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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开平案震慑4000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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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毛剑平 综合报道  2006-2-1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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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许”面临美国司法部 15 项罪名指控  其中多项属重罪

许超凡、许国俊,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数额最巨的中行开平案中的两名主犯与其三名亲属在美国面临 15 项罪名的指控,其中多项在美国属于重罪。

两名被告在美国的辩护律师证实,此前,“两许”均拒绝了协商遣返问题。但有专家分析,二人在美国定罪后仍可能被驱逐出境,同时由于中国方面的持续努力,因此,不排除二人此后改变想法的可能性。“余振东模式”能否在“两许”身上延续,一段时间内仍难确定。许国俊的律师布雷特介绍,如果被告人上诉,案件审理“少则两三个月,多可至一年半载”。许国俊曾向他表达了自己的担心——遣返回国后被判死刑。

审前听证

2 月 8 日 和 9 日,许国俊的辩护律师布雷特·惠普尔 (Bret Whipple) 和许超凡的辩护律师米切尔·珀森 (Mitchell Posin) 介绍,据他们了解,几人都不打算认罪。这是自拉斯韦加斯的联邦大陪审团对 5 人提起新的诉讼以来,在正式开庭前举行的一场听证会。

今年 1 月 31 日,美国司法部主管刑事犯罪的助理部长艾丽丝·费希尔 (AliceS. Fisher) 对外宣布,正式对中行开平支行两位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 5 人提起诉讼,另三人分别是许超凡之妻邝婉芳、妻兄弟邝华宝 ( 在逃 ) 及许国俊之妻余英怡。公开资料显示, 2004 年 9 月下旬和 10 月初,许国俊和许超凡分别在堪萨斯州和俄克拉何马州一个小镇上落网。布雷特在电话中笑称,由于许国俊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法院指派他为许国俊辩护。按照布雷特的说法, 5 名被告均有一名辩护律师。

目前,这两位由美国政府出资聘请的律师正在为开庭积极准备。在布雷特看来,“两许案件”的发生主要源自中国当时金融制度的管理漏洞。“他的欲望很大,总是希望获得更多的金钱。”布雷特律师 2005 年 2 月接手此案,他对自己的当事人许国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005 年 9 月,布雷特就此案飞赴中国广东,和当地的证人进行联系。在此期间,布雷特还见到了此案另一同伙余振东本人,以便能从余案中获得一些有用的经验。

“两许案”经过

在美被视为重案公布于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的文件显示,对“两许案”的起诉是由拉斯韦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提起即将担任“两许案”审理的内华达州联邦法院,也是当年余振东受审的法院。而且,两案的主审法官也系同一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菲利普·普罗。普罗自从 1987 年便在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担任法官。

在美国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且并行,均分为三级。

通常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是由州法院还是由联邦法院管辖,主要看指控的罪名是州罪还是联邦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岳礼玲认为,余振东和“两许”均系联邦法院受理,表明为重罪。

记者获知,在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比较少,仅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 2% 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 ( 如航空、铁路企业等 ) ,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都归联邦法院管辖。

岳礼玲教授介绍,在美国,由检察院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公诉权。其中轻罪由检察官单独行使公诉职能;而检察官对重罪的起诉要经过大陪审团的批准,并以大陪审团的名义提起公诉。

事实上,“两许案”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而早在 2004 年 4 月上旬,余振东在美国公诉时,仅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最终被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判处了 144 个月监禁。

被控多项重罪

按照他的分析,许超凡和余振东等被指控的罪名都触犯了《美国法典》相关规定,根据美国法律,这些指控都属于重罪,尤其是有组织的欺诈活动。在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开文件显示了对“两许”等 5 人更为具体的指控。

其中第一项指控是,根据美国《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这 5 名被告从 1991 年至 2004 年 10 月涉嫌从事诈骗活动,涉嫌非法从中行开平支行非法侵占 4.85 亿美元并向美国、加拿大转移犯罪所得,包括利用偷来的公款进行货币交易、流通、伪造护照和签证。

根据指控,许超凡和许国俊在香港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通过他人帮助以及开办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把银行资金转移到这些空壳公司。

