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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离异,养子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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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2-1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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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与丈夫婚后多年未生育,便收养一孤儿做养子。前年,因感情不合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养子随我一起生活。去年我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养子马上就要升初中,经济十分紧张,多次找到前夫要求其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他却以养子不是自己亲生加以拒绝。请问作为养父是否应该支付养子的抚养费?

律师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21 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1 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一、二款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由此可见,养父母离异对于他们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影响,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你前夫应该支付养子的部分抚养费。

本栏目由泰明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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