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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 ?

 

1982 年底前

1978 年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将党的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当时的私营企业是零,个体经济为 14 万人(户)。

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还不到一个月, 1979 年 1 月 17 日 ,邓小平特地约请了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周叔等五老工商业者座谈,并对他们作了重要的谈话。由于约请五老采取的是边吃火锅边谈话的形式,所以被称为“五老火锅宴”。邓小平说:“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要吸引外资,第一次提出希望原工商业者利用落实政策以后的资金办私人企业。正是“五老火锅宴”打开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禁区”,使之成为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段佳话。

1982 年 12 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11 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

规模: 1982 年底,全国个体经济达到 261 万户,从业人员 320 万人。

1983 —— 1988 年

1983 年 8 月 30 日 ,胡耀邦、万里、习仲勋、王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会见了 300 多名出席全国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先进代表。胡耀邦发表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长篇讲话,鼓励青年人破除陈腐观念,自谋职业,从事集体和个体劳动,“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一切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荣豪迈的事业”。

1986 年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关于 1986 年农村工作部署》中,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和承认差别的关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1987 年 1 月 20 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农村和城镇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这个规定鼓舞了一部分科技人员“下海”。这一年成为中国第一次“下海”的热潮。

1987 年 10 月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

1988 年 4 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 11 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规模: 1988 年,私营企业已经有了 90581 户,从业人员 164 万人,注册资本 84 亿元;个体工商户 1453 万户,从业人员 2305 万人,注册资本 312 亿元。

1989 —— 1992 年

1989 年,由于春夏之交的国内政治风波,使得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遇到了“寒流”,第一批进入私营经济的企业家多少有些这样和那样的顾虑,一时造成对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相关政策猜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最迅猛的温州也变得有些“紧张”。好多私企把脚步停了下来,今日温州的挺宇集团,当年的潘挺宇正是在那样的大背景下,放下自己创办的企业,和夫人跑到了国外,一年多后,看到国内的政策仍没有变,才回来的。类似这样受到冲击的私企在当时很多。

1991 年,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数稳步回升,年底个体工商户为 1414 . 5 万户,从业人员 2246 万人,均比上年有所增长。

1992 —— 1999 年

1992 年小平的南方谈话,吹响了第二次思想解放的号角。

1992 年 10 月,中共十四大召开。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四大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廓清了对非公经济的思想混乱,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扫清了种种障碍。

1997 年 9 月 12 日 ,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应当继续鼓励、引导 , 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

1998 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被认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显著标志。 3 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三条做出重大修改,直接同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在这次修宪中,对宪法第十一条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删去 1988 年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

2000 年后

到 20 世纪末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强劲态势。据统计,全国私营企业已达到 150.89 万户,个体工商户 3160 . 06 万户,两者从业人员 1.3 亿人。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 1 . 35 万亿,并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平均增长 9 . 5 %,而个体、私营经济年增长速度超过 20 %。每年均增 600 万个工作岗位。

2002 年 11 月 14 日 ,中共十六大闭幕,中共领导集体新老顺利交替。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12 月 1 日 ,全国工商联《 2003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式分析报告》问世。这是国内第一份系统、全面的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一经推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同时这一年,李海仓遇害、孙大午事件等,引起全社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生存状态的广泛关注。

2004 年 3 月 14 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自 1982 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其中,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12 月 24 日 , 100 名非公经济人士在北京接受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部委的联合表彰,并被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这是我国首次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表彰,是共和国赋予优秀建设者的最高荣誉。

(本专题部分资料来源于北大民营经济圆桌对话“ 2005 民营经济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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