法律的藐视,也显示了厦航对劳动者的强势“姿态”。 撇开法律不说,厦航在提出如此巨额赔偿时是否想过,当初得到一名成熟的一级飞行员你自己付出了什么样的补偿?又是否想过我在这十多年的工作中为企业承担了多少责任,创造了多少价值?我在 2004 年全年有 265 天在工作,其中 157 天在外!飞行日 198 个,全年飞行 906 小时 51 分,几乎是国泰飞行员年平均飞行时间的两倍,可收入不及其十分之一。事实上,厦航十多年来付给我的劳动报酬总和也不过其索要赔偿额的一半。”罗激动地说。 罗家宽说:“厦航是一个强大的企业,而我是相对弱势的个体,我在案件终结前不但无法重新就业,也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恳请法院尽快做出判决,使我得到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他说:“整个 2005 年,我都被这个官司困扰,作为一名靠工资收入养家的飞行员,无论在时间上、精力上乃至经济上,我都耗不起,无法与厦航相抗衡,加上厦航运用自身影响力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这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 针对这个结果,蒋月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分析,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时,确有必要特别关注时间成本或效率。劳动者依靠出让劳力谋生和养家,数月甚至一年的冗长程序,是劳动者无力承担的。无论是劳动仲裁或者司法审判,以‘公平'两字衡量时,是否也应适度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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