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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银行监管风暴席卷中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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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焦红艳 发自北京 2006-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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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中国经济改革大局。谨慎稳妥细致地推进改革总比冒进混乱要强得多。问题犹在,耐心几何? 2005 年,是公众对银行如此感性的一年:股改、金融大案、调息、宏观调控、人民币汇率改革……,人们在一个又一个新闻中,感知银行的运转链条和状态,并且判断金融机构对自己生活的影响。 在银行界的诸多新闻中,无疑,金融监管是最为大众关心的。 业界将 2005 年称为“银行监管年”,详细品来,似乎不算离谱。 金融大案频发 2005 年的新年刚刚过完,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票据诈骗案震惊全国: 2005 年 1 月 4 日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去河松街支行对账,发现账上应有的近 3 亿元存款竟然不翼而飞!同时,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报告,报告称其存于河松街支行的 530 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 在东北高速对账发现问题后,中国银行向河松街支行的各企业客户都发出了通知,要求前往银行对账。在此次查账中,黑龙江辰能公司存于中行河松街支行的资金约 3.2 亿元亦去向不明。 经查明,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负责人高山涉嫌参与犯罪,作案手段是内外勾结票据诈骗。 一个银行基层干部,居然能够利用职务之便,在对账、稽查等各流程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携 3.5 亿公共存款出逃,这一震惊全国的案件,暴露了国内银行在管理体制上的重要漏洞,也给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鸣响了警笛。 这只是 2005 年相继曝光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大案的开始。 在建行上市的关键时刻,建行行长张恩照因涉嫌收受贿赂辞职。在各媒体的报道中,前两年发生的银行高管腐败大案,又被一一重提。这无疑加重了人们对银行高管腐败的印象。随后的建行“张恩照事件”、农行“内蒙古案件”,频频见诸报端,银监会压力陡增。 行长落水的背后 为何在银行面临改制的阶段,大案频发? 经济界人士分析,这缘于改制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原有体系上的漏洞。这些案件的爆发从本质上说是积蕴已久的问题在一个时间点上的具体表现而已。这些案件的爆发让普通百姓也开始饶有兴趣地重新审视现有银行体制的种种弊端。 首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金融腐败。如此巨大金额的骗贷,如果没有银行内部人员的里应外合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说,国有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造成个人权力过大,为滋生腐败提供了肥沃土壤。内部治理结构的漏洞导致银行人员有大量的寻租机会。另外也有商业银行基层人员一些重复、简单、技术含量极低的犯罪,如金库里的直接偷盗,挪用客户的存款、大额提现、地下钱庄洗钱、伪造假票据、伪造假存单以及内外勾结等等,这完全归咎于银行内部对基层管理的严重松懈。 其次是银行监管的缺失。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气愤地说:“ 2005 年一段时间内一些银行发生的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犯罪分子作大案后很轻易地一跑了之。”这导致银行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中行开平分行案件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件的主犯,都携数亿美元巨资远遁加拿大。 相对数亿资产的财富,犯罪的成本却存有极大的侥幸——如果不被引渡,成本不过是不能回国或去可能被引渡的国家,假若成功改名换姓,则连这些成本都不用付出。即使被引渡,他们仍可能占有部分资产。 “惩处机制的缺失为金融犯罪者提供了反向的示范效应。”易宪荣说。 从体制上,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大多层级繁复。在内部进行权力和利益的分割时,普遍“下管一级”,鲜有谦虚推让;但在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并未“上问一级”,常见敷衍推诿。权责不对称,正是商业银行基层机构长期疏于管理、一些基本而重要的制度没有落实的根本原因。而与国外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处理与预防犯罪这两个关键环节上从流程设计到人员配置的严重脱离,更使有效提前发现罪案的机会降低。 危机后的机制建设 正是在张恩照事件刚被媒体摸索到全部脉络后, 2005 年 3 月 22 日 ,银监会高调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被称为“内控十三条”,措辞异常强硬。一向对媒体分外谨慎低调的银监会,出人意料地做出一个举动:继新闻发布会之后,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做客新华网,就“内控十三条”回答网友提问。银监会之良苦用心,让外界颇多赞许。 这是中国金融业问责制的开始。该《通知》规定,今后银行发生大案,先要有人问责,然后再深入追查事件责任人。不仅是谁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还要追究高管问责者的责任。 4 月 12 日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召集四大银行的“一把手”以及发案地区银行的负责人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三次会议”,刘明康在会上说:“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大案要案数量要逐步下降、案件堵截成功率要明显上升。” 为此,银监会在建章立制、风险提示、跟踪检查等方面多管齐下,开始了“亡羊补牢”的抢救战。 国内金融业高管问责制度的实行先从建行开始。 5 月 23 日 ,建行颁布《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实行领导人员失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制度,开国内银行业先河。到目前为止,建行已经有 4 家省分行的行长被问责而引咎辞职。 尽管有一些人担心由于打击力度过大、打击面过宽会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如员工疲于人事更迭而导致业务下滑等等,但是,问责制大大降低了银行业务的运营风险,这一点,没有谁能否认。 在 2005 年 7 月召开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五次会议上,银监会一连宣布了堵截防范银行案件的十项措施,如同密集轰炸,朝银行监管的顽疾猛烈开火。这十项措施主要包括提请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等。 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只注重了处罚的力度,而忽略了相关引导措施的配套使用,导致许多员工因为怕受处罚而在办理业务时缩手缩脚,以致在效率上大打了折扣。有些银行还把违规次数出现的多少与员工的下岗分流结合起来,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警示员工,以至于出现了怕受处罚而牺牲效率的倾向。 不过,这些学者也并不否认,在一定的阶段,安全要比效率更重要。 2005 年,成了名副其实的“银行监管风暴年”。让人欣慰的是,补牢的进度比预想中的快很多。到 2005 年下半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基本到位,更为严格的银行管理体制成形,类似的案件没有再在国有商业银行重演。 除了银行领域掀起的“监管风暴”以外, 2005 年的金融监管领域可谓热闹非凡——混业监管探索、股权分置改革、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等,层出不穷的改革举措将金融监管推向了全面开放前夜的风口浪尖。如此迅猛的脚步,是否能让中国的金融机构赶在 2006 年 12 月 30 日 这个金融业国门大开的时刻之前,诊断出自己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症结所在,并疗好自己的内伤?就让我们在已经开了一个好头的 2006 年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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