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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界没有统一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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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 矗  2006-2-1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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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中,当事律师被停职,那么仲裁员该受到什么处罚

违规仲裁员尚未被处分

2 月 9 日 ,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的杜部长告诉记者,对于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中的戚姓当事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正在查证阶段,暂时还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决定。

根据 2004 年 6 月 17 日 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仲裁员,将会予以解聘或除名。如此看来,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如果查证该仲裁员违规行为属实,且情节严重,最严厉的处理办法将是解聘或除名。

  同日,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也表示,自己虽然对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的内情不太了解,但是此事确为仲裁界多年来少有的仲裁员违反行为规范的事件,在他的记忆中,此类事件还没有发生过。他介绍说,由于现在仲裁协会尚未成立,所以在中国的仲裁界并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和处理规定,各地仲裁委都是通过一些内部规定对违规仲裁员进行处理,最严重的处理结果就是除名。至于如果仲裁员涉及到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仲裁法对仲裁员的处理并没有详细规定。当请他针对录像评价该仲裁员的行为时,他表示,因为录像并不能如实反映事实真相,所以无法作出评价。

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

1999 年 10 月 28 日 ,天津某大学出版社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 ( 上海 ) 有限公司签订了 DC4040P 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购买合同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 250 万元。但设备安装后,用户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 2003 年 3 月 24 日 至 9 月 30 日 间,维修次数高达 166 次。 2003 年 8 月 19 日 , 该用户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回价款。 2005 年 11 月 18 日 ,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富士施乐向申请人支付 102441.75 元。

1 月 13 日 ,富士施乐的天津客户透露,有录像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当地一个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存在行贿舞弊行为。据这一客户称,尽管该仲裁案去年 11 月已经结案,但富士施乐在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嫌行贿舞弊的行为让人感到气愤。

根据他提供的录像显示,当时仲裁员坐在正对门的方向,富士施乐代理律师张德才和法律顾问陈振伟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左边和右边。当发现有人录像时,某仲裁员反应强烈,用手指着录像人员,恕气冲冲地责问:“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

据该客户介绍,这段短短 25 秒的录像摄于 2005 年 7 月 6 日晚 。当日,天津仲裁委就富士施乐与天津一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第 5 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这一客户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气氛不对。”

  而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 2004 年6 月17 日 天津仲裁委员会主 任会议通过) 第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裁决前,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任何意见;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当事律师被停职

2 月 5 日 ,陷入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的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公布了其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相关律师确实曾与该案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不过,该事务所也在调查结果中表示,这一行为并未事先得到富士施乐及事务所的授权或同意。同时,“在该事件过程中不存在贿赂情节,亦未从结果上影响相关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就张德才律师的违纪行为向相关各方表示最诚挚的歉意的同时公布了对当事律师张德才的处理决定:

一、立即停止张德才律师以我事务所名义执业。

二、给予张德才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于张德才律师的违纪行为责成其作出深刻反省与检讨。

富士施乐

否认曾授意员工行贿

2 月 5 日 ,富士施乐公司也公布了对“贿赂门”事件的调查结果,其中否认曾授权或授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与仲裁员的晚餐。并在调查结果中就这一事件做出公开道歉。

由于这一事件涉及了富士施乐法律顾问陈振伟,富士施乐承认,在此事件中其法律顾问应邀共聚晚餐,不过,“无行贿或违法行为,但以他的身份参加这次活动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司的规定。为此公司对其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和指正”。并向有关各方表示道歉。

同时声称,据他们了解,在随后的庭审开始前,富士施乐代理人曾向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披露了与富士施乐指定仲裁员一起用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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