第二和第三项指控认为 5 名被告涉嫌从事洗钱,从 1998 年起到 2004 年 10 月间转移盗款,其渠道之一就是通过拉斯韦加斯的赌场。

在第四到第九项指控中,许超凡和许国俊各自受到三项伪造签证的指控,涉嫌通过持有虚假美国移民签证进入并在拉斯韦加斯停留。

第十到第十五项指控,则是针对邝婉芳、余英怡类似“两许”在第三项中关于“以虚假陈述获取护照”的指控。

对比美国司法部门对余振东的指控以及获刑 144 个月的刑罚,或能框定“两许”可能面临的刑处。

来自中国司法和公安部门的消息, 2002 年 12 月,余振东在美国被拘捕后,美国司法机关对其提出的五项刑事指控,与此次“两许”被诉的大体相同:第一项至第三项,也是涉嫌非法侵占 4.85 亿美元,并向美国加拿大转移犯罪所得,涉嫌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 2001 年 12 月 15 日 ,将其非法侵占的 355 万美元资金从香港汇至美国旧金山的行为,涉嫌从外国转移欺诈所得罪;此后,余振东等人使用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境内的资金行为,涉嫌洗钱罪。

针对余振东的第四和第五项指控,是编造虚假个人身份并获取美国签证,涉嫌用虚假陈述获取护照罪和用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

按照权威专家的分析,许超凡和余振东等被指控的罪名都触犯了《美国法典》相关规定,根据美国法律,这些指控都属于重罪,尤其是有组织的欺诈活动。依照美国法典,仅此一项犯罪即可判处 20 年以下监禁甚至终身监禁。

而且他们三人的犯罪具有加重情节:涉案金额高,犯罪行为是合伙实施,犯罪人为金融机构的职员并且利用了职务之便。

除此,对于使用以虚假获取的护照罪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均可分别判处 15 年以下监禁。

认罪或将减轻刑罚

目前“两许”均向律师表达不愿认罪。但有关专家分析,经过几轮审理判决后,两人仍有可能重新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换取较轻处罚。

有专家分析,“两许”可能因为美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面临较轻的刑罚。前提是两人做出认罪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教授告诉记者, 2 月 10 日 的听证会,应当是辩诉交易审理的前奏。

据其介绍,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 ( 即认罪协议 ) 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作出判决。

有统计数据显示,美国 90% 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辩诉交易,余振东在美国被审判时也未例外。

一直参与开平案中美合作的黄风介绍,余振东原本被控诈骗、洗钱等 5 项罪名,但最终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判 144 个月的监禁,其原因就在于实施了辩诉交易。

余振东案的具体做法是,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向它们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

此做法的另一个目的是迫使余振东自愿遣返。

而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一旦余振东自愿回国,国内量刑将不超过在美国所判的刑期。

拒绝余振东遣返模式

布雷特转述了国内官方对许国俊提出的条件:如果自愿现在回来,情况会对其更加有利。但“两许”均拒绝和中方代表协商关于遣返问题。

“许国俊不愿意被遣送回国。” 2 月 8 日 ,许国俊的辩护律师布雷特告诉记者,许国俊很想念国内的亲朋好友,但是目前并不打算接受与余振东类似的方式——达成认罪协议后回到中国再接受审判。

而在此次美国起诉“两许”等人半年之前,包括中国公安部、司法部及其他部门的 4 名代表,均赴美与许国俊、许超凡会面;中美两国官方也多次进行协商。

“总有一天要回到国内,这是迟早的事情。” 2 月 9 日 ,布雷特向记者转述了国内官方对许国俊提出的条件:如果自愿现在回来,情况会对其更加有利。

尽管如此,两名辩护律师证实,“两许”均拒绝和中方代表协商关于遣返问题。

高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分管境外缉捕工作,他此前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开平案余振东和“两许”是一个共同的犯罪团伙,其实施的犯罪触犯了多国法律。为此,他曾带领公安部代表团至少四次赴美参加“三国四方” ( 中国、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 ) 会议。在其看来,遣返“两许”是整个案件的延续。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雷志强则表示,此案三人被遣返的警示意义远大于对其本人的判刑,从此角度讲,余振东模式意义重大。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从 1993 年到 2005 年 1 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 230 多名犯罪嫌疑人从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若干名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但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 500 多人 ( 其中包括贪官 ) ,而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

