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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财产不分割缘何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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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游春亮 2006-1-23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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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2.8 多亿元的广州热门“ 2 号地块”,因为一个股东的 770 万元债务,被法院整体查封拍卖;作为案外人的另一股东则纳闷——
2005 年 12 月 24 日 ,是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拍卖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 2 号地块”后,张贴在该地块上要求这块“烂尾地”上临建、占用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搬迁离场的最后通牒日期。 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广州市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伟源公司)准备在这块地上盖起商业和住宅共用的福祥大厦。但因资金不足,暂且把这块地出租了出去。 查封拍卖的起因是伟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顺德市金城建筑集团伟城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伟城公司)此前曾欠下新兴县张某 770 万元及利息的债务。 1992 年 11 月,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取得了“ 2 号地块”的开发经营权,随后,该公司与伟城公司合作投资开发。经批准,这两家公司共同按比例出资成立伟源公司进行开发“ 2 号地块”,其土地使用权为此也相应转为伟源公司所有。 新兴县人民法院在去年 4 月 2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 1999 )新经初字第 27 号民事调解书,他们应该于 2000 年 2 月 25 日前 清偿借款 770 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但两被执行人未执行。因此,该法院裁定:将两被执行人之一的伟城公司的“ 2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用作偿还债务。 针对法院此举,伟源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为何拍卖的不是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所占股权”的问题。 有法律专家认为,法院能够拍卖的也只能够是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的股权。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它属于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 但是,新兴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置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中的股权,未进行财产分割就整体拍卖了伟源公司拥有的“ 2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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