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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亩土地纷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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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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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 9 月份以来,天津市东丽区新兴村的村民们就一直在为该村的 110 亩土地奔波。 据村民反映,该村两家村办企业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天津市津东新兴危险品铁路货场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与香港中荣(国际)化学品有限公司(丙方),就合作建立“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项目,订立了《津港合作经营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甲方以天津市东丽区新兴村西危险品铁路货场西侧 110 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铁路专用线及相关辅助设施合作权作为条件;丙方以 210 万美元现汇作为合作条件。合作期限为 50 年。 此块土地的性质属于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均是农业用地,已先后经天津市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村民们置疑:被村委会决定搁置撂荒近 3 年的耕地,区、市两级土地管理机构有权批准 110 亩(实为 220 亩)农用土地挪作他用吗? 就此置疑,北京信诚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张宏亮解答说:按照村民提交的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批准东丽区 2003 年度第十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函》中第一条:“同意《农用地转费用方案》,将新立街新兴村、华丽镇于明庄村集体所有农用地 23.7418 公顷 (其中耕地 19.3665 公顷 ,非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这说明,所批准的土地中至少有 4 公顷 多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因此,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法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关于“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张宏亮律师认为:首先,要看该项目征地的手续在程序和实体上有无缺陷,征地手续的合法性将直接影响《津港合作经营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合同中的甲、乙两方即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天津市津东新兴危险品铁路货场作为新兴村村办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定要把村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所得利益也当属全体村民所有。正是基于这一点,律师认为,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账目应依法公开,供村民查询,遇有重大事项商议时,应吸收村民代表参加。 张宏亮律师同时强调,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域经济的不断壮大,村集体利益的去向和分配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新兴村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理顺广大村民情绪,繁荣农村经济是值得这们大家认真研究,切实重视的问题。(海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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