黄风分析,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外国人在任何情况下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被驱逐出境。尽管美国法律赋予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以某些法律救济手段,如申请避难的权利,但对于那些因在美国的严重罪行而被判处 5 年以上监禁刑的外国人,美国司法部长有权决定剥夺其这样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两许”不愿回国受审或拒绝“余振东模式”,仍可能在审判后被美国驱逐出境。

洗钱通道

据美国司法部调查,中行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 ( 已移交中方并认罪 ) 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在中行贪污、挪用银行巨额资金达 4.85 亿美元。据美国司法部报告,犯罪嫌疑人先将巨额资金转移至设立在香港的空壳公司和数个投资账户内,并先后在加拿大和美国拉斯韦加斯赌场账户洗钱。事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假身份来到美国,并以假结婚为手段获得美国护照,违反美国《移民法》。

许超凡之妻邝婉芳及许国俊之妻余英怡,因协助其夫进行身份诈骗同样被美国司法机关指控。受起诉的还有邝婉芳的兄弟邝华宝,罪名为参与非法洗钱。

记者查阅的美国司法部文件显示,犯罪嫌疑人将贪污款项非法运送至美国,并通过账户洗钱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为 1991 年到 2004 年 10 月。文件特别提到, 5 名犯罪嫌疑人将大约 200 万美元以支票形式存入邝华宝于 2001 年 4 月 27 日 在美国拉斯韦加斯酒点和赌场设立的账户内。

中行积极追讨被鲸吞的资金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表示,中国银行支持美国司法部对中行开平案件主要案犯提起诉讼,并将予以积极配合。

由于目前中国银行计划筹资 80 亿美元的海外首次公开发行 (IPO) 箭在弦上,业界对于“ 10-12 ”案重提可能对海外投资者产生的影响有所担心。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告诉记者,中行将尽全力追回被侵吞的银行资金,但该行已为此案计提充足拨备,并追究了相应高管的责任,案件的查办对该行的 IPO 没有影响。

王兆文表示,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提起诉讼,是中美两国执法机关的成功合作,也是查办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中行将继续配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关彻查此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中国银行原计划最早可于今年第一季度完成的赴港上市计划目前正在紧张推进之中。尽管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中行的引资方案,但中行上市方案至今尚未获得决策层的批准。据悉,中行本次 IPO 计划筹资约 80 亿美元,而日本最大的银行三菱东京 UFJ 银行将可能购买其中 3 亿美元的股份。

开平案震慑 4000 外逃官员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宫晓冰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次起诉是继许超凡、许国俊的同伙,原开平支行另一名负责人余振东两年前在美受审并被遣送回国后,“中美两国司法领域就打击外逃贪官的又一次重要合作。”

“这是中国打击外逃贪官的又一进步。”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说。“通过与美国司法界的合作,使逃亡国外的贪官意识到原来美国也不是避难的天堂。”他说,自中美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来,两国司法机构互有请求、互有帮助,合作进展“相当好”。他表示,“司法部全力支持和鼓励中美在司法领域的类似合作。”在京部分国际法及反腐专家认为,“二许”很有可能依余振东相同的方式被遣送回国。

刘文宗则认为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二许”能否最终遣送回国尚不可知。但重要的是这次起诉对中国所有的外逃贪官是一次震慑。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 4000 人,携走资金约 500 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能放松与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刘文宗说,在“二许”案中,在美方没收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后,中方可以通过外交谈判回收部分没收财产,以弥补“二许”贪污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三年前余振东一案查办中,美方已把所没收的 355 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相关链接■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1 年 11 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自此,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加强了合作。

随后 2003 年 12 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据其约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嫌犯。

不过,美国和加拿大均未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且中美两国也未签署引渡协议。至 2004 年 1 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 34 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正是基于上述合作背景,在获轻刑 144 个月的监禁后,余振东于 2004 年 2 月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其遣返也顺理成章。

目前“两许”均向律师表达不愿认罪。但有关专家分析,经过几轮审理判决后,两人仍有可能重新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换取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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